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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家“XX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单位的代码都填报了“NO”,规范吗? 根据填报规范,只有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同时既没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下,才填报“NO”。 因此,上述例子中3家“XX有限公司”显然不符合此条件,应为申报错误。 正确的代码应填报营业执照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下图: (二)将生产销售单位错报成境内生产厂商 最近小编看到几票单子是这样申报的: 收发货人栏目申报为“贸易公司A”,生产销售单位栏目申报为“生产厂商B”,乍一看双抬头很正常啊! 但是,A、B间居然居然开具了增票!也就是说,A向B采购了产品,A、B间是正常的内贸关系。 那么,这么申报就不对了! 因为: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其中: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那么,栏目名称调整了,它的含义有什么变化吗? 不难发现:仅仅是栏目名称调整了,它的含义未发生任何变化。 也就是说:现在的“生产销售单位”= 原来的“发货单位”。 注意:字面上看“生产销售单位”和“生产单位”长得很像,但是不一样哦(自产自销的除外),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 (三)加贸、减免税等单证 未根据填制规范申报 来源:海豚3D 戳原文,更有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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