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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3: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刘璋景 湖南民生网

公司通知员工加班,很多人也许不愿意,甚至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我们很可能不知道,拒绝加班有时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适逢“五一”劳动节,一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案件意外“走红”。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否则很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图源:网络)

案件回放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

小王和小李是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支付高额赔偿。

由于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他们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12万元。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公司可以安排调休。”

法院表示,两名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为了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这批货必须由他们检验后方能出厂,在公司要求其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数据统计 加班成劳动争议案件热点

近年来,在长沙市的很多企业存在或多或少的加班现象,遇到加班,是逆来顺受还是提出抗议?因为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要求,最后闹到法院的案例增多。

王小云是某公司的技术员工,在就职期间,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3日,每月工资6000元。2017年7月29日,公司由于接到大量订单,需要加快生产效率,于是安排员工加班。王小云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没有进行加班。

公司连续向王小云发出两次“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的处分书后,2017年8月25日以其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王小云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据统计,长沙市县两级法院近三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近八成劳动争议集中在加班支付劳动报酬、加班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赔偿等方面,由加班引发的各类纠纷成为热点。

判决争议 企业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

“作为劳动者,我对这项判决并不认同。”网友@开心茄子认为,所谓紧急任务在定义上不好界定,也不公平。他认为,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抢险救灾,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等紧迫事由,不得强迫加班。

网友湘江一号认为,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加班应当是有一个前提,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员工不想加班,相当于于协商不成。劳动者不想加班,难道企业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力吗?”

但是也有网友表示赞同。

@抗疫先锋001表示,不想加班可以选择在家躺着,何必出来上班,不管有再多不满,都得站好最后一班岗,因为那是当初自己的选择,是做人最基本的责任心。

“知道什么叫故意嘛?你要是提出不愿加班,公司肯定要安排倒班的。这个案例是什么?轮到这两个人加班了,故意不加班也不和公司反馈,不想上班就直接撂挑子?这在哪个公司里都是不可能的,这两人需要赔偿。”@小怪兽打奥特曼说。

特别提醒 加班费或补休事后不能少

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上述加班情况,需满足“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权威解读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要求的加班?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要求的加班?长沙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成表示,首先要搞清楚加班的概念。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我国现行法律对加班时长是有要求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周成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

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当然,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

来源:人才报/民生网

作者:刘璋景

原标题:《独家 | 劳动者能否拒绝加班?权威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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