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问答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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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问答系列

2024-07-17 10: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问答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介绍残保金的计算、填报、税前扣除、征收管理、会计核算、及相关文件依据,并以问答形式介绍残保金相关业务,包括残保金的计算、残保金填报、残保金征管与税前扣除等四个方面共29个问答。

本篇通过13个问答,介绍残保金的征管、缴费凭证开具、多缴退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等,意在帮助大家在处理残保金业务时避免出错。对残保金业务感兴趣的朋友,请关注本系列的其他文章。

目  录

逾期缴纳残保金有滞纳金吗

残保金可以申请缓缴吗

用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残保金如何处理

跨省市分公司雇佣的残疾人按照哪个地方的比例标准缴纳残保金

申报残保金是否以法人为主体,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残保金吗

多缴的残保金可以申请退还吗

多缴的残保金申请退还需要哪些资料

缴纳残保金后有完税凭证吗

缴纳残保金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缴纳的残保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欠缴残保金产生的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成立当年缴纳残保金有优惠吗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征收残保金

1、逾期缴纳残保金有滞纳金吗

答:

(1)《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3)综上,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要求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经通知仍不缴纳的,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残保金可以申请缓缴吗

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2)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3、用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残保金如何处理

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2)综上,用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残保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经通知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4、跨省市分公司雇佣的残疾人按照哪个地方的比例标准缴纳残保金

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①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参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6]46号)规定:

①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②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3)国家政策层面并未明确规定分公司是否单独缴纳保障金,部分地方性文件有相关规定。如果地方政策规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申报缴纳保障金,则分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和比例单独缴纳保障金;如果地方政策没有相关规定,分公司保障金一般汇总到总机构按总机构规定标准进行缴纳;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残保金征管部门。

5、申报残保金是否以法人为主体,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残保金吗

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①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参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6]46号)规定:

①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②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3)参考《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规定:

①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②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参考北京税务局问题答复(2021.09.22):

①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②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个人合伙、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个人、内资个人、港澳台个人、外资个人。

(5)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当地明确不在征缴范围外,分支机构属于残保金征缴范围。属于残保金征收范围的分支机构,需正常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请咨询当地残保金征管部门。

6、多缴的残保金可以申请退还吗

答:

(1)《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规定:

①对《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②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2)《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①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③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3)参考《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规定:

①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当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15日)前,到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本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说明多缴原因,提出退款申请。

②逾期未提出退款申请的用人单位,其当年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抵缴本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在征期内办理退款。

(4)综上,企业多缴的残保金可以申请退回,或用于抵减;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7、多缴的残保金申请退还需要哪些资料

答:

(1)《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规定:

①对《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②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

(2)《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①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②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③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3)参考《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规定,因故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申请退款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

②原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申请单位);

③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④说明退款原因的书面退款申请和与退款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企业要申请退还多缴的残保金,可以参考北京的要求准备资料;各地方的规定可能会存在差异,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8、缴纳残保金后有完税凭证吗

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2)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残保金,开具完税证明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询开具。

9、缴纳残保金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2)参考上海税务局纳税咨询回复:

①用人单位费款缴纳完毕后,可在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明。

②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完税证明。其中首次开具完税证明需通过完税证明开具模块开具,第二次及以后则通过完税证明补打模块开具。

(3)参考北京通州税务局回复:

①如残保金存在入库金额,可开具完税证明。

②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开具。

10、缴纳的残保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1)《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综上,残保金为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缴纳的残保金,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安排员工就业情况有关,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欠缴残保金产生的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1)《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本法第九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残保金为政府性基金,企业因欠缴残保金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也不属于行政罚款,相当于迟延缴纳残保金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

12、企业成立当年缴纳残保金有优惠吗

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

①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①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②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A、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B、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综上,企业成立当年,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可以免征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超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免征残保金;没达到当地规定比例但达到1%(含)以上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安排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13、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征收残保金

答:

(1)《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①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②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A、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B、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综上,小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无论是否安排残疾人就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超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需要依法缴纳残保金,但可根据安置比例享受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具体可咨询当地残保金征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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