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继续休病假,还要发放病假工资吗?|劳动法江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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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需要继续治疗,不能到用人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支付病假工资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是病假工资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这里支付病假工资的前提是“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因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但各地对病假工资的规定并不一致。 以笔者所在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此处也规定了“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因此,在江苏省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 而有些地方规定病假工资的支付不以“在医疗期内”为前提,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只规定了“在病休期间”,并没有规定“在医疗期内”,因此,在北京市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病假工资。 所以,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是否要支付病假工资,有地方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没有地方规定的,适用国家统一规定。 咨询培训|法律顾问|用工合规 |劳动维权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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