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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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 疗活动获得
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一、病历书写原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 2010 〕 11 号)第三条、 《电子病历应用 管理规范
(试行) 》 (国卫办医发〔 2017 〕 8 号)第十二条规定: “病历书写应当 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 , 完整、规范” ,这就是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
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 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 按病人描述、 实际检查结果客 观书写病
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
(二)真实
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 关资料,并
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 发展、归转。
(三)
准确
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
(四)
及时
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病历的书写。 如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 后 24 小时
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 8 小时内完成; 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在入 院 48 小时内完成; 术
后每天 1 次、 连续 3 天的病程记录; 对病危患者每天至少 1 次病程记录; 对病重患者, 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 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
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 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 24 小时内完成; 转出记录由
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 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 (紧急情况除外) , 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
者转入后 24 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 抢
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 24 小时内完 成;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24 小时内完成。
(五)
完整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 2010 〕 11 号) 、 《电子病历应用 管理规范
(试行) 》 (国卫办医发〔 2017 〕 8 号)等要求,各病历组成部分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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