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规 抓落实 强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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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规 抓落实 强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六)

2024-07-10 00: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五十五条

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经保护效果考察有效的范围为无突出危险区。若经实际考察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具有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关系的其他区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一)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

(二)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的;

(三)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0.5m的;

(四)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的。

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五十七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考察。试验方案和考察结果应用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该构造的延伸位置及其两侧一定范围的煤层为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和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垂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

(三)在第一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第二项划分的突出危险区以外的范围,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和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第五十九条

区域预测所依据的主要瓦斯参数测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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