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性质判断标准与“运输经营”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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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性质判断标准与“运输经营”认定方法

2024-05-25 01: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众号 智善

不同法律语境下,车辆使用性质判断标准

与“运输经营”认定方法

----以教练车角度为考察对象

观点

1. 在《道交法》语境下,《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是车辆使用性质的判断标准。

2. 在《道路运输条例》的语境下,同时具备“不特定性”与“商业性”特征,是“运输经营”的认定方法。

3. 利用教练车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属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无需配发《道路运输证》。

4. 车辆保险适用的费率与理赔依据,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语境下的“运输经营”的方法认定。

案情

吾某饮酒后驾驶教练车行驶至某路口,被某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毫克/100毫升。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91条给予吾某罚款5000元、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吾某以交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被判决驳回。(详细案例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

1、在《道交法》语境下,《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是车辆使用性质的判断标准。

2006年2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一书,写道:“教练车辆是一种特殊专用车辆,有专用教学装备和安全设施,所以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特别是不得用于道路客运和货运经营活动。”认为,教练车只能作为教学工具,不得像其他营运车辆一样开展经营活动。然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明确将教练车列为营运车性质。

我们认为,《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系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系交警行政执法的依据,其中《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4.6.7章内容(包括表3)均为强制性标准,在车辆性质判断上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因此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性质。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分 类

说明

a

营 运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租  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  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机动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警  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  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  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转非

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我们认为,根据《道交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前述状告交警的行政诉讼案例判决驳回原告诉请,适用法律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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