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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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有关精神,为培育、发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会员单位进行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发证。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一般环境监测: 1、水和废水; 2、空气和废气; 3、噪声; 4、振动; 5、固体废物; 6、土壤; 7、沉积物; 8、生物。 (二)辐射环境监测: 1、电离辐射; 2、电磁辐射。 第三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会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审核、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证书,经审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依法依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 第二章 证书申请 第五条 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能力评价证书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力评价证书等级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 (六)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或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证书等级和类别: 证书分为一般环境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两个类别。一般环境监测包括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土壤、沉积物、生物,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辐射环境监测包括电离辐射、电磁辐射,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 一般环境监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甲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从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具有环保相关类专业技术人员40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15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3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从事环境监测行业5年以上; (三)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或合规的能力确认证书25人以上; (四)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四川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五)通过认定的检测能力不少于700项,覆盖申请认定能力的相应类别,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六)近三年环境监测合同金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 乙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从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25人以上。具有环保相关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4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从事环境监测行业5年以上; (三)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或合规的能力确认证书15人以上; (四)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四川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五)通过认定的检测能力不少于500项,覆盖申请认定能力的相应类别,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六)近三年环境监测合同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丙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万元以上; (二)从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具有环保相关类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1人以上; (三)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或合规的能力确认证书7人以上; (四)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100万元,在四川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五)通过认定的检测能力不少于50项,覆盖申请认定能力的相应类别,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第八条 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价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甲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具有辐射环境相关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4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3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从事辐射环境监测行业5年以上; (三)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或合规的能力确认证书10人以上; (四)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150万元,在四川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五)通过认定的检测能力不少于15项,覆盖申请认定能力的相应类别,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六)近三年辐射环境监测合同金额累计500万元以上。 乙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 (二)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具有辐射环境相关类专业技术人员7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3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从事辐射环境监测行业5年以上; (三)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或合规的能力确认证书7人以上; (四)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100万元,在四川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五)通过认定的检测能力不少于10项,覆盖申请认定能力的相应类别,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六)近三年辐射环境监测合同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 丙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万元以上; (二)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具有辐射环境相关类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从事辐射环境监测行业5年以上; (三)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或合规的能力确认证书7人以上; (四)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四川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五)通过认定的检测能力不少于5项,覆盖申请认定能力的相应类别,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第九条 申报证书的会员单位,应按照等级和类别条件的要求,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二)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上未注明注册资金额度的需提供有效注册资金额度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资产证明);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书或能力确认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六)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业绩表、相关证明资料; (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业务手册等证明材料; (八)自建实验室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相关证明; (九)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自律承诺书; (十)上述材料一式一份,除(一)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胶装)。 第十条 申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证书升级和降级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申请级别要求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能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态环境监测业绩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现有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证书机构名称、法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变更通知书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现有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领证书: (一)证书需要升级的; (二)证书有效期期满的。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证书延续,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估;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估。 第三章 证书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证书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协会。 第十六条 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受理条件要求,并答复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其申请;在受理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专家意见,审核结果经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发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证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凡申请办理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参加协会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协会按持证单位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培训班。申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配备与等级证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监测仪器操作方法、实验室实操,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须与协会签订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持证信息在“四川环保产业网”(http://www.scepi.com.cn/)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一)持证单位监测服务能力不能达到原有证书等级条件的,由协会作出降级处理。 (二)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证书,并予公告: 1、涂改、倒卖、出借、伪造证书的; 2、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四川环保产业网”(http://www.scepi.com.cn/)下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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