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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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2022-06-01 19: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

疗活动获得

 

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一、病历书写原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

2010

11

号)第三条、

《电子病历应用

管理规范

 

(试行)

(国卫办医发〔

2017

8

号)第十二条规定:

“病历书写应当

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

,

完整、规范”

,这就是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

 

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

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

按病人描述、

实际检查结果客

观书写病

 

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

 

(二)真实

 

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

关资料,并

 

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

发展、归转。

 

(三)

 

准确

 

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

 

(四)

 

及时

 

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病历的书写。

如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

24

小时

 

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

8

小时内完成;

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在入

48

小时内完成;

 

后每天

1

次、

连续

3

天的病程记录;

对病危患者每天至少

1

次病程记录;

对病重患者,

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

 

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

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

24

小时内完成;

转出记录由

 

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

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

(紧急情况除外)

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

 

者转入后

24

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

 

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

24

小时内完

成;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24

小时内完成。

 

(五)

 

完整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

2010

11

号)

《电子病历应用

管理规范

 

(试行)

(国卫办医发〔

2017

8

号)等要求,各病历组成部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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