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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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2024-07-17 22: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十八项核心制度(十五)——

门急诊及住院病历规范书写、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电子病历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门急诊及住院病历规范书写、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一、目的规范病历书写,保障病历书写质量。二、范围全院医护人员。三、权责1.1医护人员:按要求完成病历书写,保证病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1.2医务部:对运行病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1.3病案统计科:对归档病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1.4门诊部:对门(急)诊病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1.5护理部:制定护理病历书写相关规范,护理病历检查相关制度,对护理病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具体内容1.门急诊及住院病历是指医护人员在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病理结果等资料的总和。每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就诊患者都有一份病历。病历是医院的财产,医院保管所有患者的病历以保护患者、医护人员和医院的利益。同时,医院要保障病历信息的安全,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1.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准确、及时,字迹工整、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医疗术语使用规范。1.2实习医护人员、试用期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由所在科室有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的医护人员审核、修改和签名。1.3病历的签字应当使用本人的电子签名、特殊情况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签名。1.4病历每一页必须注上患者姓名和出生年月日。1.5医师必须使用自己的工号进入电子病历系统并书写病历1.6病历上每一项记录必须有签名、日期和时间,日期书写顺序为年、月、日(如20120209或2012年02月09日),时间书写方法为24小时制时间(如08:00表示早上八时;21:10表示晚上九时十分)。1.7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ICD-10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1.8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者,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附注明。2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2.1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病情评估、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和处理意见、健康宣教,并签名。2.2曾请上级医师诊查过,或请示过上级医师,应在病历中有记录。2.3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当次就诊结束时完成,如患者需要打印门诊病历,则打印后由接诊医师签字。如患者无须打印门诊病历,则以电子病历形式保存。急诊病历,观察室病历在就诊结束时打印并签名。 2.4开具病假应在门诊病历上记录。 2.5门(急)诊患者收住院应进行患者评估,完成门诊病历,开具住院证明。门诊复诊患者应在门诊病历系统中完成门诊概况,供医师查阅患者既往诊治的情况。 2.6观察室病历书写要求 2.6.1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书写。 2.6.2每次诊察应有日期、病情记录、医嘱、执行时间及签名。 2.6.3记录急危患者病情变化、抢救记录、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 2.6.4患者在离开观察室之前要有记录3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3.1字迹清楚、页面整洁;电子版病历出院后按规定提交,纸质版病历于出院时全部整理好送病案室保存。 3.2病历完成必须及时,内容恰当、简洁、真实、准确和完整,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记录。 3.3除特殊注明外,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电子文档遵循电子化记录格式。 3.4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英文缩写只限于医院规定的通用缩写名范围,具体参照《医学术语缩写规范》;对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英文。  3.5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书写,文字表述准确、清晰,标点正确,避免重复,并由相应医护人员签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医师签名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医师签名。  3.6入院记录内容包括病情评估等内容。入院记录由规培医师、住院医师及以上级别的医师书写,并在入院24小时内完成。对急症、危重患者的入院病历应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  3.7首次病程记录应在入院8小时内由接诊医师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中有诊疗计划和出院计划等内容。3.8病程记录应认真、客观地记录患者病情主观症状、客观检查和治疗计划,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复制、随意涂改。3.9急性期患者至少每天评估并在病历中记录评估内容,危重患者及病情出现重大变化时应随时记录;非急性期患者指康复科患者按计划进行康复治疗、无病情变化,住院超过1个月、生命体征正常、诊疗方案没有更改、没有检查检验结果回报的患者,可以3天评估并记录一次。3.10患者入院24小时内主治医师完成首次查房并提出诊疗意见,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向上级医师汇报,由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在入院48小时内完成查房,并提出诊疗意见,制订出院计划,并记录于病程记录内。3.11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住院病历应反映三级查房,上级医师查房应较详细记录,查房医师应审阅、修改并签名。3.12入院时制定的可测量目标没有达到时,需要及时重新制定可测量目标、并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原因、重新制订计划。3.13对住院超过30天的患者,主管医师需书写阶段小结,并有分析记录。3.14患者使用血液制品后,将用药情况的评价记录于病历中。3.15住院病历内容包括病历首页、入院录、病程记录、手术资料、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特殊告知书及申请、会诊单、微创及特殊记录、辅助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化验单、医嘱单和体温单等。3.16手术记录要求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手术后医嘱必须由手术医师或由手术者授权委托的医师开具。每位患者手术后的生命指标监测结果记录在病历中。依照患者术后病情再评估结果,拟定术后康复、或再手术或放化疗等方案。3.17书写会诊记录时,必须先评估患者,给出诊疗意见,并签名和时间。3.18特殊操作记录等均应详细的记入病程记录。病例讨论后应在病程录中记录讨论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具体讨论的内容应详细记录在病例讨论记录本中。3.19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凡决定转科的患者,需要书写转科录,所有病历资料带入转入科室。凡决定需要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书写较为详细的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4病历的修改和补遗4.1病历的修改尽可能由书写病历的本人来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由本人完成时,则应由同组上级医师完成。4.2病案室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证据,对病历中不正确的入院/出院日期、病历号、患者姓名进行质控。如在归档中发现其他错记和漏记的重要内容,应立即通知主管医师修改,否则不能归档上架。4.3对于纸质病历不得采用涂、擦、刮、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有的字迹。4.4患者或患者家属要求更改患者病历上的一般信息,如患者为住院患者,凭身份证申请修改;如家属代办,则须提供患者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且须签名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由主管医师/病案室人员将患者病历首页上的信息加以更改,并签名,同时将患者或/和家属身份证的复印件留在病历中。住院处工作人员负责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信息。门诊医师负责修改门诊病历相关信息,程序如上。5护理病历书写:按照护理部相关规定执行。6电子病历的管理: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病历书写检查、质控流程    医务部、病案统计科制订病历查检计划 → 运行、终末病历检查 → 通报科室病历质控情况 → 月度质量分析并形成月报 → 反馈整改、持续改进六、附件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4《医学术语缩写规范》《电子病历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等内容。

二、范围

全体医护人员、信息管理人员。

三、权责

1 责任科室:医务部、病案统计科:医务人员遵守电子病历建立、记录、修改、使用、质控的相关规定。

2 责任科室:信息科: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电子病历信息的存储、传输、安全等级保护。

四、具体内容

1.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2.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3.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4.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病历系统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5.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6.电子病历中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7.电子病历系统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8.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9.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10.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11.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入病案库妥善保存。

12.门(急)诊电子病历目前由患者自行保存,如下一步确实需要由医院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13.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14. 医院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专用章。

15.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16.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院患者服务中心或者医院其他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章后进行封存。

17.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17.1 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17.2 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17.3 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17.4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18.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19.本制度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20.本制度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21.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五、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6《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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