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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的账务处理
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的账务处理
2009-6-16 17:39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经营租赁时,一般有两 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二是 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核算。从会计角度讲,两种处理方法都 不会对年度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但从税法角度讲,不同的处理方法对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却有不同的影响。
【例】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2006 年 1 月 1 日,其开发完成的一幢房产账面价值 1 500 万元,甲公司将该房产出 租绐乙公司,租期为 3 年,租金总额 360 万元。当时的市场价格为 2 500 万元。租期届满,甲企业以 3 000 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假定 房产折旧年限为 20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 ( 不考虑房产残值、营 业税金及附加 ) 。
( 1 )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
①出租期间会计利润。
租金收入: 360 万元;
摊销成本:1 500÷20×3=225(万元);
会计利润: 360-225=135 (万元)。
②出租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未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其摊 销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出租期间已摊销的折旧 225 万元应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 360 万元,应交所得税为 90 万元 (360×25% ) 。
③租期届满时出售。
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销售收入 3 000 万元,账面成本余值为 1 275 万元 (1 500-225) ,会计利润为 1 725 万元 (3 000-1 275) ,已摊销 折旧 225 万元此时可作为计税成本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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