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例|甘肃山地马拉松事故21人遇难,究竟谁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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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例|甘肃山地马拉松事故21人遇难,究竟谁要担责?

2023-07-08 01: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天灾”结合“人祸”,极限运动竟是挑战极限……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由甘肃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的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在黄河石林景区举行,共有近万人参加比赛和健康跑。随后,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遭遇极端天气,最终造成172名参赛者中的21人遇难。5月23日,白银市市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事件是一起因局部天气突变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天灾”的因素固然存在,但是马拉松赛的组织者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

马拉松赛的组织者

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都知道,筹办马拉松比赛可不是头脑一热就能办好,而是需要一套复杂的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中,组织者尽力筹划好比赛,马拉松爱好者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报名参加比赛。组织者作为赛事的筹办方有义务保障参赛者基本的人身安全,全力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顾名思义就是马拉松赛的组织者为保障参赛者的安全而应履行的义务。具体来说,保暖设备、补给点设置、路线规划、医疗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都要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

首先,保暖设备不足是导致参赛选手失温的直接原因。在山地马拉松赛事中,冲锋衣等保暖设备一般都是“强制装备”,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参赛选手随身携带后方能允许其参赛。然而本案的这场赛事中,冲锋衣仅仅作为“建议装备”写进了赛事手册。其次,本案事故的事发赛段中存在车辆无法通行且救援也难以快速到达的“无人区”,组委会并未针对此种地理状况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有大量参赛选手求救时,他们才临时调动人马,耽误了救援的黄金期。再次,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白银越野赛的补给点和避难点的设置数量远远不足,其中的物资供应也难以满足参赛选手的需求。因此,马拉松赛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遇难的参赛者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不可抗力”

能否阻却组织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明知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险,那么当风险变为现实的时候,就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山地越野马拉松赛事属于高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是遇难者的死亡并不是由其他参赛者引起的,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诱因是极端天气,组织者作为赛事的主办方能够通过实时关注天气预报预见并且能够通过调整比赛时间避免参赛选手受到极端天气的影响。因此,极端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综上,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和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马拉松赛事的组织者需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对参赛选手的遇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中国马拉松运动持续火热发展,很多人都看到了马拉松赛事所创造的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我们不能忘记,极限运动带来高收益、满足高刺激的同时也会产生高风险。深切哀悼遇难者的同时,我们要吸取教训,希望中国跑圈不会再出现“最黑暗的一天”。

相关案例

1. 上海梦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2043号

本案中,涉案高空跃池项目具有较高风险性,梦娜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从专业角度尽到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形式性的告知、宣传及指导。梦娜公司应对涉案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但从案件事实来看,其并未对涉案项目提供与高风险性相匹配的人员配备及护具配备。

2. 江苏翔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1085号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监控视频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并依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确定江苏翔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也不能提供第三人有效信息,致受害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江苏翔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3. 陈熙卿与徐州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246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法庭调查,现场监控,能够确定陈熙卿因登月健身公司工作人员不当的拖地行为导致地面湿滑且未设立警示标识致其右侧外踝踢打沙袋时受到伤害,登月健身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简介

侯朝辉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晨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彦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杜桂玲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2020级硕士研究生

编辑:黄友江 曲国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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