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网调剂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4-07-14 02: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确保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

(二)坚持科学选拔。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德智体美劳全方面衡量,以德为先,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强对考生政治态度、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坚持客观评价。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改进完善复试考核机制,提升复试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根据不同学科培养目标要求、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复试内容,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六)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做好复试组织工作,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我校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校级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及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审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及录取名单;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指导监督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的实施。

(二)学院是复试工作的主体,各学院成立院级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学院书记、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纪检工作负责人、教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科特点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制定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确定专业复试比例及复试名单;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在岗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对全部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监督、规范学院招生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对本学院复试过程、信息公开、录取结果负责;同时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招生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向学院党委汇报。

各学院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组长原则上应由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复试小组专家成员(含组长)不少于5人,应由责任心强、教学科研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和公道正派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须随机分配安排,各复试小组均须配备复试秘书、助理,复试秘书及助理均须为我校在岗人员。复试小组主要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复试专家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在复试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及评判标准;复试小组专家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任何人不得改动,并第一时间交各学院集中统一管理。复试小组的组成应由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各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要求

1. 各学院的复试录取办法、工作细则和评分标准,应依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经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在各学院及我校网站公布后方可执行。

2. 各招生学院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加强参加复试导师的遴选和培训,提高导师科学选拔人才的能力,严肃招生纪律,严格规范复试程序和标准,做好复试记录。

3. 复试试题及其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含副题)、考生答卷等复试材料在使用完毕前均系机密材料。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与命题、评卷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保守秘密。

4. 所有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含学院各复试小组所有成员、复试小组秘书等)均需参加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参与复试工作。培训过程需全程记录,相关音像、图文资料需妥善留存备查。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音像记录、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等复试材料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结束后,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

5. 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含拟替补录取名单)等需经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时上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 各学院要提前落实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经费等保障。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三、复试考核工作

(一)复试方式

线下现场复试。

(二)复试录取比例

复试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具体差额比例可由各学院确定并提前予以公布。

(三)复试资格基本要求

一志愿考生:成绩达到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B类考生)”以上,并符合我校各学院、学科(专业)对外公布的考生复试资格分数线和复试要求。

调剂考生:符合国家调剂相关要求,成绩达到“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B类考生)”以上,并符合我校各学院、学科(专业)对外公布的调剂考生复试资格分数线和复试要求。

(四)复试信息发布

各学院须提前在本部门网站和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向社会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相关要求、专业招生计划、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细则、调剂方案及缺额等相关信息。本着“谁公开、谁负责”“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所有信息公布前须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未按要求提前审核并公布的复试、录取信息等一律无效。

(五)复试资格审查

各学院负责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考生须按照报考院系要求通过指定方式提交材料:

1. 考生准考证。

2. 考生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学院应安排专人提前对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户籍信息进行仔细核对以确保无误,考生姓名需与报考时姓名一致。其中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分数线的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 往届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考生的学生证(每一页均须提交)。

4.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需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5. 在国外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考生,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6.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分数线的考生须提供户口本、定向协议。

7. 非全日制考生须提供定向协议。

8.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须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9. 其他如符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可以加分的考生还需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纸质档或电子档)并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复试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合格方可复试。

复试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六)复试考核方式与内容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考核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同一学院同一专业(方向)各复试小组的复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从考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方式学院自行组织。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方式向学院提交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

2. 专业课笔试考核

各专业的复试科目及命题范围按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为准。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除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外,报考其他专业的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各学院应充分考虑复试人数、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提前组织专家命制好充足的试题,并防止试题外泄。

3. 综合能力考核

综合能力主要考察考生外语能力、创新能力、专业素养以及其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意志品质等。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相关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及各项考核内容的分数权重。综合能力考核时间每人约20分钟,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 会计、工商管理硕士须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核,考核方式由学院自定。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5.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总成绩中初试成绩占40%,复试总成绩占60%。

初试满分500分的专业:

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5*40%+(笔试成绩*40%+综合能力考核成绩*60%)*60%

初试满分300分的专业:

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3*40%+(笔试成绩*36%+综合能力考核成绩*54%+思想政治理论考核成绩*10%)*60%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即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未参加复试者;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3)复试总成绩不足60分者;

(4)同等学力加试任何一门科目不及格者;

(5)会计、工商管理硕士加试的思想政治理论考核不合格者。

各学院复试详细流程须在学院复试方案中予以说明,并提前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

(七)复试纪律

1.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选择能正确执行招生政策、不徇私情、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除外聘硕导可担任面试小组成员外,非本校在岗教职工不得参与复试。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复试及录取的相关工作。

2.各学院需加强复试导师和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和管理,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坚决杜绝复试导师和工作人员自行其是、擅自调整或破坏规则。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对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招生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学院务必严格按照制定的复试录取程序、要求和时间表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

4.研究生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与学校规定,不得超越招生政策的规定和权限自定招生办法。

5.研究生院需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采取现场或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6.经核查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7.各部门及学院要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安排专人受理考生咨询,及时为考生答疑解惑。各学院要加强对贫困地区考生、残疾考生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帮扶,确保应考尽考。对于确有困难的考生,各学院要及时与研究生院沟通,根据考生申请积极处置并提供必要合理的支持和帮助。各学院既要安排好本校复试组织工作,也要为报考外单位的本校学生参加复试提供好服务和便利。

(八)复试组织管理要求

1.复试过程全程记录

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包括复试小组专家、考生现场情况),以备复查,保存时间为三年。

2. 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及考生身份核查

复试前,各学院需严格核准考生身份,加大对考生特别是报考专项计划、申请加分等有关考生的身份审核力度,严防“替考”。

复试中,采取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等方式,强化复试过程监管。同时通过比对考生照片、随机插问、核对考生个人信息等方式,加强核查复试考生身份工作的力度。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3. 落实校园公共区域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杀制度,确保复试场所换气和清洁消毒,提供公共消毒用品供考生使用。

(九)复试纪律要求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级考试,按照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包含考生在内的任何人员和机构(学校授权除外)不得对复试过程录音录像、拍照、或者网络直播,不得传播试题等复试内容,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调剂工作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达到我校复试资格线的考生直接进入复试。一志愿上线考生人数不足或复试完成后仍有缺额的招生专业可接收调剂。

(一)调剂基本要求

1. 须符合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相关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同时达到我校各学科专业对外公布的调剂考生复试资格分数线;

3.考生调入专业应与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一志愿报考专业为专硕的考生不能调入学硕专业;申请调剂考生一志愿报考专业具体要求,由调入专业所在学院自行确定并提前予以公布;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调剂过程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认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剂生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数量不得少于调入专业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数量。申请调剂考生初试科目具体要求,由调入专业所在学院自行确定并提前予以公布;

5.工商管理专业学位:不接受其他专业调入;

6.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不接受其他专业调入;

7.法律(法学)专业学位:不接受其他专业调入;

8.符合申请调剂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的其他相关调剂要求;

9.其余未尽事宜,参照2023年教育部招生录取相关文件执行。

(二)调剂生遴选原则

按照调剂基本条件,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各学院须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对初试科目不同的调剂考生,可综合考虑考生初试成绩、本科知识结构、科研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等条件;因各招生单位自命题难度差异,进入复试名单不以初试分数简单进行排名。各学院调剂生遴选原则须在学院复试方案中予以说明。

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各学院自定的调剂规定必须是学术性、择优性的要求,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同时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要执行同一标准。

(三)调剂程序

1.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系统正式开通前,学院须提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专业调剂缺额信息,并设置调剂申请时间,展开调剂工作。

2.符合调剂要求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进行调剂申请。

3.调剂申请时间结束后,在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依照调剂基本条件和调剂生遴选原则,审核调剂生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学院自定)决定是否同意考生调剂申请,发送复试通知。

各学院需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反馈是否接受其调剂复试申请。

五、体检

考生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体检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录取

各学院要在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志愿优先、统一划线、分类排队、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招生指标数、复试录取办法和细则以及考生总成绩排名、思想政治表现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具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总成绩相同,按照以下优先级排序:

1. 考生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 考生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数量从高到低排序;

3. 考生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二)复试合格的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剩余招生指标再用于录取调剂生;学院应将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开排名,一志愿考生录取名单确定后再确定调剂考生录取名单。

(三)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复试未达到相关要求者,不得录取。

(四)复试结束后各招生学院应及时将总成绩排序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研究生院,总成绩排序表必须经本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并盖章后生效。

(五)各招生学院要在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下达给学院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

七、其他

(一)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名单均要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二)第一志愿达到我校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分数线考生及享受教育部加分政策经加分后达到我校复试资格线的考生,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验通过后方可参加学院复试,否则不予参加复试。

(三)第一志愿报考及申请调剂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于复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验通过后方可参加学院复试,否则不予参加复试。

(四)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复试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2023年9月20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国(境)外学历的本科生,2023年9月20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六)各学院、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均应根据教育部、自治区及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有关规定,须在不低于国家及学校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学院复试办法及工作细则,经学院、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考生公布。

(七)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八)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考生报考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各环节。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部门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九)考生考前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我校复试相关规定以及《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任何时间均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复试内容等有关情况,对违反复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考生严肃处理。

确有必要时,我校有权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并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十)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复试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