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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21: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福建省防空工作始于抗日战争时期。民国29年(1940),福建省政府在战时临时省会永安县成立防空司令部;民国31年(1942),成立防空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防空实行政府和军事部门双重领导体制。  1951年,福建省和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市先后成立人民防空委员会(简称人防委),下设防空处(科),为各级人防委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防空业务工作。  1954年,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决议,全省各级人防委的办事机构列入当地公安系统建制,对外称人民防空指挥部。“文化大革命”前期,福建省各级人防委及所属办事机构陷于瘫痪,人防战备工作由福建省军区负责。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从1969年9月起,福建省和各地、市先后成立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称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委托省军区和各地、市军分区、人武部代管。  1971年,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等市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  1975年,福建省将各级人防办事机构列编定位,列入各级革命委员会的一级机构。  1982年,根据中发〔1981〕33号文件,全省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重新更名为人民防空委员会。  1983年,福建省机构改革,省人防办降为省政府二级机构,归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各地人防办也作了部分调整。  1995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和闽委〔1995〕54号文件,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军区成立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简称国动委),省人防委自行撤销,全省各地按此执行。  200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将福建省9个设区的市全部定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提高了防空类别。同年,在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省人防办被定为省国动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又是省政府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恢复为正厅级单位。  根据闽委发〔2001〕17号文件规定,到2007年,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人防办,为本级政府一级机构。根据中组部组通字〔2002〕17号和闽委组〔2002〕6号文件,人防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当地党委管理为主、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部门协助管理的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 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加挂“福建省民防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22年12月15日,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正式挂牌成立,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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