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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由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其规格、式样、存储介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集用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2.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的24小时以内,应当将规定的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印章应当存储于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严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7.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8.对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造册、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9.发放电子印章时应当向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电子印章制作证书》。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电子印章暂停、恢复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单位或者机构出具委托授权书,携带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印章制作单位办理。印章制作单位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时,应当向用章单位(机构)出具《电子印章注销证书》,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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