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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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2024-07-11 08: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材料

  1.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签名盖章。

  2.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证明、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材料,以及证明先予执行必要性的其他材料。

  3.担保材料。如果仲裁庭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担保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性担保,也可以是担保人提供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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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流程

  1.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先予执行。

  2.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3.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要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4.如果义务人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仲裁庭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6.如果原裁定被撤销或执行回转,权利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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