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电气火灾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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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气火灾预防措施

2024-07-09 02: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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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电气火灾预防措施 3.2.1 井下电气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高压电网应采取限制单向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A的措施。     2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3 配电系统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应用配电系统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对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进行校验。     4 电压在36V以上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应设有保护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成接地网。     5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2.2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 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3 低压馈电线应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3.2.3 井下电缆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用电缆》MT818.1~MT818.13和《煤矿用阻燃电缆 第3单:煤矿用阻燃通信电缆》MT 818.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及以上巷道中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护套电力电缆。     2 在倾角45°以下井巷中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护套电力电缆。     3 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2.4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必须分挂在巷道两侧。 3.2.5 井口防雷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应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应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集中接地。     3 通信线路应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条文说明 3.2.1 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款是关于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制定。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方式具有以下优点:一台变压器可以输出两种电压,即线电压和相电压;三相对地电压不大于相电压;不能存在短路接地故障和限制了三相对地分布电容等。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 人身触电电流大,对人身触电构成威胁大;     (2) 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大,容易引起供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接地点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     (3) 容易引起电雷管先期引爆。     以上问题对煤矿构成威胁太大。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供电方式,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屏蔽电缆,可以避免漏电和相间短路故障。我国从1955年起即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实践证明可以实现安全运行。 3.2.4 本条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原因:     1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相对较高、相对湿度较大、腐蚀性气体含量高,使电缆寿命缩短、故障率增高,一旦电缆出现电气故障、产生电火花,势必引起瓦斯爆炸。而且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的煤尘沉积量较大,瓦斯爆炸后更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将会造成矿毁人亡的重大事故。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敷设在其中的电缆必须停电,导致停电区域无法生产,当发生火灾时,也无法抢险救灾。因此,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分别挂在巷道两侧是为了避免电缆漏电电流产生的火花引爆或引燃瓦斯。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返回顶部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下一节:3.3 其他火灾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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