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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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

2024-07-01 00: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周看“典”

带您了解民法典中

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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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5月,王小帅(化名)与张萌(化名)通过某网络交友平台相识,并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王小帅先后向张萌转款43万余元,恋爱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选择分手。王小帅认为此前向女方转款系保管工资收入,以便双方婚后购房使用,现在双方分手女方应当返还钱款,几番商讨未果,王小帅将张萌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共计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帅与张萌系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产生金钱往来较为合理。就王小帅主张其转给张萌的钱款性质系代为保管,以便双方婚后购房的陈述,王小帅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小帅系主动而非在张萌的要求下将钱款交付给了女方,故本院认定该转款行为系王小帅建立在与张萌的恋爱关系上而自愿为之,该款项的性质不符合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王小帅要求张萌返还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上的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小帅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分析。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一方取得利益;二、另一方受有损失;三、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张萌取得该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主要考虑的就是其取得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在学理上又称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正当原因”“无合法依据”,本条将《民法通则》中的“没有合法根据”修改为“无法律依据”,是因为“合法依据”强调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而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故将“合法根据”改为“法律根据”更为恰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可以看出,在双方恋爱期间彼此都有较为频繁的转款行为发生,王小帅虽主张其给张萌的转款系基于结婚为目的,女方提出要求暂时代为保管男方收入以尽快攒够购房款,但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看出男方转款的性质系购房款。原告虽主张被告取得钱款无法律依据,但通过被告抗辩并结合各方提交证据可以看出,双方确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频繁交易往来,故被告取得钱款并非无法律依据,而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的财产性质是不当得利还是界定为婚约财产或彩礼,应当结合给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双方是否存在婚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双方恋爱时间较短,且王小帅向张萌转款的时间、次数、金额以及附言来看,双方之间没有谛诚婚约,该笔款项亦不符合婚约财产的特征。综合以上,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为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主动给付给女方用于日常生活的消费,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男方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供稿:南磨房法庭

视频制作:黄新宇

原标题:《本周看“典” | 恋爱中的“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受赠人无需返还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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