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时期高血压I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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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时期高血压ICD

2024-05-28 13: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高血压是中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病,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高血压联盟规定,高血压是指未服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 。其一般有两种类型:原发性高血压和继发性高血压。因国际疾病各类目的分类轴心不同,原发性高血压的分类轴心是临床表现,继发高血压的分类轴心是病因,各类高血压的编码原则不一。本文从各类时期高血压的临床表现和病因着手,实例解析其编码规则和方法。

一、原性性高血压

又称为高血压病。其病因尚未十分明确而以高血压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种独立疾病, 编码为 I10。

二、继发性高血压

也称症状性高血压, 是在某些疾病过程中并发的血压升高, 其成因绝大多数是清楚的。因此编码人员不能单纯根据病案首页的“ 高血压” 诊断, 草率地编码于I10 类目, 而应根据病案中记录的内容给予正确编码。

例1:

肾脏疾病引起的高血压是最常见的, 称为肾性高血压。

应根据引起肾性高血压的疾病进行编码。原发病为主要编码, 继发性高血压I15为附加编码。

例2:

内分泌疾病,如皮质醇增多症(柯兴综合征)、嗜铬细胞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肾上腺性变态综合征、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垂体前叶功能亢进等引起的高血压为继发于内分泌疾患的高血压编码I15.2。

例3:

未指明原发病的继发性高血压 编码为继发性高血压,未特指I15.9。

例4:

血管病变,如主动脉缩窄、多发性大动脉炎等引起的高血压为其他继发性高血压编码为I15.8。

三、妊娠期高血压

《妇产科学》第6 版教科书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为五种情况:

(1)妊娠期高血压, ICD-10 编码分类为O13 ;

(2)子痫前期,编码为O14 ;

(3)子痫, 编码为O15 ;

(4)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编码为O11 ;

(4)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 编码为O10。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临床分类与表现

1.妊娠期高血压

妊娠期出现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于产后12 周内恢复正常;尿蛋白(-);产后方可确诊。少数患者可伴有上腹部不适或血小板减少。

2.子痫前期

轻度 

妊娠20 周后出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 伴蛋白尿≥0.3g/24h,或随机尿蛋白(+)。

重度

血压和尿蛋白持续升高,发生母体脏器功能不全或胎儿并发症。

出现下述任一不良情况可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

(1)血压持续升高: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

(2)蛋白尿≥5.0g/24h 或随机尿蛋白(+++);

(3)持续性头痛或视觉障碍或其他神经症状;

(4)持续性上腹部疼痛,肝包膜下血肿或肝破裂症状;

(5)肝脏功能异常:肝酶ALT 或AST 水平升高;

(6)肾脏功能异常:少尿(24 小时尿量<400ml 或每小时尿量<17ml)或血肌酐>106Umol/L;

(7)低蛋白血症伴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8)血液系统异常:血小板呈持续性下降并低于100x109/L;血管内溶血、贫血、黄疸或血LDH 升高;

(9)心力衰竭、肺水肿;

(10)胎儿生长受限或羊水过少;

(11)早发型即妊娠34 周以前发病。

3.子痫 

子痫前期基础上发生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抽搐。绝大部分子痫惊厥都发生在子痫前期的基础上,但约有38% 的子痫患者并不伴有临床检测到的的高血压或蛋白尿。根据子痫发生时间,可分为产前、产时和产后子痫,以孕晚期发作的子痫最为常见,近年产后子痫、迟发子痫发生率增高。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实例分析

例1 :

因“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入院, 顺产一活婴。

分析:

编码前要确认是否为原有高血压患者, 是否有蛋白尿, 查阅病历该患者有高血压病史, 且入院检查蛋白尿(+), 故不可单独编码为O10 或O13, 应合并编码为O11。

例2:

以“重度子痫前期”入院, 入院后予以降压治疗,顺产一活婴, 产后继续予降压治疗, 反复查尿蛋白(-) 至(+-),临床出院诊断为“轻度子痫前期”。

分析:

编码前要确认是否为妊娠引起的高血压患者, 查阅病历该患者无高血压病史, 入院时查血压160/85 mm Hg(1mm Hg=0.133kPa), 尿蛋白(++), 明显是由妊娠而引起的高血压患者,且伴有有意义的蛋白尿, 但不能因为改善治疗后就诊断“轻度子痫前期”, 编码为 O13, 仍应以“ 重度子痫前期”为出院诊断, 编码为O14.1。

例3:

因“停经34+1 周, 抽搐7 h”入院, 剖宫产一活婴,临床诊断为“子痫”。

分析:

编码时, 查阅病历该患者3 d 前外院诊断重度子痫前期, 建议其住院, 患者拒绝。后因“抽搐”入院,经积极治疗后, 复查B 超发现“胎盘早剥、前置胎盘”, 急诊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故出院诊断应为“产前子痫”, 编码为O15.0。

例4:

因“重度子痫前期”剖宫产一活婴, 临床诊断为“子痫”。

分析:

编码时, 查阅病历, 该患者为术后第3 日子痫发作, 故应诊断为“产后子痫”, 编码为O15.2。同时, 不能因“重度子痫前期”是剖宫产指征而做主要诊断, 因为产后子痫投入医疗力量最大, 花费医疗精力最多, 故应以“产后子痫”做主要诊断。

ICD不同版本中子痫前期疾病名称的比较

 ICD-10 2016 版本和ICD-10 第二版的分类名称对比

ICD-10 不同版本及ICD-11子痫前期分类规则比较

子痫前期新旧分类规则下编码频率的亚目一致性分析

四、新生儿高血压

新生儿期是自出生时开始, 至出生后第28 天结束。新生儿收缩压/ 舒张压大于90/60mmHg(足月儿)或大于80/50mmHg(早产儿)或平均动脉压持续高于70mmHg 定义为高血压界限。

轻者常无症状或伴发一些非特异性表现, 如呕吐、喂养困难、皮肤发绀、皮肤斑纹、原因不明的呼吸急促、呼吸暂停、心率增快、窒息、嗜睡、易激惹、惊厥、生长迟缓等表现。重者可发生充血性心衰、心源性休克或颅内出血而直接威胁生命, 编码为 P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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