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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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4-06-12 1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房屋租赁备案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二、不得出租情形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8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线下窗口办理租赁备案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查验原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查验原件)。

 四、线上办理租赁备案流程

(一)办理途径:“房帮宁” “宁慧租”微信小程序或“我的南京”APP。

(二)办理流程:“宁慧租”微信小程序

微信搜索“宁慧租”小程序,实名认证后,出租人选择“租赁备案”办理,或承租人选择“扫码签约”办理。

出租人办理模式如下:

承租人办理模式如下:

根据提示完成合同网签,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备案申请。系统自动完成备案。

微信“房帮宁”或“我的南京”APP办理流程同“宁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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