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用人单位申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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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用人单位申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

2024-07-13 09: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是否提供“跨省通办”服务?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跨省通办”服务已于2022年3月1日全面启动。用人单位可就近就便选择任意一个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

政策依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通过什么方式申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

(一)网上申报(请使用谷歌浏览器)

用人单位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原件1份)

2.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用人单位可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进入后在“办理材料及目录”中下载),在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如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当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出现系统核验异常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工资表、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原始会计凭证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广西各市、县(市、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年审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可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http://zwfw.gxzf.gov.cn/)各市、县(市、区)残联页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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