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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12: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客(货)梯不得向前室开放,如客(货)梯和消防电梯共用前室,客(货) 梯应满足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详见 5.5.28 图示 1,P151)

02

修改了“直线距离”的计算方式:

涉及图示:5.3.6、5.5.2、5.5.10、5.5.17、5.5.28。

如下图所示:左侧为老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右侧为新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新版图示更符实际。

03

所有儿童活动场所,均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所有儿童活动场所,均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包括与其他部位的相邻分隔)。

(详见 5.3.2 图示 3,P82)

04

明确了回字形、U 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

回字形、U 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 6 米。

(详见 5.2.2 图示,P75)

05

明确了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容量大于 1m³ 的处置方法: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当储油容量大于 1m³时,可分开设置。

(详见 5.4.13 图示 3,P108)

06

明确了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计算方法:

07

调整了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

适应规范条文解释的要求,调整了“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注:图示的注释有误,请忽略!)

08

明确了丁字形走道的疏散距离要求:

(详见 5.5.17 图示 2,P127)

09

解决了裙房主体投影方式的争议:

将原图示的“立面示意图”改为“轴侧示意图”,解决了投影方式的争议(建筑主体上部的投影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详见 2.1.2 图示,P6)

10

观众厅、展览厅等,最大疏散距离与两个疏散方向的连线夹角相关: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任意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与“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相关:

A

当“房间室内任意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45°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30m(37.5m)。(与原图示相同)

B

当“房间室内的某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45°”时,此点至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20m(22m)。

C

当房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20m(22m) 时,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长度 L=L1+L2≤40m(50m)。

注:括号中的数据为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距离。

11

明确了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

明确了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 L,一般不小于 6m。(详见5.2.2 图示 9,P74)

12

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应用封闭楼梯间: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或封闭楼梯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第 5.5.17 条表 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详见 5.4.11 图示,P102)

13

商业服务网点最远点与 2 个安全出口增加了夹角要求:

当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 2 个(及以上)安全出口来满足疏散距离要求时, 除两个安全出口相邻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外,部分房间增加了最远点与 2 个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要求。(具体以 5.4.11 图示为准,P102)

14

修改了共用前室 2 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计算方法:

(详见 5.5.2 图示 3,P111)

15

明确了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适用条文: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明确了 5.5.20 仅适用于独立建造的情况,当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疏散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应执行规范第5.5.21 条的规定。(详见 5.5.20 图示 3,P135)

16

明确了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的避难间设置要求:

17

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 4 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

剪刀楼梯间服务 4 户时,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

18

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 3 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

剪刀楼梯间服务 3 户时,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可以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

19

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 2 户时的入口要求:

错误示例:本剪刀楼梯间服务 2 户,对于公共区域内人员只有一个出口,只能进入一个楼梯,不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即:两个安全出口在同一楼层上应能通过公共区自由转换,住宅建筑不应通过住宅的套内空间进行转换。

20

调整了建筑外墙防火玻璃墙的设置要求: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新图示对防火玻璃墙有更严格的要求,原图示的方案 3、方案 6 不再许可。(详见建规 6.2.5)

21

明确了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在室外疏散楼梯各层开门位置的首层对应位置,不应设置其他门(也不能是疏散门)。同时,明确了室外疏散楼梯周围门窗洞口的距离要求。(详见 6.4.5 图示,P177)

22

明确了坡屋面的坡度要求:

坡屋面坡度应≥3%。(否则按平屋面处理)(详见附录 A.0.1 图示 1,P246)

23

增加了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图示:

原图示 2 仅适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增加住宅建筑图示(7.2.1 图示 3 至图示 6,P202)和公共建筑图示(7.2.1 图示 7 至图示 10,P203)。

24

明确了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的外保温要求:

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合建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按整体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详见 6.7.5 图示,P190)。(原规范可按不同的建筑类别设置)

25

明确了天桥、连廊与建筑物连接部位的防火门设置方式:

天桥、连廊与建筑物的连接部位均应设置防火门,防火门应向天桥(连廊) 方向开启(参照变形缝的方式设置)。(详见 6.6.4 图示 1,P187)

26

明确了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详见 6.6.4 图示 2,P188)

27

明确了相邻较高建筑外墙到较低建筑天窗、洞口的水平距离:

相邻高低两座建筑,当屋顶开设天窗、洞口时,建筑外墙到天窗、洞口的水平距离 L,应根据较高建筑和较低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相关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详见 5.2.2 图示 6,P73)、(厂房详见 3.4.5 图示 3,P33)、(仓库详见 3.5.3 图示 3,P40)

28

明确了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与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详见5.2.3 图示,P75)

29

明确了建筑面积>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形式:

当总建筑面积>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采用防烟楼梯间分隔时,其前室和楼梯间的防火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0

明确了超大城市综合体中,步行街两侧主力店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要求:

根据公消[2016]113 号,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详见 5.3.6 图示 3,P87)

31

明确了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保证一部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详见 5.4.7 图示 2,P97)

32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疏散走道时,疏散走道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详见5.4.11 图示 3,P102)

33

明确了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疏散宽度设置要求: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详见 5.5.12 图示, P120)

34

消防电梯、客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详见 5.5.4 图示,P112)

35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扩大至 20000㎡?

3.4.8 增加了注释 3,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厂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 倍,按此要求,应该是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注释2 的10000㎡调整到 20000㎡。(详见 3.4.8 图示,P36)

36

新增 27m<建筑高度≤54 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54m 的住宅建筑拼合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相关要求:

当 27m<建筑高度≤54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54m 的住宅建筑拼合时, 各单元的楼梯数量应根据各单元的建筑高度分别确定: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建筑高度≤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应采用防火隔墙(见图示)。(详见 5.5.25 图示 4, P148)

37

解决了高大空间单层公共建筑中附设辅助用房高度与整体高度的关系及定性问题:

体育馆、剧场、电影院等高大空间单层公共建筑,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24m 时,整体建筑按单、多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24m 时,整体建筑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详见 5.1.1 图示 8、图示 9,P67)

新图集其他改动点

38

2.1.14(P9),增加常见安全出口示意图。

39

3.4.1(P30),增加厂房防火间距的示意图。

40

3.4.4(P32),增加高层厂房与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41

3.4.6(P34),删除原图示注释3。

42

3.4.8(P36),增加条文注释: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厂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43

3.5.2(P39),新增仓库防火间距示意图。

44

3.6.3(P41),增加注释,强调了当采用轻质屋面泄压时,应同时考虑屋面负风压对屋面的风揭作用。

45

3.6.9(P45),图示注释调整,明确了抗爆功能。

46

3.6.10(P45),调整门斗防火门的位置(新图示为错位设置)。

47

3.7.4(P48),取消了折线标示。

48

3.8.2(图示 3,P50),调整了图示,对图示进行了增补。

49

4.3.4(图示 4,P58),增加了注释要求。

50

5.1.1(P66),新增图示 6、图示 7。

51

5.1.1(图示 9,P67),图示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注释。

52

5.2.2(图示 2,P72),明确了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的要求。

53

5.3.1A(P79),增加条文 5.3.1A 的图示。

54

5.3.2(图示 2,P81),新增自动扶梯布置在中庭内平面示意图。

55

5.3.6(图示 7,P88),调整了行走距离标示方法。

56

5.4.4A(P92、93),增加条文 5.4.4A 的图示。

57

5.4.4B(P94),增加条文 5.4.4B 的图示。

58

5.4.11(图示 3,P102),图示 3 注释有修改。

59

5.4.12(图示 10,P107),修正了原图示错误。

60

5.5.2,增加行走距离标注。

61

5.5.10,增加行走距离标注。

62

5.5.13A(P122),新增条文 5.5.13A 的图示。

63

5.5.14(P123),新增 5.5.14 图示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的要求。

64

5.5.16(图示 1,P125),增加标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65

5.5.17(图示 1、3、4,P127),纠正了原图示错误,改变行走距离的标注方式,更贴近实际情况。

66

5.5.17(图示 3,P127),楼梯间改为敞开楼梯间,更贴切与敞开外廊连接的楼梯间设计要求(敞开式外廊的楼梯间通常采用敞开式楼梯间)。

67

5.5.17(图示 5,P128),对图示进行了调整。改变行走距离的标注方式,更贴近实际情况。

68

5.5.17(图示 6,P128),增加了“两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要求(≥5m)”。

69

5.5.20(P133),明确了 5.5.20 仅适用于独立建造的情况,当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其疏散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应执行本规范第 5.5.21 条的规定。

70

5.5.23(图示 1,P140),明确了避难层、避难间对防火墙、防火窗的设置要求。

71

5.5.24A(P144、145、146),增加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设置的相关要求图示。

72

5.5.28(图示 1,P151),图示明确了合用前室短边不小于 2.4m 的要求。纠正了原图示错误,改变行走距离的标注方式,更贴近实际情况。

73

5.5.29(图示 6,P155),修正了原图示错误,将户门改为了红色,红色标注的疏散门应按第 5.5.26、5.5.27 条及第 6.4 节设置。

74

新增 5.5.31 图示。

75

6.2.3(图示 5,P163),修正了库房防火门的开启方向,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6

6.2.6(P166),细化了建筑幕墙防火措施的要求,调整了注释要求(防火封堵措施不再采用防火板)。

77

6.2.9(P167),调整了注释要求,其他有关分隔和构造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去掉了《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7)

78

6.4.3(图示 3,P175),明确了“前室面积”为“使用面积”。

79

6.4.3(图示 3,图示 5,P175),修正了原图示错误,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不超过 3 樘。

80

6.4.4(图示 4,P176),细化了疏散指示标志要求。

81

6.4.14(图示 1、图示 2,P183),明确了防烟前室的墙应为防火隔墙。

82

6.7.4A(P191),新增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要求。

83

6.7.10(P193),原图示 2 的第三种做法,不再符合要求。

84

7.2.1(P201),增加了图示注释,原图示 2 仅适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增加住宅建筑图示(图示 3 至图示 6)和公共建筑图示(图示 7 至图示 10)。

85

7.2.5(P206),新增了救援窗图示,修改了救援窗标识。

86

7.3.1(P207),新增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电梯的图示。

87

7.3.5(图示 2,P209),增加了注释:L1、L2 均应≥2.4 米,且消防电梯间前室面积 S≥6.0 ㎡。

88

7.3.8(P210),消防电梯的轿厢内应设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89

8.4.1(P217),新增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90

8.5.1(P219),去掉了原避难层图示(原图示 5)。

91

附录 A.0.1(图示 1,P246),新增注释,除台阶式地坪外,对室外设计地面提出了要求:

92

附录 A.0.2(P248),新增图示 3。

93

附录 D,关于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取消原图示,直接引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3.5 条。

部分疑惑和遗憾

图示已是非常优秀,但也有几点疑惑和遗憾(笔者个人观点):

5.5.27(图示 3)取消了常开防火门标示。但图示部位明显属于有人员经常出入的防火门,仍应尽量采用常开防火门。

3.7.4 的图示取消了老图示的折线距离标示,不妥,应以原图示为准:(参见条文说明)

5.5.23(图示 2)防烟楼梯间的避难层同层错位平面示意图的注释有误,正确的注释应该是:适应规范条文解释的要求,调整了“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 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新图示仍然没有解决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问题。

新图示取消了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要求(5.5.29),导致应用疑惑,同时,首层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也没有标示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5.5.17)。

5.5.28 共用前室平面示意图,错误的标注了共用前室短边不小于 2.4 米, 实际并无此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已不能全部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是否会延伸至其他场所?

图示删除了疏散走道采用防火玻璃墙的方式,是不是表示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已不能全部采用防火玻璃墙?是否会延伸至其他场所?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扩大至 20000㎡?

3.4.8 增加了注释 3,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厂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 倍,按此要求,应该是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注释2 的10000㎡调整到 20000㎡。(详见 3.4.8 图示,P36)

图示变更后,前室内的两个楼梯间入口不再有距离要求?两个独立楼梯间能否共用前室?

新图示取消了原来两个楼梯间入口的距离要求,那么,前室内两个楼梯间的入口是否还有距离要求?

另外,除剪刀楼梯间外,两个独立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前室,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也期待答案。(详见 5.5.2 图示 3,P111)

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筑医台资讯精编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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