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甘肃省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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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甘肃省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机制

2022-04-21 04: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2 月 21 日,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了解到,日前,甘肃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

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

新的峰、平、谷时段划分。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为:7:00-9:00、17:00-23:00,平段为:23:00-00:00、00:00-7:00,谷段为:9:00-17:00;优化电取暖时段划分,对居民分户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及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 号)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

建立新的分时电价机制

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 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 50%。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 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 50%。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 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 50% 执行。参与现货市场的价格不受此浮动比例约束,但要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

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带曲线代理购电合同,以体现不同时段价格差异,并向用户公示不同时段代理购电价格及用电价格。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 150%、低谷时段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 50% 执行。

据了解,建立新的分时电价机制,是为更好适应新能源发电调峰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全省电力供需结构,加快建设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省发展改委同时明确,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执行评估,密切跟踪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每年 5 月底前,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

责任编辑丨胡淼山

值班主任丨韩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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