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育保险政策(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报销标准、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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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育保险政策(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报销标准、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2024-07-11 10: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依据《营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规定:

 

规范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三部分。

 

(1)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分娩住院不设置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确定,与普通住院相同。

 

(2)产前检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据实结算,最高限额为500元。产前检查属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项目费用,由公共卫生基金支付,不纳入门诊产前检查医保报销范围。

 

(3)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据实结算,最高限额标准如下。

 

 

(4)参保人员异地分娩,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设置起付标准,直接联网结算。在统筹区域内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的标准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未满3000元的据实支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参保人员因生育(含计划生育)发生的合并症、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住院治疗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6)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

 

(7)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后,未享受任何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的标准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未满3000元的据实支付。已由其他制度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8)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商业补充保险限额。

 

2.生育津贴。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应在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早产的应连续缴费至10个月),并连续缴费至女职工产假期满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职工调转或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费中断,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整体补缴中断期间保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产假工资由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差额事业单位人员,按上述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计算,在支付生育津贴时需扣除财政负担的部分工资,支付其余部分。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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