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香型白酒》最新国家标准发布,将于2025年实施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白酒执行标准127588 《酱香型白酒》最新国家标准发布,将于2025年实施

《酱香型白酒》最新国家标准发布,将于2025年实施

2024-07-08 23: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5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包含《酱香型白酒》最新标准的《关于批准发布〈铸造用生铁〉等195项国家标准和1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于2023年开始修订工作,目前发布最新标准GB/T 10781.4-2024,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等单位起草,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将全部替代原标准GB/T 26760-2011,通过更新的国家标准,塑造酱香型白酒行业发展里程碑。 《酱香型白酒》最新国家标准发布,将于2025年实施-酒业时报-酒业报-WineTimes中文网-酒类专业产经新闻

据《征求意见稿》来看,与现行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相比,新标准GB/T 10781.4-2024对酱香白酒的标准进行多项修改,包括标准名称、酱香型白酒定义、产品分类、产品分级、生产过程要求、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卫生指标、附录等。

对大众来说,新标准是一个更稳固的桥梁,通过它,能够直观看到酱香型白酒原貌。对行业来说,酱香型白酒标准的细化无疑是一条质量的基准线,也是行业稳健发展的力证。

2001年,全国酱香型白酒产量为2.6万千升,仅占全国白酒产量的0.6%;到2023年,酱香型白酒产量达到了75万千升,占全国白酒产量的11.9%,销售额占比也从2016年的13.1%,提高到了30.4%。这些数据说明酱香型白酒的体量在增大,市场份额在扩大。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修订,在当前酱酒持续扩张的背景下显得更为重要,这不仅影响着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从业者和消费者,可能会更深刻地影响酱香型白酒未来的发展。”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结合酱香型白酒产业的发展需求,在2011版的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实施10年后进行修订,这是极为及时的。

大众眼中:有“温度”的定义

在定义上,《征求意见稿》显示新标准中酱香型白酒是指以粮谷为原料,采用高温大曲等为糖化发酵剂,经固态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酱香特征风格的白酒,对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的违规使用限制得更加严格,在确保酱香型白酒纯粮固态工艺的同时,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在原有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高温大曲”、“固态发酵”、“固态蒸馏”等关键词,强调了酱香型白酒传统酿造工艺的特点。据悉,新标准还规范了包括大曲酱香型白酒(大曲)、酱香型白酒(其他)等不同生产工艺类别的酱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

在香气上,新标准采用围绕感官质量评价和传统工艺特征的总结和表达,做了更加生活化、具像化的描述,以酱香、果香、花香、青草香、烘焙香、粮香等词汇对酱香型白酒的香气进行表达。

在观察者看来,这些更有“温度”的定义与描述有助于降低理解门槛,形成简易的认知渠道,拉近酱香型白酒与消费者的距离,更能够高效占领消费者心智。

行业自鉴:日渐规范的加速跑道

贵州酱香型白酒产能规模近年来实现了高速提升。已经超过了60万千升。在茅台引领下,贵州白酒营收在过去五年实现了高速发展。从1000亿到2000亿,贵州白酒在过去五年间实现了高速且高质量发展。

膨胀的市场背后,酱香型白酒的专业性如何体现?新标准的出台,是一种肯定,也是一种约束。

据《征集意见稿》来看,新标准不再按照酒度分类,更改了理化要求,遵循白酒中酸酯转化的客观规律,对自生产日期一年内和一年后的产品提出不同的理化指标要求,并在出厂一年后,将酸酯进行合并要求。

此外,新产品更改产品分级,根据采样感官品评、理化检测情况,本次修订将原有的优级、一级和二级合并为优级和一级,同时对生产过程要求、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卫生指标等均做出更新。

资深酱酒专家、权图酱酒工作室首席专家权图表示,新标准是随着酱酒产业的走向和终身发展,对技术和品质体系的不断丰富和提升,对产业的规范、扩容和良性发展都有益处。同时也更有利于酱在消费者层面的规范传播。随着酱酒在消费者和渠道层面的进一步扩容,标准做为一个“刚性”的东西,更有利于酱香型白酒在消费者层面的普及和传播。

酱香型白酒产业当中的头部效应日趋明显,茅台在当中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不仅以自身高质量发展为行业创造诸多实践样本,此次参与起草《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GB/T 10781.4-2024,更是对行业的有力维护。

文章来源:茅台时空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