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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22: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临床试验源数据/源文件   

临床试验数据质量是评价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关键,完整数据链贯穿临床试验全过程。临床试验数据链产生的逻辑为:源数据/源文件—病例报告表(CRF)/电子病例报告表(eCRF)—数据库—总报告。源数据/源文件作为第一手数据,研究者对数据的现场采集起主要的作用,确保从头开始把控数据的质量。那么这些数据来源于哪,核对源数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法规又有哪些要求呢?   

源数据/源文件定义  

ICH GCP E6(R2)中的定义:

1.51 Source Data:

All information in original records and certified copies of original records of clinical findings, observations, or other activities in a clinical trial necessary for the re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of the trial. Source data are contained in source documents (original records or certified copies).

1.52 Source Documents :

Original documents, data, and records (e.g., hospital records, clinical and office charts, laboratory notes, memoranda, subjects' diaries or evaluation checklists, pharmacy dispensing records, recorded data from automated instruments, copies or transcriptions certified after verification as being accurate copies, microfiches, photographic negatives, microfilm or magnetic media, x-rays, subject files, and records kept atthe pharmacy, at the laboratories and at medico-technical departments involved in the clinical trial.

2020版GCP第二章第十一条的定义:

(三十一)源文件:

指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数据,如医院病历、医学图像、实验室记录、备忘录、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表、发药记录、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缩微胶片、照相底片、磁介质、X光片、受试者文件,药房、实验室和医技部门保存的临床试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核证副本等。  

(三十二)源数据:

指临床试验中的原始记录或者核证副本上记载的所有信息,包括临床发现、观测结果以及用于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活动记录。

(三十四)核证副本:

指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与原件的内容和结构等均相同的复制件,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者是由已验证过的系统直接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源数据/源文件的分类

    源数据可以是研究者、受试者、CRC等通过本人记录产生的,也可以是通过仪器设备(如血压机、体重计、心电图机等)检测直接产生。这些数据构成了临床研究的源数据,而体现这些源数据的产生者、产生时间、数值及其他信息的资料就是临床研究的源文件。源文件的载体可以是   纸质书写形式   也可以是   电子化记录形式   ,如医院记载诊疗过程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  

源数据产生和保存的注意事项

  1、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全过程均需按方案要求收集受试者相关检验检查数据。数据收集后,研究者需要对数据进行审阅,并且需对超出正常值范围的数据进行有无临床意义判断并签名签日期。在判断时,研究者需注意对数据判断的前后逻辑性和一致性。   2、当检验检查报告不利于保存时,如存放时间过久会导致报告图像或字迹不清晰的,则需复印一份,并与原报告一起保存。   3、对于人员记录型数据,如实时测量的血压、体温、问卷等,需注意数据记录的及时性,避免回忆偏倚,数据修订时需注明修订原因并签字及日期。应尽量避免修订主要疗效或终点指标的相关记录数据,减少关键数据的修订频繁度。  

202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源数据

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试验的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源数据的修改应当留痕,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的理由。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三)研究者应当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导说明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各类病例报告表及其他报告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病例报告表中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若存在不一致应当做出合理的解释。病例报告表中数据的修改,应当使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必要时解释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申办者应当有书面程序确保其对病例报告表的改动是必要的、被记录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研究者应当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关记录。   

(四)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试验文档。   

(五)在临床试验的信息和受试者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信息的非法或者未授权的查阅、公开、散播、修改、损毁、丢失。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处理和保存应当确保记录和受试者信息的保密性。  

(六)申办者应当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就必备文件保存时间、费用和到期后的处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根据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相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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