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门通报 矿山生态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并要求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有效整治矿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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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门通报 矿山生态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并要求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有效整治矿山生态环境

2024-07-17 07: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04-12-06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4-12-06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月6日通报了全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今年以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26371人次,检查矿山企业52414家,关停、取缔16413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7087家,查处相关责任人77名。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打击和纠正了一批违法企业及不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问题,遏止了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门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整治矿山生态环境。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5月始,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首次联合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各地自查及省级抽查的基础上,由三部门组成的四个督查组,于8月中旬至9月底,对云南、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黑龙江和吉林等矿山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了督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26371人次,检查矿山企业52414家,关停、取缔16413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7087家,查处相关责任人77名。此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初步形成了联合执法的协调机制,打击和纠正了一批违法企业及不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问题,遏止了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对我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介绍,专项行动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

  一是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生态保护的认识,促进了各级政府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高度重视矿山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全省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将此次专项检查与全省“青山挂白”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西藏自治区将专项行动作为《2004年中华环保世纪行-西藏行活动》内容之一;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云南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各地三部门间首次形成了分工合作、齐心协力整治矿山生态环境的工作机制。

  二是基本摸清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情况。大部分地区在核实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矿山进行了再次登记。黑龙江、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为摸清全省矿山环境监管情况,统一设置了调查表,对矿山数量、类型、开采方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恢复情况等进行了统计,基本摸清了本辖区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情况。

  三是打击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查处了一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矿产资源开发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吊销了属于落后生产能力矿山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责令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补办相应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关闭了禁采区内和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清理了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安监部门依法查处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湖南省出动执法人员11750人次,检查矿山企业2761家,炸毁关闭矿点640个,拆毁厂棚155处,下达整改通知书759份;广西自治区检查矿山(点)1934个,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274个,限期治理187个,停产整顿90个,取缔254个,处理相关责任人7人;辽宁省关停、取缔484家,行政处罚1720万元。

  四是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矿山生态破坏问题。各地重点解决了一批群众反复投诉、社会影响大或长期难以解决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了群众身体健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对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20个采锰点全部予以关停;广东省韶关大宝山地区清理关闭了非法民采民选80多个矿点,使存在20多年、群众反应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福建省宁化县和江西省石城县交界处的马坪矿区存在严重非法开采现象,督查组已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两县按要求加以落实;河北省武安市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6个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对污染非常严重的小选厂断水断电,拆除设备,134家小碾子磨选厂已经全部取缔;陕西省留坝县对大蚂蝗沟村大面积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泥石流隐患的4家石材加工厂全部停产治理,并予以处罚,对沥水沟村的5个非法采矿点、1个石材加工点采取了销毁和没收采矿设备等处理措施,并关闭了沥水沟内所有矿点及加工企业。

  五是促进了矿山生态恢复多元化投资渠道与机制的研究和建立。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山东省在治理资金筹措上,秉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治理的优惠政策。如山东省济宁市通过政府及社会、民间投资累计达4亿多元用于塌陷地治理。浙江省实施矿山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要求搞好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和景观修复,计划到2007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率达60%以上。广西自治区政府建立了专项基金,选择了21个不同类型的矿山作为生态恢复与重建的试点、示范。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矿山生态保护,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地区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态度消极,有些地区检查不够深入、走过场。一些地方在政府的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至今还采用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管理混乱。很多矿山企业根本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

  二是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环保、国土、安全监察、水利、林业等部门,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时,未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前置条件,使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真空”。环保部门虽对大中型矿山企业管理比较到位,但小型个体私营矿山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很低。据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完全统计,共有矿山企业96029家,环评执行率为34.40%,“三同时”执行率为17.27%。各地监管水平很不平衡,吉林省为82.45%和70.77%,辽宁省为57.08% 和17.73%,新疆为25.7%和1.4%。

  三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对于地处偏远山区的矿点,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执法者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目前,全国共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执法车辆4439个,平均每个执法机构只有车辆1.4个,离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四是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帐较多,治理资金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存在无人“买单”现象。云南、陕西、吉林、辽宁等地区普遍存在历史“欠帐”问题,如吉林省延边州天宝山矿务局的力山尾矿库就因为该矿务局破产倒闭,安全防护责任无人承担,现有排水设施已多处破裂,临时支护严重腐烂,污染、安全隐患非常严重。

  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长效管理措施,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的全过程,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与监管的力度,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中小矿山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形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二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工作规范,使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尽快完成全国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抓紧研究制订全国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和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标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为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三是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费用承担主体和实施治理的主体,力争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矿山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通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新闻通稿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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