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办法(政府令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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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办法(政府令37号)

2024-06-28 03: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甘孜州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培育成甘孜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改革、发展的促进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围绕建设生态旅游经济强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战略目标,通过充分整合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创新发展思路等措施,实现甘孜州“全域资源、全面布局、全境打造、全民参与”,即全境资源旅游化、旅游一体化规划、各地齐抓共推旅游发展、人人参与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以全域旅游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旅游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促进的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全域旅游加快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新闻办、发改、旅游、经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国土、人社、文化、环保、农业畜牧、林业、民族宗教、质监、商务、卫生计生、统计调查、扶贫、税务、工商、安监、食药监、金融、通信、气象等涉旅部门参加的全域旅游发展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全域旅游工作的开展;鼓励旅游资源富集的县(市)依法探索成立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旅游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涉旅部门应当围绕全域旅游发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联动做好全域旅游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全域旅游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州、县(市)两级领导联系全域旅游工作制度,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全域旅游规划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并实施甘孜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并且适合整体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省级及以上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甘孜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重点功能区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充分发挥相关规划在发展全域旅游中的促进功能。规划和建设水利、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州人民政府编制新型城镇化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牧业现代化规划、产业扶贫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在组织评审前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与甘孜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甘孜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域旅游发展规划、重要旅游景区开发规划、跨区域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等,应当报州人民政府审核。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甘孜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阶段目标和年度目标实施期满后应当进行期末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全域旅游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制定。

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并加快推进旅游集散中心、特色街区等公共休闲设施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集中推进全域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全域旅游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完善景区景点、旅游城镇、旅游乡村的饮(排)水设施、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卫设施、气象服务设施和停车位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集中收集处置旅游垃圾、污水。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道路交通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规划旅游干道、旅游通道,建设旅游环线,全面改造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的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建设集机场、公路、铁路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无缝对接。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当大力推进旅游通村道路建设,提升旅游基础交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出台引导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旅游厕所建设。

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游客接待中心、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休闲街道、自驾车营地、旅游特色村寨、加油站、超市商场等地点应当建设环保节能、免费干净、适合高原地区气候的旅游厕所,鼓励临街、临景的单位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在景区(点)、宾馆、旅游购物点等游客较为集中的地方安装POS系统、ATM机、转账电话等自助机器设备。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旅游标识标牌建设,景区(点)和旅游特色村寨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旅游标识标牌。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旅游政务信息服务、旅游者信息服务、旅游企业信息服务、旅游监测预报等旅游信息化体系。推动旅游干线、国家A级景区、旅游城镇、旅游乡村和宾馆饭店的通信网络和互联网、WIFI全覆盖,不断提升通信质量。推进旅游服务热线一体化建设、全域化覆盖。

旅游企业应当大力推进基于移动互联技术的手机终端、旅游资讯网应用,提高二维码、智能移动终端技术和手机移动网络在旅游咨询服务、宣传营销方面的应用,推广旅游资讯的线上发布和更新、旅游住宿餐饮的网络预订以及旅游商品线上线下展示、销售、评价,提供各类旅游在线服务。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景区(点)、旅游城镇、交通枢纽合理布局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接待服务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配备甘孜旅游信息窗、旅游线路等信息。在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点)和重要的商业街区等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和公益性旅游咨询点,为游客提供服务和周边旅游基本信息,包括地图、特色景点、住宿设施等。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标准和规划,根据全域自驾旅游路线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明确营地住宿登记、安全救援等措施;鼓励各类涉旅企业设立连锁汽车租赁点,方便游客落地自驾。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等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资源信息库,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规划的基础数据;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全域旅游规划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生态、规划、人口、土地、建设、文物保护“六条红线”,坚持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严禁盲目性开发,严惩掠夺性开发,把生态修复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确保有挖必复、有采必复,加强文物资源保护。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相关旅游资源、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甘孜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州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实行开发立项审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逐项验收制度和后评估制度。旅游资源开发要处理好政府、企业与原住民的利益关系,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旅游项目应依据批准的规划,经州、县(市)旅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重要旅游景区涉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应依据批准的规划,经州、县(市)级旅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划要求和协议约定开发建设,从签约之日起到正式开工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3个月未按规划要求和协议约定开发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其资源开发使用权,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旅游景区开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景区开放经营需要经过景区主管部门许可的,由景区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听取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需要经过许可的,由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听取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景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出具景区开放意见书。对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的,应当在意见书中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开放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向景区主管部门通报;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公示。

景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建筑规模、体量、密度、高度、造型、风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协调,主要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集镇、原生态村落新建的建筑层高按相关规划严格控制。

旅游产业促进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优先保障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或修编工作中,将省、州重点旅游生态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的重点项目表;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前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对纳入土地规划重点项目表的建设项目,可依法按圈外独立选址方式报批用地。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支持旅游业发展。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国有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国有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旅游业发展的投入,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需求和当地财政状况,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预算收入1.5%的标准落实全域旅游政府专项资金,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州县(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域旅游发展,设立甘孜州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用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发展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借贷、众筹、众创、PPP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模式,建立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旅游专业经营机构,推动组建跨界融(市)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旅游发展中高级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强化旅游中高级人才培养。

积极引进并加强培养旅游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及高端旅游策划、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使用技能人才,重点开展对旅游一线服务人员的旅游接待礼仪、旅游餐饮住宿服务、景区和寺庙讲解等培训。

支持当地农牧民群众、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通过参与景区开发、发展旅游商品、经营乡村旅游等实现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具有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的保护、研发、生产、销售,打造本土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品牌;发展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参与性强的民俗旅游节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地旅游发展方向,推动国道318、317线中国最美景观大道和东部环贡嘎山两小时旅游圈、南部环亚丁机场旅游圈、北部环格萨尔机场旅游圈建设,形成“两轴三域”的旅游发展布局。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厕”“商、养、学、闲、文、情、奇”新旧七要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四季、多元主题旅游产品,推进文旅、农旅、体旅、工旅结合,实现旅游业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度开发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民族文化、研学科考、温泉和藏医药疗养、户外运动、低空旅游、节庆会展、婚庆影视、佛学禅修、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多元化产品体系。

大力推广旅游精品线路产品,重点宣传推介香格里拉文化生态旅游环线、国道317、318中国最美景观大道、环贡嘎山旅游线、格萨尔文化、红色文化、茶马古道文化等精品旅游线路产品。

开展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产品品牌创建工作,着力发挥核心景区对全域旅游辐射带动作用。

积极引进发展国际品牌酒店和国内知名品牌酒店,重点引导和规范发展特色精品主题文化酒店和乡村酒店,推动旅游接待能力明显提升。

加大“酒、肉、茶、菌、果、蔬、水、药、粮、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力度,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系列生态绿色食品和保健品。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发展以藏医药文化传播为主题,集藏医药养生保健、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健康旅游示范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藏医药健康旅游产业示范园区。

鼓励利用闲置房源通过“托管”服务等方式,发展藏医药养生保健基地,开发特色藏医药养生保健旅游项目。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备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旅游餐饮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推行藏餐制作等级制度,鼓励藏式菜系的研发,开发康巴特色歌舞宴。

第三十三条 促进商旅融合,培育商业旅游综合体,发展集特色餐饮、酒店宾馆、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旅游商业模式,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在各商业街区、游客集散中心、旅游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购物区域,实行旅游购物点标准化等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圣洁甘孜”旅游品牌形象为统揽,整合全州旅游宣传资源,建立和完善州、县(市)、景区三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营销的联动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品牌形象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在对外宣传、重大文化、经贸、体育等活动中应当统一使用甘孜州旅游形象标识。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旅游宣传营销资金,完善营销渠道,创新举办四川甘孜山地旅游节等重大旅游节会活动,深化区域旅游合作,建立完善开放的旅游营销体系。

第三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畜特色产业培育,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大力推动乡村酒店和特色民宿发展,鼓励建设特色旅游城、镇、村。

旅游干线和重点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寨的建设应当守护原生态、传承原文态、留住原著民,做到生态、文态、业态相统一。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乡村优质农副土特产品名录,支持贫困村在临近景区景点、旅游综合服务站、自驾车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乡村旅游购销点。

旅游市场规范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质监、安监、工商、商务、税务、食药监等部门参与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监管检查机制,监督管理旅游市场;支持旅游资源富集的县(市)依法探索设立综合旅游执法机构。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探索成立旅游警察、旅游工商、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分局、旅游巡回法庭,构建旅游综合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执法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查处旅游开发以及旅行社、星级饭店、社会旅馆、乡村酒店、购物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及公布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12301旅游投诉热线对接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区域内旅游投诉的受理和转办处理,机构日常工作由旅游部门负责;州、县(市)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卫生、商务、文化、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转办的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州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州各级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立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并公开公布投诉方式。

第三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信息平台和旅游企业质量等级管理、导游人员准入退出管理机制。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大文明旅游宣传,建立不文明旅游行为曝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县(市)人民政府旅游、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客栈,应当符合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四十条 禁止在旅游沿线、旅游景区(点)及周围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违规设置有碍观瞻的广告牌匾、商业摊点;禁止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以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黄金周价格调控机制,实行淡、旺季政府指导价。

旅游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法律保障和应急保障系统,满足旅游应急救援需要;制定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

州、县(市)成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日常办事机构,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设立旅游应急救援点,配备旅游应急救援相关医疗和物质设备。

第四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旅游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的共享平台,建立旅游运行监管及安全应急管理联动指挥平台;建立健全旅游行业信息沟通机制和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形成信息监控网络。

第四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旅游应急救援报警电话,并在县城、乡镇、国省主干道、景区连接线、景区(点)设置标识标牌和通信网络平台向游客公布。

第四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熟悉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州、县(市)旅游、安全部门应当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旅游沿线乡镇应当做好旅游安全防范与管理,为游客提供救援、帮助;州、县(市)旅游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旅游重点县(景区管理局)开展应急演练。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旅游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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