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反洗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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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反洗钱案例

2024-07-13 0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江杭州“2-8”郁某等人非法出售发票案

案例背景

税务犯罪是涉税行为危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应受除刑事处罚的行为。税务犯罪包括透水、抗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利用税务专用发票进行的涉税犯罪行为和违反税务专用发票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据保守测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逾千亿元。这些企业偷骗税呈现出以下特点:多行开户,隐瞒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通过伪造企业性质,获取减免税的优惠,达到偷税目的。

税务犯罪与洗钱犯罪存在着紧密联系,打击涉税洗钱犯罪应成为反洗钱的工作重点之一。在早期的洗钱活动中,犯罪集团就将非法收入与合法收入混在一起报税,从而达到洗钱目的,因此发达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最初都是由打击税务犯罪发展而来,目前仍有一些国家的反洗钱职能是由税务部门执行。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致使税务洗钱犯罪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事实上,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工作发现税务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税务犯罪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了新的《四十项建议》,突出强调了税务犯罪,并建议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涉及税务犯罪的洗钱活动,为今后各国反洗钱与打击税务犯罪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介绍

2005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郁某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分别登记注册某建材商行、经营部等8家单位,从杭州余杭区国税局大量申领建材发票后,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将发票出售给省一建、省二建、省建工集团等200余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发票2000余份,从中收取1.7%至4%的发票费,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2010年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根据反洗钱部门提供线索对郁某等人涉嫌非法出售发票案立案侦查,2010年2月,该案又先后被浙江省公安厅、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2010年6月底,余杭警方成功破获这起作案手段新颖、团伙成员复杂、内部分工明确、涉案价值巨大的非法出售发票案,此案历经四个多月的艰苦侦查工作,共抓获涉案人员28人。

2005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郁某在银行开立出票单位的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出售发票时的支票取现,同时郁某某人为了逃避法律打击,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专设用于资金转账的套现账户,该套现账户的单位和出票单位表面上无任何关系。犯罪嫌疑人郁某在梁渚镇,人和镇当地发展物色非法出售发票的“马仔”徐某。彭某、沈某、马某、孙某等人。主犯郁某与“马仔”之间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郁某负责提供发票及发票相对应的支票变现,“马仔”负责散布有发票可开的信息,物色发票的买家及发票、支票的传送,所赚取的发票费按票面金额的1%~4%来收取,郁某从中收取票面金额的1%,其余的开票费由“马仔”获得。“马仔”兜售发票的对象主要以各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小包头”为主,这些买家因结算工程款项需要发票时会与“马仔”取得联系,约定开票的内容和票面金额及开票费用。“马仔”按约定的开票内容和票面金额到郁某处开取对应的发票交回买家。买家把发票提供给承建单位(受票单位)的财务用于结账或领取工程款,财务验证是真票后将支票开出交给买家。买家将支票交给“马仔”后到郁某处要求将支票取现,郁某和“马仔”即到银行将支票金额加入到出票单位的银行账户并取出现金,此时郁某将扣除开票费用的现金交给“马仔”,尤其将所剩金额交给买家,至此非法发票交易完成。

案例评析

展开全文

在本案中,郁某作案手段主要由利用注册空壳公司,从税务部门套购发票,然后拆分发票本,把空白发票联抽芯后进行有组织贩卖并谋取利益。这种模式有别于以往制假售假,非法代开等传统的发票犯罪形式,属于一种新发现的发票犯罪形式。

1.作案模式。由于执法部门对制售假发票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加强,不法分子精心设计了一套新的作案模式:成立空壳公司—申领套购发票—发票本拆分使用—开设隐蔽的银行账户—安排过渡账户—套取现金并分赃。

2.案件特点。一是家族性和区域性的特点。涉案人员以团伙犯罪的形式为主,团伙成员体现家族犯罪的特性,都来自于同一地方的区域性特点。二是涉案行业比较集中。涉案对象集中在几个特定行业,其中,建筑、服务(包括广告、设计咨询等)、运输、园林绿化成为此类犯罪活动的高发行业。三是涉及面广:受票单位既有一般的企业,也有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四是时间短:票贩子控制的企业,其存在时间都比较短,一般在3年左右即告停办。

3.案件的危害性。从非法出售的发票流向企业来看,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举例来说,受票单位发票入账后,首先会产生企业虚列成本的问题,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套取现金后如用于发放劳务报酬或用于股东分红,则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是房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还会造成偷逃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从发票流向其他单位来看,会导致各类职务犯罪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送。许多涉案发票流入了行政事业单位,有两种可能:其一是个人行为,套取现金之后个人截留,涉嫌职务侵占和贪污犯罪;其二是组织行为,套取现金之后,涉嫌私设小金库,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这些情况,若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污染经济环境,破坏财经纪律,损害社会诚信。

案件来源:《中国洗钱案例评析》反洗钱岗位培训标准系列教材编委会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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