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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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 |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述三家“XX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单位的代码都填报了“NO”,规范吗?

根据填报规范,只有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同时既没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下,才填报“NO”。

因此,上述例子中3家“XX有限公司”显然不符合此条件,应为申报错误。

正确的代码应填报营业执照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下图:

(二)将生产销售单位错报成境内生产厂商

最近小编看到几票单子是这样申报的:

收发货人栏目申报为“贸易公司A”,生产销售单位栏目申报为“生产厂商B”,乍一看双抬头很正常啊!

但是,A、B间居然居然开具了增票!也就是说,A向B采购了产品,A、B间是正常的内贸关系。

那么,这么申报就不对了!

因为: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其中: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那么,栏目名称调整了,它的含义有什么变化吗?

不难发现:仅仅是栏目名称调整了,它的含义未发生任何变化。

也就是说:现在的“生产销售单位”= 原来的“发货单位”。

注意:字面上看“生产销售单位”和“生产单位”长得很像,但是不一样哦(自产自销的除外),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

(三)加贸、减免税等单证

未根据填制规范申报

来源:海豚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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