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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21: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

人民法院维持了

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主要理由如下:

1.该医药店门前为骑楼底层,属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属于公共场地的范畴;

2.“公共场地”的认定主要依据场地的用途来判断,而不是依据场地的权属。公园、车站、码头、商场、电影院、网吧等都属于公共场地(所),但这些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并不一定都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也有属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拥有。

案件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店铺经营者错误认为店铺门前就应属店铺使用范围,不属公共场地,可以随意进行占用。上述案例再次对“公共场地”的理解进行解释。

在此,我们希望广大商户严格遵守公共场地的使用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来源:(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280号

来源:三水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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