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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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2023-05-17 14: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完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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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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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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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

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

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

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

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

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

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

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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