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电子书被告?新手卖家小心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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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电子书被告?新手卖家小心避坑

2024-07-13 07: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4、已经受到过处罚

答辩人因“涉嫌发布假冒、盗版商品”(电子书)已经受到了处罚,淘宝罚款2000元,包括原告所诉作品《周期》的相关订单,资金流向的是“淘宝阳光账户”。答辩人辛苦经营淘宝店一个多月,没有获利反而亏损600多元。答辩人认为第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将罚款用于对原告的合理赔付。根据《淘宝网关于出售假冒商品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淘宝网将就上述情形收到的违约金,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补偿或赔付事宜”。

5、原告意图不明

本店商品的详情页上写了,“本店只收取信息整理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原作者、版权方认为本店行为侵权,请通知本店,本店立即下架处理”。 答辩人从没收到过来自原告的通知,并不知晓原告认为本店行为侵权。在诉状中,原告说“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答辩人不理解若真的“重大”,为什么不在发现之时就要求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呢?不管是通过旺旺聊天工具联系本店,还是向淘宝网投诉,都是可以在当时立即停止这一行为的有效途径。在答辩人早就在2022年10月22日主动删除了店铺中的所有电子书的情况下,原告却在2023年6月6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不明白其意图。

6、非主观过错

答辩人作为新手卖家,因看到网络各大平台都有在卖电子书并且在详情页写了免责声明,以为资料的归纳整理是可行的才学着开店,发现违规后立刻停止了销售,非主观过错。

综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于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宜黄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

2023年7月15日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赣1026知民初522号

答辩人: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经营者:****,手机:*******

原告《举证材料》中的证据6,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22)湘长市证民字第15328号公证书中的六、七、八,是一个叫做“颖颖商贸的小店”,并非答辩人的淘宝店“低佣免五吉利的书店”。进一步证明了原告是在做批量公证,批量诉讼。

原告发现侵权行为,从没通知本店停止侵权,而是直接做公证。答辩人作为新手卖家,因看到淘宝网上有很多在卖电子书并且写了免责条款,以为资料的归纳整理是可行的才学着开店,并无主观恶意。在发现售卖电子书是违规行为后,早在2022年10月22日就主动下架了店铺中的所有电子书,并且关店不再经营。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做公证,至到2023年6月6日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作品《周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原告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停止侵权行为还是为了诉讼?原告本可以“通知-删除”,这是在当时停止侵权行为最快且有效的方式,而原告选择不通知,批量公证,大半年后再批量诉讼,有滥用诉讼之嫌。

三方当事人中,只有答辩人因售卖电子书这一行为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在淘宝开店一个多月,货款和店铺保证金被淘宝罚没,共计2000元。资金流向的是“淘宝阳光账户”,第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这一侵权行为的获利方。 原告所诉作品《周期》, 涉及的相关商品是《投资最重要的事+周期 kindle高清PDF电子版电子书音频MP3券商推荐》,上架不到20天,卖出7单,累计金额36.16元。原告的证据3、4、5,证明不了本店相关商品的买家是“中信书院APP”,“京东”,“掌阅书城”关于《周期》这本书的潜在付费读者。原告无法证明答辩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有因果关系。

答辩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故决定交由法院审判这一案件

此致 宜黄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

2023年7月25日

最后,我想提醒的是,本人是金融专业人士,非法律专业人士,虽然现在的我回看半年前,觉得那时的自己简直法盲。但可能法律专业人士看现在的我,依然觉得是菜鸟一枚。故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在诉讼流程,法律知识方面,原本一窍不通的我在实践过程中飞速成长,给最近的我带来了久违的成就感,相似的感觉还是好多年前的炒股开窍。

虽然我了解到,我的老粉希望我别花太多时间精力放在打官司上,但近半年来也有不少新粉来咨询相关诉讼事宜。对我来说,能帮助到大家的,都是有意义的事,吉利女神普渡大众

本文来源于“吉利解盘”,作者jilijiepan。从业资格:A20211123000726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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