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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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2023-12-15 09: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62一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5.2.2、6.3.4、6.3.5、12.7.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4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综合测试、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条文说明      3.1.6 本条是指当机房的某项外部或内部条件较好或较差时,此项的设计标准可以降低或提高。例如某个B级机房,其两路供电电源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两路电源不会同时中断,则此机房就可以考虑不配置柴油发电机。再如,另一个B级机房,其所处气候环境非常恶劣,常有沙尘天气,则此机房的空调循环机组就不仅需要初效和中效过滤器,还应该增加亚高效或高效过滤器。总之,机房应在满足电子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条件进行设计。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 机房位置选择      4.1.1 电子信息系统受粉尘、有害气体、振动冲击、电磁场干扰等因素影响时,将导致运算差错、误动作、机械部件磨损、缩短使用寿命等。机房位置选择应尽可能远离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强振源、强噪声源等场所,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水灾隐患区域主要是指江、河、湖、海岸边,A级机房的选址应考虑百年一遇的洪水,不应受百年一遍洪水的影响;B级机房的选址应考虑50年一遍的洪水,不应受50年一遍洪水的影响。其次,机房不宜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当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泄漏、消防排水等水渍损失。对机房选址地区的电磁场干扰强度不能确定时,需作实地测量,测量值超过本规范第5章规定的电磁场干扰强度时,应采取屏蔽措施。选择机房位置时,如不能满足本条和附录A的要求,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4.1.2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设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时,有以下因素影响主机房位置的确定:      1 设备运输:主要是考虑为机房服务的冷冻、空调、UPS等大型设备的运输,运输线路应尽量短;      2 管线敷设:管线主要有电缆和冷媒管,敷设线路应尽量短;      3 雷电感应:为减少雷击造成的电磁感应侵害,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低层中心部位,并尽量远离建筑物外墙结构柱子(其柱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      4 结构荷载:由于主机房的活荷载标准值远远大于建筑的其他部分,从经济角度考虑,主机房宜选择在建受50年一遍洪水的影响。其次,机房不宜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当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泄漏、消防排水等水渍损失。对机房选址地区的电磁场干扰强度不能确定时,需作实地测量,测量值超过本规范第5章规定的电磁场干扰强度时,应采取屏蔽措施。选择机房位置时,如不能满足本条和附录A的要求,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4.1.2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设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时,有以下因素影响主机房位置的确定:      1 设备运输:主要是考虑为机房服务的冷冻、空调、UPS等大型设备的运输,运输线路应尽量短;      2 管线敷设:管线主要有电缆和冷媒管,敷设线路应尽量短;      3 雷电感应:为减少雷击造成的电磁感应侵害,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低层中心部位,并尽量远离建筑物外墙结构柱子(其柱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      4 结构荷载:由于主机房的活荷载标准值远远大于建筑的其他部分,从经济角度考虑,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部位;      5 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与室外机在高差和距离上均有使用要求,因此在确定主机房位置时,应考虑机房专用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4.2 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在各类房间中选择组合。对于受到条件限制,且为一般使用的普通机房时,也可以一室多用。      4.2.2~4.2.4 机房各组成部分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工艺布置确定,在对电子信息设备的具体情况不完全掌握时,可按此方法计算面积。      4.3 设备布置      4.3.2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主要是指各类以纸为记录介质的设备,如静电喷墨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对尘埃敏感的设备主要是指磁记录设备。      4.3.3 对于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的设备,要求设备的前面为冷区,后面为热区,这样有利于设备散热和节能。当机柜或机架成行布置时,要求机柜或机架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风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风通道。如果采用其他的布置方式,有可能造成气流短路,不利于设备散热。      4.3.4 本条规定的各种间距,主要是从人员安全、设备运输、检修、通风散热等方面考虑的。对于成行排列的机柜,考虑到实际中会遇到柱子等的影响,出口通道的宽度局部可为0.8m.      5 环境要求      5.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 本条按照不同级别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对主机房和辅助区的温湿度控制值做了规定。由于电子信息设备在停机检修或作为备件存储时,对环境的温湿度也有要求,故在附录A中关于环境要求部分,分别提出了电子信息系统“开机时”和“停机时”的两个温湿度控制值。      支持区(除UPS电池室外)和办公区的温湿度控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 由于电子信息设备的制造精度越来越高,导致其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空气中的灰尘粒子有可能导致电子信息设备内部发生短路等故障。为了保障重要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本规范对A、B级机房在静态条件下的空气含尘浓度做出了规定。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5.2.1 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 Jl22的有关规定。      5.2.2、5.2.3 指外界的无线电干扰场强和磁场对主机房的辐射干扰。即在主机房内, 电子信息设备不工作条件下所测得的外界的无线电干扰场强(0.15~1000MHz时)和干扰磁场的上限值。      5.2.4 本条采纳了原规范第3.2.4条的振动加速度值。      5.2.5 据有关资料记载,静电电压达到2kV时,人会有电击感觉,容易引起恐慌,严重时能造成事故及设备故障。故本规范规定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lkV。      6 建筑与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抗震设计分类一般按乙类考虑;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按丙级考虑;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按丙类考虑。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荷载应根据机柜的重量和机柜的布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一2001附录B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A中所列的标准值。      6.1.2 为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摆放工艺设备的要求,主机房的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      6.1.3 常用的机柜高度一般为1.8~2.2m,气流组织所需机柜顶面至吊顶的距离一般为400~800mm,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6m。在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      6.1.4 规定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主体结构的不均匀沉降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当由于主机房面积太大而无法保证变形缝不穿过主机房时,则必须控制变形缝两边主体结构的沉降差。      6.1.5 本条是为保证电子信息设备安全运行制定的。用水和振动区域主要有卫生间、厨房、实验室、动力站等。电磁干扰源有电动机、电焊机、整流器、变频器、电梯等。当主机房在建筑布局上无法避免上述环境时,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1.6 技术夹层包括吊顶上和活动地板下,当主机房中各类管线暗敷于技术夹层内时,建筑设计应为各类管线的安装和日常维护留有出入口。技术夹道主要用于安装设备(如精密空调)及各种管线,建筑设计应为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留有空间。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空气污染和尘埃积聚可能造成电子部件的漏电和机械部件的磨损,因此主机房的防尘处理应引起足够重视。主机房设单独出入口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与其他人流物流的交叉,减少灰尘被带人主机房的几率。      6.2.2 主机房一般属于无人操作区,辅助区一般含有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工作室等,属于有人操作区。设计规划时宜将有人操作区和无人操作区分开布置,以减少人员将灰尘带入无人操作区的机会。但从操作便利角度考虑,主机房和辅助区宜相邻布置。      6.2.3 主机房门的尺寸不宜小于1 . 2m(宽)×2.2m(高)。当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不能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时,应设置设备搬入口。      6.2.4 在主机房入口处设换鞋更衣间,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将灰尘带入主机房。是否设置换鞋更衣间,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条件不允许时,可将换鞋改为穿鞋套,将更衣间改为更衣柜。换鞋更衣间的面积应根据最大班时操作人员的数量确定。      6.3 防火和疏散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设备和系统属于贵重和重要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严格控制建筑物耐火等级十分必要。      6.3.3 考虑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重要性,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应提高机房与其他部位相邻隔墙的耐火时间,以防止火灾蔓延。当测试机房、监控中心等辅助区与主机房相邻时,隔墙应将这些部分包括在内。      6.3.4 本条以100m2为界规定主机房安全出口数量的原因如下:      1 进入主机房内的人员很少(一般没有人员),且为固定的内部工作人员,他们熟知周边环境和疏散路线,因此对于100m2及以下的主机房,即使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内部工作人员也可以安全疏散;      2 从建筑布局考虑,当主机房面积小于100m2时,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有一定困难;      3 机房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及时通知机房内的工作人员疏散。基于以上原因,本条对主机房的安全出口做出了规定。分散布置的安全出口宜设于机房的两端。      6.3.5 顶棚和壁板选用可燃烧材料易使火势增强,增加扑救困难,故本规范规定主机房的顶棚、壁板、隔断(包括壁板和隔断的夹芯材料)应采用不燃烧体。      6.4 室内装修      6.4.2 高分子绝缘材料是现代工程中广泛使用的材料,常用的工程塑料、聚酷包装材料、高分子聚合物涂料都是这类物质。其电气特性是典型的绝缘材料,有很高的阻抗,易聚集静电,因此在未经表面改性处理时,不得用于机房的表面装饰工程。但如果表面经过改性处理,如掺人碳粉等手段,使其表面电阻减小,从而不容易积聚静电,则可用于机房的表面装饰工程。      6.4.4 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铺设高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提高活动地板的铺设高度),当仅敷设电缆时,其高度一般为250mm左右;当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可根据风量计算其高度,并应考虑布线所占空间,一般不宜小于40Omm。当机房面积较大、线缆较多时,应适当提高活动地板的高度。      当电缆敷设在活动地板下时,为避免电缆移动导致地面起尘或划破电缆,地面和四壁应平整而耐磨;当同时兼作空调静压箱时,为减少空气的含尘浓度,地面和四壁应选用不易起尘和积灰、易于清洁、且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饰面涂料。      6.4.6 本条是从安全、节能和防尘的角度考虑。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的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日常无人工作区域不宜设置外窗;监控中心、打印室等有人工作区域以及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以设置外窗,但应保证外窗有安全措施,有良好的气密性,防止空气渗漏和结露,满足热工要求。      7   空 气 调 节      7.1 一般规定      7.1.1 支持区和办公区是否设置空调系统,应根据设备要求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确定。      7.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时,设置独立空调系统的原因如下:      1 机房环境要求与其他功能用房的环境要求不同;      2 空调运行时间不同;      3 避免建筑物内其他部分发生事故(如火灾)时影响机房安全。      7.1.3 通常情况下,主机房的空调参数较高,而支持区和辅助区的空调参数较低,根据不同的空调参数,可分别设置不同的空调系统。但是否将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区的空调系统分开设置,还应根据机房规模大小、各房间所处位置、气流组织形式等综合考虑。      7.1.4 本规范只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调设计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因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 负荷计算      7.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设备的散热量,应以产品说明书或设备手册提供的设备散热量为准。对主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的散热量不能完全掌握时,可参考所选UPS电源的容量和冗余量来计算设备的散热量。      7.2.2 空调系统的冷负荷主要是服务器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散热。电子信息设备发热量大(耗电量中的97%都转化为热量),热密度高,因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主要考虑夏季冷负荷。对于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冬季热负荷,可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7.3 气流组织      7.3.1 气流组织形式选用的原则是:有利于电子信息设备的散热、建筑条件能够满足设备安装要求。电子信息设备的冷却方式有风冷、水冷等,风冷有上部迸风、下部进风、前进风后排风等。影响气流组织形式的因素还有建筑条件,包括层高、面积、室外机的安装条件等。因此,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系统的要求,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本条推荐了主机房常用的气流组织形式、送回风口的形式以及相应的送回风温差。由于机房空调主要是为电子信息设备散热服务的,适当减小温差的目的是为了适当加大风量,这样有利于机柜散热。      7.3.2 本条推荐了几种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情况:1 热密度大:单台机柜的发热量大于3kW;      2 热负荷大:单位面积的设备发热量大于300W/m2;      3 机柜过高:单台机柜的高度大于1.8m。      对于热密度大、热负荷大的机房,采用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有利于设备的散热;对于高度超过1.8m的机柜,采用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可以减少机柜对气流的影响。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机柜的容量不断提高,设备的发热量将随容量的增加而加大,为了保证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设备的降温也将出现多种方式,各种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补充。      7.3.3 本条是为了保证机房内操作人员身体健康规定的。      7.4 系统设计      7.4.1 有空调的房间集中布置,有利于空调系统的设计;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相邻,有利于风管和风口的布置。      7.4.2 主机房设置采暖散热器的要求在附录A中有规定,A级机房不应设置采暖散热器,B级机房不宜设置采暖散热器,C级机房可以设置采暖散热器,但不建议设置。如果设置了采暖散热器,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或采暖散热器漏水。装设温度调节装置的目的是可以调节房间内的温度,以利于节能。      7.4.4 主机房内的线缆数量很多,一般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当线槽或桥架敷设在高架活动地板下时,线槽占据了活动地板下的部分空间。当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应考虑线槽及消防管线等所占用的空间,空调断面风速应接地板下的有效断面积进行计算。      7.4.5 风管穿过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的一侧设置防火阀。风管穿过变形缝时,有下列三种情况:      1 变形缝两侧有隔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2 变形缝一侧有隔墙时,应在一侧设置防火阀;      3 变形缝处无隔墙时,可不设置防火阀。      7.4.7 本规范对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有含尘浓度的要求,对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没有含尘浓度的要求,因此,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维持正压,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4.9 本条将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要求分成两部分,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的循环机组(或专用空调的室内机)宜设初效过滤器,有条件时可以增加中效过滤器,而新风系统应设初、中效过滤器,环境条件不好时,可以增加亚高效过滤器。      7.4.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以保证室内外的差压要求,当差压过大时,应设置排风口,避免造成新凤无法正常进入主机房的情况。      7.4.11 打印室内的喷墨打印机、静电复印机等设备以及纸张等物品易产生尘埃粒子,对除尘后的空气将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应对含有污染源的房间(如打印室)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他房间。如对含有污染源的房间不设置回风口,直接排放;与相邻房间形成负压,减少污染物向其他房间扩散;对于大型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还可考虑为含有污染源的房间单独设置空调系统。      7.4.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以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以直接安装在主机房内,不单独建空调机房。这两种空调室内机的布置方式,从空调效果来讲,没有明显区别,但将室内机组安装在专用空调机房内,可以降低主机房内的噪声。      7.4.13 调查资料表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空调系统的用电量约占机房总用电量的20%~50%,因此空调系统的节能措施是机房节能设计中的重要环节。大型机房通常是指面积数千至数万平方米的机房。在这类机房中,安装的设备多、发热量大、空调负荷大,而水冷冷水机组的能效比高,可节约能源,提高空调制冷效果。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在执行本条规范时,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机房的负荷情况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空调方案,达到节约能源,降低运行费用的目的。      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对于电子信息设备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机房空调设备的选用原则首先是高可靠性,其次是运行费用低、高效节能、低噪声和低振动。      7.5.2 不同等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对空调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要求也不同,应根据机房的热湿负荷、气流组织型式、空调制冷方式、风量、系统阻力等参数及附录A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建筑条件主要是指空调机房的位置、层高、楼板荷载等,如果选用风冷式空调机,还应考虑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7.5.3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为了提高空调制冷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及满足将来电子信息设备的少量扩充,要求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预留15%~20%的余量。      7.5.4 要求机房专用空调机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满足机房监控系统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空调设备与机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集申管理。      7.5.5 空调设备常需更换的部件是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设计时应考虑为空调设备留有一定的维修空间。      8 电 气      8.1 供 配 电      8.1.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除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外,还应配置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供电电源按一级负荷考虑,当不能满足两个电源供电时,应配置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考虑。      8.1.2 本规范第8.1.7条规定“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因此UPS电源的输出质量决定了电子信息设备的供电电源质量,本规范采纳了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用不间断电源一UPS》YD/Tl095一2000中有关电源质量的指标。      8.1.4 规定引入机房的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户外供电线路的安全,保证机房供电的可靠性。户外架空线路宜受到自然因素(如台风、雷电、洪水等)和人为因素(如交通事故)的破坏,导致供电中断,故户外供电线路宜采用百接埋地、排管埋地或电缆沟敷设约方式。当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护套与接地装置连接。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埋地敷设有困难,只能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8.1.5 由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为防止其他负荷的干扰,当机房用电容量较大时,应设置专用配电变压器供电;机房用电容量较小时,可由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采用于式变压器是从防火安全角度考虑的。美国NFPA 75(信息设备的保护)要求为信息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干式或不含可燃物的变压器。      8.1.6 低压配电不应采用TN-C系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干扰问题,二是安全问题。      8.1.7 为保证电源质量,电子信息设备应由UPS供电。辅助区宜单独设置UPS系统,以避免辅助区的人员误操作而影响主机房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运行。      采用具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的UPS,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UPS设备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时中断电源。      确定UPS容量时需要留有余量,其目的有两个:一是使UPS不超负荷工作,保证供电的可靠性;二是为了以后少量增加电子信息设备时,UPS的容量仍然可以满足使用要求。按照公式E≥1.2P计算出的UPS容量只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基本需求,未包含冗余或容错系统中备份UPS的容量。      8.1.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空调、水泵、冷冻机等动力设备及照明等其他用电设备应与电子信息设备用的UPS分开不同回路配电,以减少对电子信息设备的干扰。      8.1.9 专用配电箱(柜)的主要作用是对使用UPS电源的电子信息设备进行配电、保护和监测。要求专用配电单元靠近用电设备安装的主要目的是使配电线路尽量短,从而降低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      8.1.10 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称为“零地电压”,当“零地电压”高于电子信息设备的允许值时,将引起硬件故障、烧毁设备;引发控制信号的误动作;影响通信质量,延误或阻止通信的正常进行。因此,当“零地电压”不满足负载的使用要求时(一般“零地电压”应小于2V),应采取措施,降低“零地电压”。对于TN系统,在UPS的输出端配备隔离变压器是降低“零地电压”的有效方法。选择隔离变压器的保护开关时,应考虑隔离变压器投人时的励磁涌流。专用配电箱(柜)配置远程通信接口的目的是为了将配电箱(柜)内各路电源的运行状况反映到机房设备监控系统中,便于工作人员掌握设备运行状况。      8.1.11 电源连接点主要是指插座、接线柱、工业连接器等,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在颜色或外观上明显区别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以防止其他设备误连接后,导致电子信息设备供电中断。      8.1.12 由于柴油发电机系统是作为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两个供电电源的后备电源,其作用是实现“容错”功能,故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的结构型式为N或N十X(X=1~N)。      8.1.13 由于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UPS、空调和制冷设备除满足基本需求外,均含有冗余量或冗余设备,从经济角度考虑,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不应包括这些设备的冗余量(但应考虑负荷率),故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只包括UPS、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消防等关系到生命安全需要的负荷容量。由于UPS是柴油发电机的主要负载,故在选择柴油发电机时,应考虑UPS输出的谐波电流对柴油发电机输出电压的影响。      8.1.14 本条主要是从供电可靠性考虑的,从目前的技术发展来讲,“并机”设备可以实现自动同步控制出现故障时,手动控制同步的功能。      8.1.15 本条主要考虑当市电和柴油发电机都出现故障时,检修柴油发电机需要电源,故只能采用UPS或EPS。为了不影响电子信息设备的安全运行,检修用UPS电源不应由电子信息设备用UPS电源引来。      8.1.16 本条主要是从供电可靠性考虑的,市电与柴油发电机之间的自动转换开关应具有手动旁路功能,检修自动转换开关时,不会影响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      8.1.17 机房内的隐蔽通风空间主要是指作为空调静压箱的活动地板下空间及用于空调回风的吊顶上空间。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在活动地板下及吊顶上敷设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从方便安装和维护的角度考虑,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当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或吊顶上作为回风通道时,电缆线槽的布置应留出适当的空间,保证气流通畅。      8.1.18 电子信息设备属于单相非线性负荷,易产生谐波电流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现象,根据实测,UPS输出的谐波电流一般不大于基波电流的10姑,故不必加大相线截面积,而中性线含三相谐波电流的叠加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电流,实测往往等于或大于相线电流,故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此外,将单相负荷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可以减小中性线电流,减小由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的电压不平衡度。      8.2 照 明      8.2.1 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8.2.3 本条主要是从照明节能角度考虑,高效节能荧光灯主要是指光效大于801m/W的荧光灯。对于大面积照明场所及平时无人职守的房间,照明光源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本条针对视觉作业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5008/E一2001中有关限制视觉显示终端眩光的规定,本规范参照执行。      8.2.5 根据对机房现场的重点调查,机房内的照明均匀度一般都大于0.7,特别是对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人的眼睛对照明均匀度要求更高,只有当照明均匀度大于0.7时,人的眼睛才不容易疲劳。由于人的眼睛对亮度差别较大的环境有一个适应期,因此相邻的不同环境照度差别不宜太大,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的规定是参照CIE标准《室内照明指南》(1986)制订的。      8.2.6 主机房和辅助区是电子信息交流和控制的重要场所,照明熄灭将造成机房内的人员停止工作,设备运转出现异常,从而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因此,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备用照明。备用照明与一般照明的电源应由不同回路引来,火灾时切除。通过普查和重点调查,以及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重要性的普遍认同,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主要是辅助区),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8.2.7 主机房一般为密闭空间(A级和B级主机房一般不设外窗),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地面)不低于5lx。      8.2.8 0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基本绝缘,而I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除依靠其自身的基本绝缘外,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与线路中的保护线连接,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采用I类灯具,其供电线路无论是明敷还是暗敷,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应与保护线(PE线)做电气连接。      8.2.10 技术夹层包括吊顶上和活动地板下,需要设置照明的地方主要是人员可以进入的夹层。      8.3 静电防护      8.3.1 “地板”是指铺设了高架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区域,“地面”是指未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区域。地板或地面是室内环境静电控制的重点部位,其防静电的功能主要取决于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即地板或地面应选择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并应做好接地。本规范采用静电工程中通常使用的“表面电阻”和“体积电阻”来表征地板或地面的静电泄放性能,其阻值是依据国内行业规范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确定的,涵盖了导静电型和静电耗散型两大地面类型。      8.3.2 采用涂料敷设方式的防静电地面,涂料多为现场配置或采用复合材料铺设,静电性能不容易达到一致或存在时效衰减,因此要求长期稳定。该项指标可以由供方承诺,也可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试部广],通过加速老化试验,进行功能性评定和寿命预测。      8.3.3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是人员操作的主要工作面,从保证电子信息系统的可靠性角度考虑,推荐采用与地面同级别的防静电措施。      8.3.4 等电位联结是静电防护的必要措施,是接地构造的重要环节,对于机房环境的静电净化和人员设备的防护至关重要,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存在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8.4 防雷与接地      8.4.1 本规范仅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接地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在进行机房防雷和接地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 保护性接地包括:防雷接地、防电击接地、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功能性接地包括: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信号接地等。关于电子信息设备信号接地的电阻值,IEC有关标准及等同或等效采用IEC标准的国家标准均末规定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只要实现了高频条件下的低阻抗接地(不一定是接大地)和等电位联结即可。当与其他接地系统联合接地时,按其他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的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儿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8.4.3 为了减小环路中的感应电压,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的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应尽可能地同路径敷设;同时为了防止干扰,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      8.4.4 对电子信息设备进行等电位联结是保障人身安全、保证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避免电磁干扰的基本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有两个接地:一个是为电气安全面设置的保护接地,另一个是为实现其功能性而设置的信号接地。按lEC标准规定,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个建筑物电气装置内只允许存在一个共用的接地装置,并应实施等电位联结,这样才能消除或减少电位差。对电子信息设备也不例外,其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只能共用一个接地装置,不能分接不同的接地装置。在TN-S系统中,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是通过连接PE线实现接地的。      S型(星形结构、单点接地)等电位联结方式适用于易受干扰的频率在0-30kHz(也可高至300kHz)的电子信息设备的信号接地。从配电箱PE母排放射引出的PE线兼做设备的信号接地线,同时实现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对于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规模较小(建筑面积100m2以下)的机房,电子信息设备可以采用S型等电位联结方式。      M型(网形结构、多点接地)等电位联结方式适用于易受干扰的频率大于300kHz(也可低至30kHz)的电子信息设备的信号接地。电子信息设备除连接PE线作为保护接地外,还采用两条(或多条)不同长度的导线尽量短直地与设备下方的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大多数电子信息设备应采用此方案实现保护接地和信号接地。      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是单点接地和多点接地的组合,可以同时满足高频和低频信号接地的要求。具体做法为设置一个等电位联结网格,以满足高频信号接地的要求;再以单点接地方式连接到同一接地装置,以满足低频信号接地要求。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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