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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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4-07-11 15: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沈人社发〔2021〕2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建立灵活的人才认定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人才认定工作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理念,不唯人才“帽子”、论文、职称、学历、奖项,综合考察人才的专业水平、能力潜力、工作经历、业绩贡献、薪酬待遇等因素,将各类实用人才、专门人才、新型业态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有意来沈的外埠人才纳入认定范围。

人才认定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市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同规则、同待遇”原则,探索由产业链“链主”单位自主认定符合产业需要人才的新模式。

二、认定层次、条件、范围和标准

(一)认定层次

分为4个层次:顶尖人才(A类)、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其中,A、B、C类作为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得到社会和行业认可。

(三)认定范围

全职在沈工作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有意来沈的外埠人才均可提出认定申请(党、政、群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四)认定标准

1.为提高认定效率,按照各地通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人才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对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影响力、公认度的业绩、贡献、荣誉等,采用有限列举的方式,明确各层次人才共性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作为各层次人才认定的参照基准,不涵盖所有人才,不定期调整更新。

2.对于《认定标准》中难以明确界定的,确有特殊才能的实用人才、专门人才等,达到相应层次人才水平,且年度工资薪金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由行业知名专家举荐的,可提出认定申请,由“链主”企业自主认定或进行评审认定。

三、认定方式和程序

(一)认定方式

共3种认定方式:自主认定、直接认定、评审认定。

(二)自主认定程序

经授权的产业链“链主”单位,结合本办法及《认定标准》,制定符合各自产业链特点的工作细则,经核准备案后,可自主认定符合产业需要的人才。

1.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相关信息,选择产业链“链主”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2.自主认定

产业链“链主”单位自主认定符合本产业链需要的人才。

3.公示发布

经“链主”单位自主认定的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统一公示、发布,确定人才层次。经认定的A、B、C类人才可持“盛京人才卡”享受相应政策。

(三)直接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中明确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认定。

1.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基本信息,其中:符合A、B、C类《认定标准》明确条件的,引入诚信承诺机制,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及时发放“盛京人才卡”,享受交通出行礼遇(3个月内)。

2.单位申报

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的申报人,应在3个月内通过所在单位(或意向单位)进行正式申报。

3.公示发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标准》明确条件的人才进行直接认定,确定人才层次,统一公示、发布。经认定的A、B、C类人才可持“盛京人才卡”享受相应政策。

(四)评审认定程序

“链主”单位、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可以依据人才贡献,在产业链上共同认定人才。

1.单位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意向单位)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申报材料。

2.评审认定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链主”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人才专业水平、能力潜力、工作经历、业绩贡献、薪酬待遇等,进行评审认定,确定人才层次。

3.公示发布

经评审认定的人才,统一公示、发布。经认定的A、B、C类人才可持“盛京人才卡”享受相应政策。

四、服务和管理

(一)经认定的人才,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和服务保障,纳入沈阳市人才库进行管理、服务。

(二)经认定的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人才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负责对其推荐人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把关,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负责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认定人才流动情况。

(三)各部门、相关单位积极为各类人才搭建建功立业和成长平台,各类人才应积极参与我市项目评审、科研评估、交流座谈、建言献策、成果转化等活动,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沈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或认定结果,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人才政策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才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认定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直接认定工作;对“链主”单位的认定细则和认定结果进行核准备案;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链主”单位、中介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推荐重点产业链“链主”单位,对“链主”单位进行行业指导。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人才认定工作中发现不认真履职尽责、出现严重问题的,取消认定资格。

(六)依据原有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各类人才,按以下方式对应新的人才层次:

1.原“顶尖人才”对应A类人才;

2.原“杰出人才”对应B类人才;

3.原“领军人才”对应C类人才;

4.原“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对应D类人才,保留原有称号。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人才认定标准

附件1

沈阳市人才认定标准

(2021年版)

沈阳市人才认定分为顶尖人才(A类)、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四个层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顶尖人才(A类)

(一)诺贝尔奖(限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奖者第1名。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相应层次的外国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四)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五)经其他省会或副省级及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二、杰出人才(B类)

(一)“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特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及一等奖前3名,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突出贡献者,中国政府友谊奖。

2.长江学者成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吴阶平医学奖,树兰医学奖,中华农业英才奖,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袁宝华企业管理金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中华技能大奖,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项目第一负责人或课题经费达到千万元以上的课题第一负责人,且已通过验收;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3.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且近5年,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且已结题验收。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四)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五)近5年,由最新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U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或《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00高校引进的,在我市高校担任重点产业专业或重点学科的博士生导师。

(六)近两届,获得奥运会(残奥会)或列入奥运会(残奥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运动员或其直接培养的主教练。

(七)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或中国5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总部副总裁(副总经理)职务以上者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总部总裁(总经理);中宣部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八)从事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且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贡献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第一负责人。

(九)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工作且上一年度个人纳税额度达到40万元以上者。

(十)经其他省会或副省级及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三、领军人才(C类)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办)人,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辽宁省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含攀登学者、特聘教授)、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辽宁优秀企业家”人选,“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人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沈阳市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部、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特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部、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特等奖)前3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中国专利银奖前3名,省级专利一等奖前3名,辽宁友谊奖。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项目第二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经费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子课题负责人,且已通过结题验收;

2.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近5年,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3.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已通过验收;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6.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优秀会员;

7.近5年,获批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四)近5年,由教育部“双一流”高校或由最新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U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0高校引进的,在我市高校担任重点产业专业或重点学科的博士生导师。

(五)近5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获得者。

(六)近两届,获得奥运会(残奥会)或列入奥运会(残奥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的运动员或其直接培养的主教练。

(七)获得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精算师(FIA)、北美精算师(FS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证书的金融行业经理职务以上者。

(八)近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九)在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在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十)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或中国5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副总经理;担任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总部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风险控制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首席经济学家;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级荣誉且从事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宣部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十一)从事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且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贡献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第一负责人。

(十二)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工作且上一年度个人纳税额度达到20万元以上者。

(十三)经其他省会或副省级及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四、拔尖人才(D类)

(一)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辽宁省“四个一批”人选,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沈阳市优秀专家,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沈阳市十大科技英才人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盛京大工匠。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部、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部、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农村科技推广奖、专利奖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沈阳市科学技术振兴奖,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二等奖前3名,沈阳玫瑰奖。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项目骨干成员(排名前4)、课题第二负责人、子课题第一负责人或课题经费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子课题第二负责人,且已通过验收。

2.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近5年,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

5.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6.近5年,获批辽宁省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负责人。

7.在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四)近5年,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辽宁省优秀教师、沈阳市首席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近两届,获得奥运会(残奥会)或列入奥运会(残奥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的运动员或其直接培养的主教练。

(六)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七)近5年,在沈创办企业并入选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留学回国创业人才。

(八)获得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精算师(FIA)、北美精算师(FS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之一资格证书的我市金融行业从业者。

(九)博士学历学位获得者。

(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近5年荣获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或荣誉称号。

(十一)经认定的A类外国高端人才。

(十二)近5年,在我市创业,上一年度企业纳税额度超过150万元,且从事重点产业领域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三)从事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且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贡献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第一负责人。

(十四)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工作且上一年度个人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者。

(十五)经其他省会或副省级及以上城市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不定期修订完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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