辽宁惨烈事故:洗车工清洗甲醇罐车时中毒身亡!家属起诉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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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惨烈事故:洗车工清洗甲醇罐车时中毒身亡!家属起诉索赔百万

2023-04-05 02: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洗车厂,通常清洗的是轿车越野车等家用车辆。而辽宁葫芦岛龙港区一家洗车厂的洗车工李某却接了一个“大活儿”——一辆运输甲醇的罐车。在进入槽罐清洗时,李某甲醇中毒,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家属将罐车所属公司、罐车司机等告上法院,索赔百万元巨款。2022年2月,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李某在葫芦岛龙港区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经汽车清洗服务部,经营范围为汽车清洗服务,汽车饰品零售。

案发当日下午,葫芦岛某公司司机曹某驾驶一辆运输甲醇的罐车,到李某的洗车厂对罐体内进行清洗,并告知该罐槽内有甲醇需要清洗,清洗费用为每台车200元。

李某进入罐槽内进行清洗时中毒,经120抢救后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甲醇中毒。

案发后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家属将罐车所属公司、曹某等告上法院,索赔106万余元。

龙港区法院一审认为,葫芦岛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交由李某进行清洗,所有的清洗工具均由李某自备,双方未设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一次性结算,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双方应为承揽关系。认定葫芦岛某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曹某系葫芦岛汇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李某处,要求李某对该罐槽进行清洗,并告知了李某该罐槽存有甲醇,李某作为专业清洗人员,应当知道自己是否具有清洗该车辆的相关资质,也应知道甲醇是否有毒,进入罐体清洗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防护服装并采取通风等措施,而李某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直接进入罐体清洗时导致中毒身亡,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曹某未核实李某是否具有清洗其罐槽车的相关资质,在选任、指示上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曹某系葫芦岛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清洗车辆系职务行为,故此,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葫芦岛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86472.32元。

家属不服上诉,葫芦岛某公司也提出上诉,称李某违法经营清洗罐车自甘风险,公司仅有轻微过错,判决承担30%责任过高;本案李某死因不明,家属欺骗取得证明并提供虚假证据;出租洗车场的房主也应当承担责任。

葫芦岛中院二审查明:该车清洗时,车体外观标注有“危险”、“甲醇”、“苯”、“爆”等危险标志,李某以及曹某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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