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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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161号

2023-03-15 17: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161号

青岛海特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685676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8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8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3〕83号

青岛海特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68567675)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至2023年1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滨海路13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

(二)经查询,未发现与东营市新迈特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记录。

(三)你单位2016年7-8月取得并认证东营市新迈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9651.29元,税额84940.71元,价税合计584592元。其中2016年7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996.51元,2016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7944.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应作2016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16996.51元,应作2016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67944.2元,应补缴2016年7月增值税16996.51元,应补缴2016年8月增值税6794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76元,应补缴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56.0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所属期2016年7月教育费附加509.90元,应补缴所属期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2038.3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所属期2016年7月地方教育费附加339.93元,应补缴所属期2016年8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358.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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