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存在缺陷或遭受损害→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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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存在缺陷或遭受损害→找谁赔?

2024-07-04 00: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购买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就可以找生产该产品的厂家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店家去索赔,也就是找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他们对受害人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

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会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产品缺陷的构成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产品自带危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带危险性的产品都有缺陷,如炸药、刀子等,它们安全性较低往往是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二是产品危及安全,如产品存在不符合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形,从而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符合以上两个要求之一,即可构成产品缺陷。大体可归纳为两种,要么“先天不足”,要么“后天不良”。

“先天不足”的产品缺陷表现为制造的缺陷、设计的缺陷、警示的缺陷等。制造缺陷:质量不过关、技术水平差等;设计缺陷:产品设计不合理,如灭火设施因结构问题导致无法开启灭火;警示缺陷:产品包装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如酒瓶上没有标注饮酒有害身体健康的标识等。

“后天不良”的产品缺陷表现为保存缺陷、流通缺陷、使用缺陷等。这些缺陷类型主要是产品在保存、流通、使用中产生不合理的危险,如保质期标注不准确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作为产品生产者,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生产者自身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发生,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强调的是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就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产品存有缺陷;二是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三是被侵权人受到损害是产品缺陷引起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二选一 直接赔

《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给出规定,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时,可以找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找销售者请求赔偿。司法实践中,当被侵权人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还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起诉要求赔偿。不管找到谁,生产者或销售者都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拒绝,也不能把责任推给他人,都要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直接责任是基于被侵权人的请求产生,反映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无过错责任,目的是方便被侵权人寻求救济。

案例一

2015年1月,小李从甲公司购买了一套地暖设备,并由甲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安装。2015年11月,小李发现地暖设备漏水,致家中水深约20厘米,财产受损。经保险员现场勘验,系标注乙公司商标的一体阀阀门堵帽断裂所致。小李起诉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销售的地暖设备存在缺陷,致使小李家中被水淹,财产受损,甲公司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乙公司系涉案一体阀的生产者,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甲公司赔偿小李经济损失16168元。

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有时会觉得自己冤,觉得产品缺陷不是自己造成的,这种情况下的救济在该条第2款中,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由生产者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由销售者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的承担规则为:一是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二是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三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的归属。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侵权人的严重不法行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而让侵权人向权利人承担实际损失后,再承担足以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的额外赔偿金。在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是在于惩罚有严重恶意的行为,并吓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侵权人进行惩罚,从而弥补损害赔偿责任在威慑与遏制功能上的不足。在产品责任领域,要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一方面要增加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成本,使其变得无利可图;另一方面要调动消费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积极性,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存在的市场和空间。

案例二

2016年7月,小付从小郑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内蒙特产店购买了500克散装牛肉干2袋,花费170元。小付在收到涉案产品12日后发起退货申请,退货理由为:产品是三无不合格食品。小郑收到退货申请后退还原告170元。小付认为涉案食品没有厂名、厂址,是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起诉要求小郑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7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付提交涉案牛肉干实物照片、某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日志等证据显示小郑经营的内蒙特产店向小付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小郑支付小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700元。

从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来看,判断产品侵权人的主观心态是否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在产品责任中,侵权人的故意说明主观恶意较大,将故意列入明知的范围,一般不存在争议,侵权人在故意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售等。

反过来看,与重大过失相对的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由于侵权人主观恶意较小,一般很难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服装标签印刷错误。而目前还存在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为规范食品、药品经销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某种程度上认可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

对产品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还要具备必要的客观条件。一是要适用于性质严重行为。民法典第1207条明确,侵权人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将缺陷产品继续投入市场。同时该条还明确,侵权人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如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继续放任缺陷产品在市场流通。这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以惩罚和警示。二是损害结果明显。产品责任的损害结果一般是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产品侵权行为最终要达到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实际损害结果,否则将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损害后果仅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并未纳入其中。

综上,符合以下要件的:1、产品存在缺陷2、生产者、销售者对该产品存在缺陷是明知的3、生产者、销售者对该缺陷产品继续进行生产、销售,或者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4、是该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在承担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之外,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在产品责任中,具体赔偿数额按照什么赔偿标准,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权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原标题:《购买商品存在缺陷或遭受损害→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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