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无证叉车司机发生事故 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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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18时许,小董像往常一样到公司内车间东北角运货,因货物堆放较高, 小董便违规操作叉车并利用货叉进行登高作业。因失误操作,小董胸部被挤压在叉车门架与护顶架右前支座之间动弹不得,后经救援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该公司的梁某负主要责任。 董并未取得叉车驾驶证,而梁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叉车为公司所有,该车不仅未定期检验,甚至未办理使用登记。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梁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无证操作叉车致工友意外身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据 人民网报道,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由两人所在公司平远县某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76.5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同年6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生物颗粒燃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生产颗粒燃料的机器。6月19日晚7时许,叶某雄安排张某洲与工人杨某香、闫某林从事生产、打包颗粒成品工作,由杨某香负责给粉碎机上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颗粒机,闫某林负责打包。 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在车间内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配合闫某林使用大塑料袋进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时多,闫某林与杨某香自行调换工作岗位,由杨某香到料仓口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XX叉车作业时, 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体位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7时48分,叶某雄打电话报警称杨某香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类似情形 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对“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事发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雄在报警时谎称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未如实陈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特种作业上岗要求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叉车属于重型机械,需要有资质、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的人员才可进行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点无证开叉车那些荒唐事故 太荒唐!领导违章指挥无证工人驾驶叉车,将自己撞死! 2019年3月7日,江苏省宜兴市达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某等11名工人在广西金鲤水泥有限公司对布袋收尘灰斗进行耐磨施工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此次事故中, 施工队长徐某违反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安排无驾驶叉车资格的工人驾驶叉车违规开展作业, 工人因驾驶操控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碰撞到徐某,致徐某死亡! 叉车闹剧事故不断出现 实在是荒唐! 再来看一下前段时间的事故 真是集齐了三大荒唐事故 领导开叉车撞死员工 员工开叉车撞死领导 领导指挥员工开叉车撞死自己 前段时间,广东某机械厂内一车间副主任李某,得知装配线上急需半成品装配,见车间内的两名叉车驾驶员还没来上班,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的李某擅自驾驶CPQ3型叉车,从存放物地向装配线叉运半成品。 当搬运到第六次时,在一弯道处叉车迎面将横穿马路的本车间两员工撞倒。现场恰好被该厂总装叉车司机孙某看到,孙某急忙大喊停车,肇事者李某这才发现,慌忙停车,但为时已晚!事故致两名员工抢救无效死亡。 类似情形 巧合的是,这次事故让我们又不由想到之前 叉车驾驶员开叉车撞死车间主任的事故案例。 “车间主任 可算是 扳回了一局!” 2017年1月12日8时45分左右,位于常州经开区横林镇的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叉车工徐某驾驶叉车从压板车间向北行驶。此时,压板车间主任张某,正在叉车左前方沿靠此路西侧向北行走。当徐某驾驶的叉车接近张某时,被正后方徐某驾驶的叉车撞倒。 倒地后趴在地面的张某又被带入叉车底盘下面,叉车继续左转弯向压板车间北跨车间门口行驶。徐某感到叉车抖动后,在北跨车间门口处将叉车停住。张某经送横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叉车司机徐某由该木业公司内部进行严肃处理。木业公司安全员是某由常州经开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纪律处分。木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强某被行政处罚。 再来看叉车侧翻事故,切勿跳车 近日,一叉车运输设备配件时,叉车未停稳司机下车检查车辆和货物,被侧翻叉车活活压死。 2019年2月28日,河北定州一辆叉车不慎发生侧翻,叉车驾驶员被砸中不幸身亡。 叉货物太重,叉车突然发生倾斜,叉车工未系安全带被活活压死 很多叉车司机没有佩戴安全带的习惯,认为叉车速度又不快,如果发生事故,系了安全带会影响跳车逃生,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系好安全带关键时刻能保命! 叉车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前检查 灯光、倒车警报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叉车作业范围1.5米内不得有人靠近( 企业要求) 叉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 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 应有人站在驾驶员的侧后方指挥。 驾驶叉车应系好安全带; 不得随意改装叉车,叉车不得用于抬升作业; 叉车所有部位禁止站人、搭乘其他人员; 不得超载,载物行驶时, 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驾驶叉车应系好安全带; 叉车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 先发出行驶信号; 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叉车禁止超载,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需倒车行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叉车所有部位禁止站人、搭乘其他人员; 叉车 禁止超载,行驶过程中 双叉或运送的物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叉车操作的“五个必须”“每日八查”“十不准” 五个必须: 1、作业现场其他人员没有与叉车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交叉路口行车必须减速、鸣笛、进行KY确认; 3、叉车停止作业下车时,必须熄火、拔钥匙、拉手刹; 4、每日始业前,必须按照点检内容进行仔细点检方可作业; 5、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遵守“停呼等”的原则。 每日八查: 1、查冷却水、机油; 2、查手刹、脚刹; 3、查大灯; 4、查转向灯; 5、查倒车灯; 6、查倒车蜂鸣器、危险警示灯; 7、查风扇窗; 8、查外观。 十不准: 1. 不准在升降货叉的同时行车; 2. 不准利用惯性卸货; 3. 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4. 不准超载作业; 5.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6. 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易燃易爆物; 7. 不准在货叉、货盘上站人作业,起升货物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8. 不准将货物升高至30CM以上做长距离行驶; 9. 不准用货叉挑、顶、撞货盘的方式卸货; 10. 不准超速,在仓库内载物行驶限速5KM/h; 作业人员三点注意 1. 远离叉车作业区(包括料架集中摆放区),具体为: (1)不要走捷径,直接穿越叉车作业区; (2)不要因为疲惫,躲到料架摆放区的间隙内休息; (3)配合供应商进行零部件确认、检查时,不要图方便,进行叉车作业区。 2. 在仓库内行走时,注意叉车危险,具体为: (1)通过交叉路口或横过叉车通道时,做好点指确认; (2)仓库内行走时,不要边走边打电话,或做其他影响注意力的事情; 3. 叉车驾驶人员,注意: (1)动车前,确认车辆的前后左右无人员,特别是周围有障碍物时; (2 )行车时,不超速,转弯时减速,进行点指确认; (3)货架、料框等有缺陷时,或摆放不稳固时,严禁使用; (4)卸货时,确保卸下的料架摆放稳固,不倾斜。 附叉车安全培训课件 (文末下载课件) 来源:每日安全生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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