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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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的通知

2024-06-28 00: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停车平台)以及“上海停车”APP、小程序(以下统称“上海停车”)已正式建成运行,本市公共停车行业已全面实现联网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数字化转型、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以及停车难综合治理民心工程、新基建示范工程、社区新基建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市领导有关指示要求,有效保障提升联网传输信息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停车平台在支撑行业监管方面的“一网统管”功能,积极拓展“上海停车”在面向公众服务方面提供信息查询、便捷支付、错峰共享、精准预约的“一网通办”功能,重点打造“查询一张图、支付一平台、共享一键达、预约一入口”四大应用场景,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总体指导推进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工作。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停车平台、“上海停车”运维单位做好联网管理技术保障工作,以及直接监督市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贯彻落实联网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有关执法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贯彻落实联网管理工作要求情况直接实施执法监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停车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具体监督本区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规范开展公共停车信息联网工作。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是公共停车信息联网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有关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供应企业和停车信息经营企业等第三方是公共停车信息联网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具体实施单位。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会同第三方,严格落实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运维、信息联网传输、服务功能拓展等工作。

二、细化联网要求

(一)公共停车场(库)联网要求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停车信息联网技术要求》(DB31/T1083)、《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的相关规定,搭建可满足公共停车信息联网需求的互联网接入环境,通过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按照规定的规则、频次向停车平台传输数据,并对接“上海停车”开通停车信息查询、便捷支付、错峰共享、精准预约等公共服务功能。具体要求包括:

1.数据传输要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停车平台传输静态信息(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含地理坐标信息)、泊位数等)和动态信息(车辆进场记录、车辆离场记录、心跳检测数据、停车场(库)进出流水数据补传等),并保障数据传输的连续性、完整性、实时性、合理性。

2.开通公共服务功能要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在停车平台开通支付账号,将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接入“上海停车”,并开通无感支付等便捷支付功能(具备条件的应同步启用开具电子发票功能)以及精准预约功能,位于停车场(库)出入口300米服务半径内有住宅小区、医院的还应开通错峰共享功能。

(二)收费道路停车场联网要求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监督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停车信息联网技术要求》(DB31/T1083)以及本市道路停车场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使用经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和收费设备,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和方式向停车平台传输数据并同步接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公共支付平台,以及对接“上海停车”按要求开通信息查询、便捷支付、电子票据等公共服务功能,同步落实跨区催缴、规范解缴等道路停车费征收保障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区积极推行“视频监管、人工巡查、自助缴付、征信保障”的智能收费管理模式。

(三)联网检测对接要求

市道运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开业备案(新增设置)以及纳入复检范围的公共停车场(库)和收费道路停车场,统一部署开展电子收费系统功能检测,对符合联网要求的出具电子检测合格证明,指导停车平台、“上海停车”运维单位对接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做好数据传输和公共服务功能开通工作。有关电子收费系统功能检测、对接停车平台传输数据以及对接“上海停车”开通相应公共服务功能的具体流程和技术要求由市道运中心另行发布。

三、分步实施推进

(一)新增停车场(库)同步落实

自2021年8月1日起,申请开业备案的公共停车场(库)和经批准新增设置的收费道路停车场应同步严格落实相应联网要求,经电子收费系统功能检测合格,并对接停车平台传输数据以及对接“上海停车”开通相应公共服务功能。

(二)存量停车场(库)分批落实

对于在2021年8月1日前已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公共停车场(库),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面整改落实相应联网要求,对接停车平台传输数据以及对接“上海停车”开通相应公共服务功能。其中:市管公共停车场(库)、医院开设的公共停车场(库)以及备案泊位数达到300个以上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库)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余公共停车场(库)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对于在2021年8月1日前已实施电子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场,在前期已对接“上海停车”开通相应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监督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按照市道路运输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视频监管、人工巡查、自助缴付、征信保障”的智能收费管理模式。

四、制定监督措施

(一)建立监测通报机制

市道运中心应当指导停车平台、“上海停车”运维单位动态监测各公共停车场(库)、收费道路停车场的联网传输数据情况和公共服务功能开通使用情况,向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以及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供应企业和停车信息经营企业等第三方开放提供对相应情况的查询了解权限,形成月度分区监测报告并向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市道路运输局对于监测结果较好、较差的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以及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供应企业和停车信息经营企业等第三方,视情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二)加强行业指导监管

1.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将公共停车场(库)、收费道路停车场的联网传输数据情况和公共服务功能开通使用情况作为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进行分类奖励监管,并对有关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供应企业和停车信息经营企业等第三方参照实施。

2.开展分级指导约谈。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应重点针对每月通报监测结果较差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开展上门监督检查和集中约谈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运中心每季度重点针对平均监测结果未达标的相关区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指导。

3.落实执法监管措施。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重点针对每月监测通报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联网传输数据的执法监管,对不按规定向停车平台传输数据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开展分区考评

将各区公共停车场(库)、收费道路停车场的联网传输数据情况和公共服务功能开通使用情况,作为市道路运输局每年度对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停车场(库)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每年底汇总形成各区当年度得分后纳入分区考评结果。

特此通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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