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27万余元!河南星联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加收电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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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27万余元!河南星联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加收电费被处罚

2023-03-17 1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处罚公信公示。内容显示,河南星联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收取电费过程中,共计向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加收其他费用137169.22元,被罚没27万余元。公示内容如下: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处罚〔2023〕5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3〕5号

当事人:河南星联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2860114Q

住所(住址):开封市集英街蓝湾国际8号楼1单元104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

身份证号码:410526********4892

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星联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蓝湾国际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河南星联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对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应收取电费296798.05元,实际共收取电费408240.38元,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38号)文件规定:“对于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其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目录电价标准进行结算,公摊、损耗以及日常维护、维修检验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维护费等对成本进行回收,不得附加在电费中收取。”超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文件规定的河南省电网销售目录电价多收取电费111442.33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依据《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当事人向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应收电费378242.51元,实收电费403969.4元,多收取电费25726.89元。

综上,在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河南星联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共计在收取电费过程中向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加收其他费用137169.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该公司负责人张顺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委托代理人高广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当事人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15页、电力公司对当事人下达的电费结算清单1份15页、当事人电费结算发票12页,证明当事人实际结算用电量和金额;

4.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对委托代理人高广华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水电抄报表10份52页、商铺电费统计表2份21页、当事人电费收款账目明细表1份24页,证明当事人实际收取各终端用户电费金额。

2023年1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汴市监综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价款137169.22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2023年2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综执罚告〔202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在转供电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社会影响和违法所得。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豫市监〔2021〕63号:13.13 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3.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7169.22元;

2、罚款137169.22元。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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