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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2 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扫描件或证书扫描件或税务机关网站截屏等)。 2.3 投标人须提供一份2020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须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 (1)同类项目业绩定义:塑料制品类供货业绩(业绩中至少包含本次招标项目中任一产品); (2)合同时间定义:普通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或结算单据或单项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合同关键页定义:普通合同指合同首页、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页;框架合同指合同首页、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及框架合同下的订单或结算单据或单项合同; (4)业绩认定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框架合同以框架合同项下的订单或结算单据(不包含发票)或单项合同累计金额为准; (5)发票要求:每个合同均须提供任意一张合同结算时的发票扫描件或电子发票的截图,发票金额可以小于合同金额,且发票时间须在合同时间之后,如提供的是框架合同,还须提供框架合同项下的订单或结算单据或单项合同扫描件及对应的发票(一份订单或结算单据或单项合同须至少提供一张对应发票扫描件或电子发票的截图,发票金额可以小于订单或结算单据或单项合同金额,且发票时间在合同时间之后); (6)业绩份数:业绩为普通合同的,一份普通合同视为一份业绩,业绩为框架合同的,一份框架合同及框架合同包含的订单或结算单据(不含发票)或单项合同构成一份业绩; (7)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清晰、齐全的业绩证明文件,业绩内容无法辨认是否符合本评审项要求或不齐全,评审时不予认可。 2.4 投标人须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须通过CMA认证)出具的PVC线槽(24*14和60*22和60*40和80*40和100*40)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要求加盖CMA资质标识及检测机构印章且每个产品只允许提供一份检测报告)扫描件。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各检验项目须满足检测清单技术要求,若检测报告不合格或未包含或出现不满足下面参数要求或未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将否决其投标,详见附件检测项目清单。 2.5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是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本次所采购产品或服务在最近三年内有被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行为的; (5)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产品的投标资格的;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同一标包或同一项目(未划分标段或标包)的投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9)违背诚信原则,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投标资料。 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经营状况及其他说明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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