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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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什么?

2024-07-13 10: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引言

旅游是旅游学科最基本的概念,是架构旅游学科的基本点和出发点[1],但是“旅游是什么”这个问题讨论至今依旧未能有定论。旅游究竟是指旅游者的活动,还是指旅游者行为引发的现象的总和,抑或是其他,学者对此众说纷纭。不否认百家争鸣有利于学术问题的深入与拓展,但这并不利于旅游学科体系的建立。虽然学术界对“旅游是什么”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普通社会公众似乎对“旅游是什么”的理解比较一致,即旅游就是“偶尔离开日常熟悉的地方,去陌生的地方放松休闲和体验”,是在非惯常环境中的休闲、体验、猎奇、享受、交往或审美[2]。而在现实逻辑中,在政府主导旅游发展的大背景下,政府对“旅游是什么”的理解更为重要。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话语分析,从政府出台的各种与旅游相关的法规、文件中分析文字背后的思想、价值观,从而理解中国官方文件中的“旅游”,探究政府视角下旅游的属性、范畴和关联性,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探究旅游的本质。

一、文献综述

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点。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能经得起谨慎细致的分析和严格的逻辑推理,而就科学研究的意义而言,对本质的认知决定着构建有关该事物的一整套知识体系的基本纲领,对旅游本质认识的混乱和错误将导致知识共同体(大学教育中的学科)在构建中步履维艰、缺乏方向[3,4]。目前旅游研究中,不管是关于旅游的概念、定义,还是关于旅游的本质都未能形成共识,但不少学者对已有的关于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分类,如曹诗图、郑宇飞、黄蓉根据研究侧重点不同,把已有的定义分为:强调旅游目的和内容的定义、强调旅游功能的定义、强调旅游本质的定义、强调旅游时空的定义、强调旅游综合关系(或关系总和)的定义以及所谓的权威性定义(官方或半官方的定义)[3];杨振之则把旅游定义分为3类:从空间和时间的转换角度的定义、从目的和动机的角度的定义、从旅游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之和的角度出发的定义[5];陈道山则把学者对旅游的本质做出的注解和尝试分为:经济本质论、文化本质论、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其他本质论[6]。

虽然对有关旅游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整理归类的文章不少,但最终整理的结果也没能形成共识。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的分类有3种,其中一种分类将旅游定义或本质分为经济化的旅游定义、文化论者的旅游定义、官方/半官方的旅游定义和其他。经济化的旅游定义如奥地利学者Herman Von Schullard(1910)认为“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口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文化论者的定义强调旅游对人精神需求的满足[6],如法国文化学者让 · 梅特森(1966)认为“旅游是一种消遣活动,包括旅行或在离开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为了丰富他的经历和文化教养”;从事旅游文学研究的冯乃康认为“旅游是以去异地寻求审美享受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短期生活方式”[7]。官方/半官方的定义中,1981年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的意见认为“旅游是人们向既非永久定居地亦非工作地旅行并在该处逗留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和现象的综合”,即AIEST(“艾斯特”)定义;以及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一个人旅行到一个其惯常居住环境以外的地方并逗留不超过一定限度的时间的活动,这种旅行的主要目的是在到访地从事某种不获得报酬的活动”。而其他不同的学者对相关研究进行不同的细分得出不同结论,如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社会交往本质论等。

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被经济化的旅游定义不可取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其只触及旅游的表象,除了经济属性,旅游具有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等多种属性[8],把旅游与旅游所牵动的相关现象混淆起来并试图用单一的词汇来涵盖不同类型的旅游这样复杂的含义的事实,是导致我们直到今天也无法发现旅游本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出于进行经济分析的需要或其他功利性目的把旅游说成是一种经济活动甚至是一个产业、一个经济部门,显然是逻辑上混乱的,这是把“旅游业”与“旅游”相混淆[6,9]了。文化论者的旅游定义是深入旅游本质的一大进步,但官方/半官方的旅游定义更多是关注旅游业的发展,为更好对旅游业相关要素进行统计,并不利于旅游本质的挖掘。

另一种分类则是将旅游定义分为学术定义和工作定义两大类,即概念性或学术性定义和技术性或操作性定义(主要是出于统计工作的需要)[8]。其中学术定义属理论层面,用于科学研究和旅游学科的构建,技术性定义属操作层面,只限于满足实际工作中统计计量的需要[1]。技术性或操作性定义与第一种分类中的经济化定义和官方/半官方的定义有相似和交叉重叠之处。尽管这样的分类较前一种更简单,但也更为笼统,其中学术性定义中何种定义更体现旅游的本质不得而知。

而针对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还是指人的活动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这一分歧,旅游的定义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两大类:即宏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因人际而产生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和微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纯个人的一种休闲方式或一项经济产业[8]。但不少学者对广义的旅游定义提出异议,因为旅游概念的泛化使人们混淆了旅游与旅游学、旅游业的关系,掩盖了旅游的本质[1,10],而“现象总和”其实应该是指“旅游现象”或“旅游学研究对象”[11]。王玉海便提出旅游及其相关的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只能从其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1]。学术定义中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1]

从已有的分类以及学者对已有定义的分析,可见旅游的定义会倾向于旅游的内核、本质,而非是泛化。在众多学者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中,以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现在已有不少学者在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定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正。其中张凌云(2008)认为旅游的概念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旅游最基本的定义,指人们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惯常生存状态和境遇的一种否定。第二层是由于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需要和行为得到满足和释放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8]。利用利珀模型和普洛格模型对“非惯常环境”概念进行验证,2009年张凌云把第二层定义改为“旅游现象”,认为旅游是一种在非惯常环境下的从事不以赚钱为目的的活动[12]。谢彦君则认为“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13]。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二、研究方法

1.方法介绍

本文采用话语分析研究方法。语言是社会权力、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反映,话语则是社会组织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17—19],因此从话语视角进行分析能够较深入地了解话语背后的背景、社会权力,挖掘内部意义。话语视角则是指从话语的角度审视相关问题,包括:表征和建构,即考察事物在陈述或语言运用中如何被呈现;权力和意识形态运作,即考察话语表征和建构带来的后果和影响[20]。在各种分析书面和口头沟通信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话语分析法不仅非常适合对田野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也非常适合验证或重释数据信息。通过数据格式化得到一组标准化的信息后,任何的话语分析都会涉及一系列循环的和不断调整的步骤:数据压缩(选择、集中、简化),数据展示(通过模型、图表)以及总结和检验结论[21,22]。

为了减少研究设计和结果阐释的个人主观性,分析政府视角下旅游与其他事物的关联性,本文采用话语分析软件Roster Mining进行辅助分析。它作为一款知识处理和内容挖掘软件,通过词频分析能够探究数据的重要程度,联系具体语境可以探究政府对旅游的关注点。

2.分析文本来源与资料分析

政府文件能够体现政府对特定对象的理解以及对其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的中央和地方旅游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它们负责制定和协助实施旅游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等文件以统筹协调旅游业的发展。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起草的各类旅游相关法规、文件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旅游相关的文件反映其对旅游的理解和对旅游发展的态度。因此本文通过对1987年至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其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发布的有关旅游的重要文件进行检索,最后获得1987年至2015年与旅游相关的法律2个,包括《旅游法(2013)》《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等共11个,包括《城市旅游公共服务基本要求(2013)》《国家商务旅游示范区建设与管理规范(2014)》等;国务院、旅游局、林业局等发布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24个,包括《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集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旅行社条例(2009)》《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998)》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机构发布的通知、决定等7个,包括《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20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工作的通知(2013)》等。

本文首先把收集到的各类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等政府文件一一进行解读,将其中有关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对旅游的理解的话语进行筛选、汇总,并结合具体语境对政府理解的旅游的本质属性、范畴进行再次解读,对比不同部门对旅游本质属性理解的差异;其后将所有文件转换为“. txt”形式,通过Roster Mining软件进行高频词分析,将结果与语境相结合,分析政府对旅游各要素的态度,以及对旅游的关注点;最后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探究政府话语表征和建构带来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

三、研究发现

1.旅游的本质属性

在政府文件中,旅游被定义为一种消费活动,是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活动的综合。如《旅游服务基础术语(1997)》定义观光旅游是“以参观、欣赏自然景观和民俗风情为主要目的和游览内容的旅游消费活动”,度假旅游是“以度假和休闲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一种旅游消费活动”。《国家商务旅游示范区建设与管理规范(2014)》定义商务旅游是“商务游客在商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活动的综合,通常包括商务贸易、会议、展览博览、公务考察、奖励旅游等商务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活动”。

政府非常重视旅游消费活动的产业经济属性,如《关于促进智慧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提出:“智慧旅游是运用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和装备,充分准确及时感知和使用各类旅游信息,从而实现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促进旅游业态向综合性和融合型转型提升,是游客市场需求和现代信息技术驱动旅游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和新趋势,是全面提升旅游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旅游满意度的重要抓手”。其中特别强调了智慧旅游“促进旅游业态向综合性和融合型转型提升”、“提升旅游业发展转型升级”等作用。而从《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为了推进文化和旅游结合发展提出的主要措施——“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打造高品质旅游演艺产品、鼓励主题公园和旅游度假区设立连锁网吧及游戏游艺场所”等也可以看出政府将旅游看作一个产业,通过打造品牌、开发产品、建设各项设施等举措来推动产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虽然政府理解的旅游本质是其经济属性,但是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对旅游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除了认可旅游的经济属性外,还将旅游理解为一种社会福利,并关注居民生活以及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关于印发李东序同志在“全国生态旅游现场交流会”上的讲话函(2006)》明确指出“过去有一种误解,把旅游看作是一种市场行为,看作是一种产业发展,这个观念要转变。其实,发展旅游是一种社会管理,是一种公共服务,是一种市场监管,是政府的职能”,肯定了旅游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公共福利的属性。且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工作的通知(2013)》中提到“加大对名镇名村的倾斜和支持,创新旅游发展模式,通过补贴改造家庭旅馆、补助支持特色商品和特色餐饮等方式,把发展旅游接待服务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收入结合起来”,不仅肯定旅游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更是强调了“补助支持”居民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收入”等。而在住建部与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2009)》中提出“应坚持保护优先,规划优先;充分挖掘利用原有资源,不搞大拆大建;突出农村特色,实现城乡差别化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保护农民合法开发权和收益权……”,强调了发展旅游以保护优先的原则。而国家林业局所理解的旅游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而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传播生态文化的教育活动。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2012)》提出“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森林旅游是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是农民脱贫致富的新钥匙,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意义重大”、“切实把森林旅游工作作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强调了旅游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作用。贾治邦局长在2012年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加快发展森林旅游,能够把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对于加快转变以消耗森林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住建部、国家林业局等其他政府部门机构受部门职能的影响关注到旅游的其他属性外,近年来,政府对旅游的界定也开始倾向于“公民福利”和“个体体验”,将旅游休闲定义为不容侵犯的公民福利。2013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以“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为发展目标,提出需要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障国民的旅游休闲时间,并要“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明确将旅游休闲纳入公民权益中。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城乡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国民休闲度假需求”,为“营造居民休闲度假空间”,“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合理优化布局”,并提到“集合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休闲养生度假产品”。2015年7月发布的《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将温泉旅游定义为“以温泉及环境空间为载体,以沐浴、泡汤和健康理疗为主要方式,以体验温泉、感悟温泉文化为主题,达到休闲、疗养及度假目的的旅游活动”,便强调了“体验”“文化”和“休闲”。对旅游本质的认识会因为相关的主体对它所采取的立场而发生变化[4],从政府对旅游特征的关注点的转变,以及对旅游休闲作为公民权益的确认落实来看,政府对旅游本质的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2.旅游的范畴

在政府文件中,旅游作为一种消费活动,包括旅游过程中的吃、住、行、游、娱、购“六要素”,而作为一个产业,就包括了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零售业等。如《国家商务旅游示范区建设与管理规范(2014)》定义的商务旅游便包括了与之相关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活动;《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2015)》规定温泉旅游企业可根据宾客需求提供餐饮、客房、会议、娱乐、购物、美容保健等配套服务项目。可见政府理解的旅游既包括“旅游活动”,也包括“旅游业”。

而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与Leiper(1979)对tourism的整体性定义具有共通之处,但又具有本质的区别。Leiper将tourism定义为一个包含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等多方面的开放系统,其系统内部各方面相互连接,对外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互动[23],强调了“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多个方面。这些领域下发生的吃、住、行、游、娱、购行为,以及相应形成的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零售业构成了政府视角下的旅游。虽然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涉及了Leiper开放性系统的各个方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消费活动或一个产业,和Leiper所理解的tourism是一个开放系统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即政府更强调的是旅游与经济、产业等密切相关的方面。这种差异不被学界所接受,不少学者认为正是因为政府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导致人们把旅游的经济属性误以为是旅游的本质,进而把“旅游业”与“旅游”相互混淆[9,15]。

再者,政府理解的旅游既包括异地性的旅游活动,也包括日常休闲与游憩,因此旅游的界限限于休闲性,不对异地性这个特征作区分。从政府对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会议旅游、温泉旅游等旅游形式的定义来看,都强调了旅游的愉悦性、休闲性,并将这样的特征作为旅游与其他活动区分的标准。但是不少学者认为休闲性并不能将旅游完全进行界定,旅游与日常休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随着愉悦性、异地性、原真性等成为旅游学进展的标志性关键词[24],不少学者认可旅游发生于非惯常环境(人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以外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即异地性或异域性是旅游的一大特征[15,25]。这样的一种特征能够将旅游与日常休闲进行划分,辅助界定旅游的界限,但并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其中虽然提到境内到境外的地理空间跨越,但是境内旅游并没有提及空间变换,异地界限的含糊使得日常休闲活动也囊括在旅游中。而且《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中的第一点“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今年‘两节’期间游客出游人数将进一步增长,出游时间集中,出游形式多样”就把“旅游”和“出游”等同,没有对出游中可能并不是旅游的游客进行区分。

3.旅游的关注点

通过Roster Mining进行词频分析,提取前60个高频词,并把同类、相同的词语进行合并,删除与研究主题无关的词语,最后得到30个高频词(见表1)。

Tab.1 表1

表1   与旅游相关的政府文件高频词

Tab.1   High frequency words of government documents related to tourism

高频词频率高频词频率高频词频率高频词频率旅游者1 048经营436业务282文化216服务899生态环境381公园254投诉195旅行社819安全372地区252扶贫189发展815规划354开发242特色179管理692保护339合同239交通179建设548设施331企业231监督168森林479景区315质量226导游468资源289项目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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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本质是旅游的经济属性,所以政府非常关注旅游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注重旅游的开发建设工作。从1987年至今,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2009)》《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2015)》等文件指导旅游业的开发建设。此外,政府将旅游业发展作为推动区域发展以及贫困地区脱贫的重要途径,为此政府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2014)》等文件指导旅游扶贫工作。

旅游者作为旅游这一活动的主体,政府对其关注度非常高。政府为了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非常注重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并通过对与旅游者密切联系的旅行社、导游等利益相关者进行管理监督以保障旅游安全以及旅游服务质量。1990年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就说明是“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且随着旅游不断深入大众生活,政府对旅游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务院在每年的重大节庆都会针对旅游安全发布相关的通知,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此外,2009年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则分别明确了旅行社、导游(领队)的权责,并以法律条例等方式明确旅游者的各项权益。而2010年发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说明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为旅游者提供保障其权益的重要途径。

旅游资源作为旅游的基础也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为了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旅游规划等工作。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就肯定了“各类文物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为此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于2015年发布了《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评估导则》以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有效规划开发。

结论与讨论

上述分析表明,从旅游的属性上看,政府更多地将旅游理解为一项消费活动,一个经济产业,但近期开始关注旅游的社会福利功能。从旅游的范畴来看,政府行文中所指旅游通常包括休闲、游憩、户外运动等内容,与学术界概念中旅游的异地性特征并不完全吻合。从关注的焦点来看,政府比较关注旅游的开发建设、旅游者权益(旅游安全以及旅游服务质量)以及生态环境、旅游资源的保护。

政府对旅游的理解实则属于经济本质论的定义、工作定义以及宏观定义,强调了旅游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旅游局对旅游的这种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环境保护部等其他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对旅游的误解,就如《关于印发李东序同志在“全国生态旅游现场交流会”上的讲话函(2006)》指出的,“过去有一种误解,把旅游看作是一种市场行为,看作是一种产业发展”。而这样的一种误解,使得以保护为主的政府部门(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等)难以理解或认同旅游局的决策,进而造成了旅游相关工作难以顺利实施。在政府职能转型和社会需求转向的背景下,旅游的“体验”“休闲”“愉悦”等属性才开始得到政府的重视,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政府仍然关注旅游开发与建设、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热点问题。

当然,本研究结论仍然有其缺陷。本文重点分析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旅游相关文件,但并未能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相关文件进行分析,虽然各级地方政府受主管单位领导,但不同层级的政府对旅游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影响本文研究结论。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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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旅游学刊,2008,23(10):12~15.

[本文引用: 1]     

“旅游”概念新探——兼与谢彦君、张凌云两位教授商榷 5 2010 ... 旅游是旅游学科最基本的概念,是架构旅游学科的基本点和出发点[1],但是“旅游是什么”这个问题讨论至今依旧未能有定论.旅游究竟是指旅游者的活动,还是指旅游者行为引发的现象的总和,抑或是其他,学者对此众说纷纭.不否认百家争鸣有利于学术问题的深入与拓展,但这并不利于旅游学科体系的建立.虽然学术界对“旅游是什么”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普通社会公众似乎对“旅游是什么”的理解比较一致,即旅游就是“偶尔离开日常熟悉的地方,去陌生的地方放松休闲和体验”,是在非惯常环境中的休闲、体验、猎奇、享受、交往或审美[2].而在现实逻辑中,在政府主导旅游发展的大背景下,政府对“旅游是什么”的理解更为重要.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话语分析,从政府出台的各种与旅游相关的法规、文件中分析文字背后的思想、价值观,从而理解中国官方文件中的“旅游”,探究政府视角下旅游的属性、范畴和关联性,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探究旅游的本质. ...

... 另一种分类则是将旅游定义分为学术定义和工作定义两大类,即概念性或学术性定义和技术性或操作性定义(主要是出于统计工作的需要)[8].其中学术定义属理论层面,用于科学研究和旅游学科的构建,技术性定义属操作层面,只限于满足实际工作中统计计量的需要[1].技术性或操作性定义与第一种分类中的经济化定义和官方/半官方的定义有相似和交叉重叠之处.尽管这样的分类较前一种更简单,但也更为笼统,其中学术性定义中何种定义更体现旅游的本质不得而知. ...

... 而针对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还是指人的活动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这一分歧,旅游的定义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两大类:即宏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因人际而产生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和微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纯个人的一种休闲方式或一项经济产业[8].但不少学者对广义的旅游定义提出异议,因为旅游概念的泛化使人们混淆了旅游与旅游学、旅游业的关系,掩盖了旅游的本质[1,10],而“现象总和”其实应该是指“旅游现象”或“旅游学研究对象”[11].王玉海便提出旅游及其相关的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只能从其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1].学术定义中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1] ...

... [1].学术定义中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1] ...

... [1] ... 旅游是什么——基于社会大众视角的反思 1 2015 ... 旅游是旅游学科最基本的概念,是架构旅游学科的基本点和出发点[1],但是“旅游是什么”这个问题讨论至今依旧未能有定论.旅游究竟是指旅游者的活动,还是指旅游者行为引发的现象的总和,抑或是其他,学者对此众说纷纭.不否认百家争鸣有利于学术问题的深入与拓展,但这并不利于旅游学科体系的建立.虽然学术界对“旅游是什么”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普通社会公众似乎对“旅游是什么”的理解比较一致,即旅游就是“偶尔离开日常熟悉的地方,去陌生的地方放松休闲和体验”,是在非惯常环境中的休闲、体验、猎奇、享受、交往或审美[2].而在现实逻辑中,在政府主导旅游发展的大背景下,政府对“旅游是什么”的理解更为重要.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话语分析,从政府出台的各种与旅游相关的法规、文件中分析文字背后的思想、价值观,从而理解中国官方文件中的“旅游”,探究政府视角下旅游的属性、范畴和关联性,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探究旅游的本质. ... 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 3 2006 ... 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点.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能经得起谨慎细致的分析和严格的逻辑推理,而就科学研究的意义而言,对本质的认知决定着构建有关该事物的一整套知识体系的基本纲领,对旅游本质认识的混乱和错误将导致知识共同体(大学教育中的学科)在构建中步履维艰、缺乏方向[3,4].目前旅游研究中,不管是关于旅游的概念、定义,还是关于旅游的本质都未能形成共识,但不少学者对已有的关于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分类,如曹诗图、郑宇飞、黄蓉根据研究侧重点不同,把已有的定义分为:强调旅游目的和内容的定义、强调旅游功能的定义、强调旅游本质的定义、强调旅游时空的定义、强调旅游综合关系(或关系总和)的定义以及所谓的权威性定义(官方或半官方的定义)[3];杨振之则把旅游定义分为3类:从空间和时间的转换角度的定义、从目的和动机的角度的定义、从旅游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之和的角度出发的定义[5];陈道山则把学者对旅游的本质做出的注解和尝试分为:经济本质论、文化本质论、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其他本质论[6]. ...

... [3];杨振之则把旅游定义分为3类:从空间和时间的转换角度的定义、从目的和动机的角度的定义、从旅游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之和的角度出发的定义[5];陈道山则把学者对旅游的本质做出的注解和尝试分为:经济本质论、文化本质论、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其他本质论[6]. ...

...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 旅游的本质及其认识方法——从学科自觉的角度看 4 2010 ... 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点.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能经得起谨慎细致的分析和严格的逻辑推理,而就科学研究的意义而言,对本质的认知决定着构建有关该事物的一整套知识体系的基本纲领,对旅游本质认识的混乱和错误将导致知识共同体(大学教育中的学科)在构建中步履维艰、缺乏方向[3,4].目前旅游研究中,不管是关于旅游的概念、定义,还是关于旅游的本质都未能形成共识,但不少学者对已有的关于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分类,如曹诗图、郑宇飞、黄蓉根据研究侧重点不同,把已有的定义分为:强调旅游目的和内容的定义、强调旅游功能的定义、强调旅游本质的定义、强调旅游时空的定义、强调旅游综合关系(或关系总和)的定义以及所谓的权威性定义(官方或半官方的定义)[3];杨振之则把旅游定义分为3类:从空间和时间的转换角度的定义、从目的和动机的角度的定义、从旅游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之和的角度出发的定义[5];陈道山则把学者对旅游的本质做出的注解和尝试分为:经济本质论、文化本质论、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其他本质论[6]. ...

...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

...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

... 除了住建部、国家林业局等其他政府部门机构受部门职能的影响关注到旅游的其他属性外,近年来,政府对旅游的界定也开始倾向于“公民福利”和“个体体验”,将旅游休闲定义为不容侵犯的公民福利.2013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以“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为发展目标,提出需要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障国民的旅游休闲时间,并要“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明确将旅游休闲纳入公民权益中.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城乡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国民休闲度假需求”,为“营造居民休闲度假空间”,“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合理优化布局”,并提到“集合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休闲养生度假产品”.2015年7月发布的《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将温泉旅游定义为“以温泉及环境空间为载体,以沐浴、泡汤和健康理疗为主要方式,以体验温泉、感悟温泉文化为主题,达到休闲、疗养及度假目的的旅游活动”,便强调了“体验”“文化”和“休闲”.对旅游本质的认识会因为相关的主体对它所采取的立场而发生变化[4],从政府对旅游特征的关注点的转变,以及对旅游休闲作为公民权益的确认落实来看,政府对旅游本质的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 论旅游的本质 2 2014 ... 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点.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能经得起谨慎细致的分析和严格的逻辑推理,而就科学研究的意义而言,对本质的认知决定着构建有关该事物的一整套知识体系的基本纲领,对旅游本质认识的混乱和错误将导致知识共同体(大学教育中的学科)在构建中步履维艰、缺乏方向[3,4].目前旅游研究中,不管是关于旅游的概念、定义,还是关于旅游的本质都未能形成共识,但不少学者对已有的关于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分类,如曹诗图、郑宇飞、黄蓉根据研究侧重点不同,把已有的定义分为:强调旅游目的和内容的定义、强调旅游功能的定义、强调旅游本质的定义、强调旅游时空的定义、强调旅游综合关系(或关系总和)的定义以及所谓的权威性定义(官方或半官方的定义)[3];杨振之则把旅游定义分为3类:从空间和时间的转换角度的定义、从目的和动机的角度的定义、从旅游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之和的角度出发的定义[5];陈道山则把学者对旅游的本质做出的注解和尝试分为:经济本质论、文化本质论、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其他本质论[6]. ...

...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 旅游的本质再探讨 5 2011 ... 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点.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能经得起谨慎细致的分析和严格的逻辑推理,而就科学研究的意义而言,对本质的认知决定着构建有关该事物的一整套知识体系的基本纲领,对旅游本质认识的混乱和错误将导致知识共同体(大学教育中的学科)在构建中步履维艰、缺乏方向[3,4].目前旅游研究中,不管是关于旅游的概念、定义,还是关于旅游的本质都未能形成共识,但不少学者对已有的关于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分类,如曹诗图、郑宇飞、黄蓉根据研究侧重点不同,把已有的定义分为:强调旅游目的和内容的定义、强调旅游功能的定义、强调旅游本质的定义、强调旅游时空的定义、强调旅游综合关系(或关系总和)的定义以及所谓的权威性定义(官方或半官方的定义)[3];杨振之则把旅游定义分为3类:从空间和时间的转换角度的定义、从目的和动机的角度的定义、从旅游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之和的角度出发的定义[5];陈道山则把学者对旅游的本质做出的注解和尝试分为:经济本质论、文化本质论、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其他本质论[6]. ...

... 虽然对有关旅游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整理归类的文章不少,但最终整理的结果也没能形成共识.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的分类有3种,其中一种分类将旅游定义或本质分为经济化的旅游定义、文化论者的旅游定义、官方/半官方的旅游定义和其他.经济化的旅游定义如奥地利学者Herman Von Schullard(1910)认为“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口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文化论者的定义强调旅游对人精神需求的满足[6],如法国文化学者让 · 梅特森(1966)认为“旅游是一种消遣活动,包括旅行或在离开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为了丰富他的经历和文化教养”;从事旅游文学研究的冯乃康认为“旅游是以去异地寻求审美享受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短期生活方式”[7].官方/半官方的定义中,1981年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的意见认为“旅游是人们向既非永久定居地亦非工作地旅行并在该处逗留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和现象的综合”,即AIEST(“艾斯特”)定义;以及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一个人旅行到一个其惯常居住环境以外的地方并逗留不超过一定限度的时间的活动,这种旅行的主要目的是在到访地从事某种不获得报酬的活动”.而其他不同的学者对相关研究进行不同的细分得出不同结论,如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社会交往本质论等. ...

... 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被经济化的旅游定义不可取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其只触及旅游的表象,除了经济属性,旅游具有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等多种属性[8],把旅游与旅游所牵动的相关现象混淆起来并试图用单一的词汇来涵盖不同类型的旅游这样复杂的含义的事实,是导致我们直到今天也无法发现旅游本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出于进行经济分析的需要或其他功利性目的把旅游说成是一种经济活动甚至是一个产业、一个经济部门,显然是逻辑上混乱的,这是把“旅游业”与“旅游”相混淆[6,9]了.文化论者的旅游定义是深入旅游本质的一大进步,但官方/半官方的旅游定义更多是关注旅游业的发展,为更好对旅游业相关要素进行统计,并不利于旅游本质的挖掘. ...

...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

...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 1 1995 ... 虽然对有关旅游定义和本质的研究进行整理归类的文章不少,但最终整理的结果也没能形成共识.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的分类有3种,其中一种分类将旅游定义或本质分为经济化的旅游定义、文化论者的旅游定义、官方/半官方的旅游定义和其他.经济化的旅游定义如奥地利学者Herman Von Schullard(1910)认为“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口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文化论者的定义强调旅游对人精神需求的满足[6],如法国文化学者让 · 梅特森(1966)认为“旅游是一种消遣活动,包括旅行或在离开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为了丰富他的经历和文化教养”;从事旅游文学研究的冯乃康认为“旅游是以去异地寻求审美享受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短期生活方式”[7].官方/半官方的定义中,1981年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的意见认为“旅游是人们向既非永久定居地亦非工作地旅行并在该处逗留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和现象的综合”,即AIEST(“艾斯特”)定义;以及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一个人旅行到一个其惯常居住环境以外的地方并逗留不超过一定限度的时间的活动,这种旅行的主要目的是在到访地从事某种不获得报酬的活动”.而其他不同的学者对相关研究进行不同的细分得出不同结论,如仪式本质论、社会综合本质论、社会交往本质论等. ... 国际上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兼对旅游本质的再认识 6 2008 ... 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被经济化的旅游定义不可取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其只触及旅游的表象,除了经济属性,旅游具有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等多种属性[8],把旅游与旅游所牵动的相关现象混淆起来并试图用单一的词汇来涵盖不同类型的旅游这样复杂的含义的事实,是导致我们直到今天也无法发现旅游本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出于进行经济分析的需要或其他功利性目的把旅游说成是一种经济活动甚至是一个产业、一个经济部门,显然是逻辑上混乱的,这是把“旅游业”与“旅游”相混淆[6,9]了.文化论者的旅游定义是深入旅游本质的一大进步,但官方/半官方的旅游定义更多是关注旅游业的发展,为更好对旅游业相关要素进行统计,并不利于旅游本质的挖掘. ...

... 另一种分类则是将旅游定义分为学术定义和工作定义两大类,即概念性或学术性定义和技术性或操作性定义(主要是出于统计工作的需要)[8].其中学术定义属理论层面,用于科学研究和旅游学科的构建,技术性定义属操作层面,只限于满足实际工作中统计计量的需要[1].技术性或操作性定义与第一种分类中的经济化定义和官方/半官方的定义有相似和交叉重叠之处.尽管这样的分类较前一种更简单,但也更为笼统,其中学术性定义中何种定义更体现旅游的本质不得而知. ...

... 而针对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还是指人的活动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这一分歧,旅游的定义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两大类:即宏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因人际而产生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和微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纯个人的一种休闲方式或一项经济产业[8].但不少学者对广义的旅游定义提出异议,因为旅游概念的泛化使人们混淆了旅游与旅游学、旅游业的关系,掩盖了旅游的本质[1,10],而“现象总和”其实应该是指“旅游现象”或“旅游学研究对象”[11].王玉海便提出旅游及其相关的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只能从其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1].学术定义中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1] ...

... 从已有的分类以及学者对已有定义的分析,可见旅游的定义会倾向于旅游的内核、本质,而非是泛化.在众多学者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中,以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现在已有不少学者在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定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正.其中张凌云(2008)认为旅游的概念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旅游最基本的定义,指人们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惯常生存状态和境遇的一种否定.第二层是由于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需要和行为得到满足和释放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8].利用利珀模型和普洛格模型对“非惯常环境”概念进行验证,2009年张凌云把第二层定义改为“旅游现象”,认为旅游是一种在非惯常环境下的从事不以赚钱为目的的活动[12].谢彦君则认为“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13]. ...

...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

... ,8,9,13,15]. ... 旅游概念存在的泛化倾向及其影响 4 ... 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被经济化的旅游定义不可取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其只触及旅游的表象,除了经济属性,旅游具有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等多种属性[8],把旅游与旅游所牵动的相关现象混淆起来并试图用单一的词汇来涵盖不同类型的旅游这样复杂的含义的事实,是导致我们直到今天也无法发现旅游本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出于进行经济分析的需要或其他功利性目的把旅游说成是一种经济活动甚至是一个产业、一个经济部门,显然是逻辑上混乱的,这是把“旅游业”与“旅游”相混淆[6,9]了.文化论者的旅游定义是深入旅游本质的一大进步,但官方/半官方的旅游定义更多是关注旅游业的发展,为更好对旅游业相关要素进行统计,并不利于旅游本质的挖掘. ...

...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

... ,9,13,15]. ...

... 而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与Leiper(1979)对tourism的整体性定义具有共通之处,但又具有本质的区别.Leiper将tourism定义为一个包含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等多方面的开放系统,其系统内部各方面相互连接,对外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互动[23],强调了“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多个方面.这些领域下发生的吃、住、行、游、娱、购行为,以及相应形成的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零售业构成了政府视角下的旅游.虽然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涉及了Leiper开放性系统的各个方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消费活动或一个产业,和Leiper所理解的tourism是一个开放系统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即政府更强调的是旅游与经济、产业等密切相关的方面.这种差异不被学界所接受,不少学者认为正是因为政府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导致人们把旅游的经济属性误以为是旅游的本质,进而把“旅游业”与“旅游”相互混淆[9,15]. ... 1 2011 ... 而针对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还是指人的活动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这一分歧,旅游的定义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两大类:即宏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因人际而产生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和微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纯个人的一种休闲方式或一项经济产业[8].但不少学者对广义的旅游定义提出异议,因为旅游概念的泛化使人们混淆了旅游与旅游学、旅游业的关系,掩盖了旅游的本质[1,10],而“现象总和”其实应该是指“旅游现象”或“旅游学研究对象”[11].王玉海便提出旅游及其相关的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只能从其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1].学术定义中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1] ... 关于旅游学科基本概念的共识性问题 1 2012 ... 而针对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还是指人的活动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这一分歧,旅游的定义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两大类:即宏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因人际而产生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和微观地将旅游看成是一种纯个人的一种休闲方式或一项经济产业[8].但不少学者对广义的旅游定义提出异议,因为旅游概念的泛化使人们混淆了旅游与旅游学、旅游业的关系,掩盖了旅游的本质[1,10],而“现象总和”其实应该是指“旅游现象”或“旅游学研究对象”[11].王玉海便提出旅游及其相关的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只能从其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1].学术定义中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1] ... 非惯常环境:旅游核心概念的再研究——建构旅游学研究框架的一种尝试 1 2009 ... 从已有的分类以及学者对已有定义的分析,可见旅游的定义会倾向于旅游的内核、本质,而非是泛化.在众多学者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中,以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现在已有不少学者在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定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正.其中张凌云(2008)认为旅游的概念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旅游最基本的定义,指人们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惯常生存状态和境遇的一种否定.第二层是由于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需要和行为得到满足和释放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8].利用利珀模型和普洛格模型对“非惯常环境”概念进行验证,2009年张凌云把第二层定义改为“旅游现象”,认为旅游是一种在非惯常环境下的从事不以赚钱为目的的活动[12].谢彦君则认为“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13]. ... 论旅游的本质与特征 2 1998 ... 从已有的分类以及学者对已有定义的分析,可见旅游的定义会倾向于旅游的内核、本质,而非是泛化.在众多学者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中,以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现在已有不少学者在张凌云和谢彦君对旅游定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正.其中张凌云(2008)认为旅游的概念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旅游最基本的定义,指人们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惯常生存状态和境遇的一种否定.第二层是由于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需要和行为得到满足和释放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8].利用利珀模型和普洛格模型对“非惯常环境”概念进行验证,2009年张凌云把第二层定义改为“旅游现象”,认为旅游是一种在非惯常环境下的从事不以赚钱为目的的活动[12].谢彦君则认为“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13]. ...

...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 对旅游本质的哲学辨析 2 2011 ...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

...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 从体验视角看旅游的本质及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 4 2005 ...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

... 由此可见,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与学界的经济本质论一致,认为旅游的效益主要是拉动经济增长[14].经济现象或经济活动看似把所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囊括其中,也似乎抽丝剥茧般提炼出旅游的本质是经济属性,但正因为政府出于经济分析的需求以及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而过分强调旅游的经济功能[4,9],从而忽略了旅游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属性[8],不能解释如宗教朝圣、民俗旅游等文化特性突出的旅游活动,这种过分强调旅游经济属性的界定方法被众多学者所批评[6,8,9,13,15]. ...

... 而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与Leiper(1979)对tourism的整体性定义具有共通之处,但又具有本质的区别.Leiper将tourism定义为一个包含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等多方面的开放系统,其系统内部各方面相互连接,对外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互动[23],强调了“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多个方面.这些领域下发生的吃、住、行、游、娱、购行为,以及相应形成的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零售业构成了政府视角下的旅游.虽然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涉及了Leiper开放性系统的各个方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消费活动或一个产业,和Leiper所理解的tourism是一个开放系统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即政府更强调的是旅游与经济、产业等密切相关的方面.这种差异不被学界所接受,不少学者认为正是因为政府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导致人们把旅游的经济属性误以为是旅游的本质,进而把“旅游业”与“旅游”相互混淆[9,15]. ...

... 再者,政府理解的旅游既包括异地性的旅游活动,也包括日常休闲与游憩,因此旅游的界限限于休闲性,不对异地性这个特征作区分.从政府对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会议旅游、温泉旅游等旅游形式的定义来看,都强调了旅游的愉悦性、休闲性,并将这样的特征作为旅游与其他活动区分的标准.但是不少学者认为休闲性并不能将旅游完全进行界定,旅游与日常休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随着愉悦性、异地性、原真性等成为旅游学进展的标志性关键词[24],不少学者认可旅游发生于非惯常环境(人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以外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即异地性或异域性是旅游的一大特征[15,25].这样的一种特征能够将旅游与日常休闲进行划分,辅助界定旅游的界限,但并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其中虽然提到境内到境外的地理空间跨越,但是境内旅游并没有提及空间变换,异地界限的含糊使得日常休闲活动也囊括在旅游中.而且《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中的第一点“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今年‘两节’期间游客出游人数将进一步增长,出游时间集中,出游形式多样”就把“旅游”和“出游”等同,没有对出游中可能并不是旅游的游客进行区分. ... 基于人学和系统论的旅游本质的探讨 1 2007 ... 从对旅游的定义和本质进行整理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学界有关旅游的定义和本质更倾向于微观定义以及概念性定义.即便如此,“旅游是什么”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体验,并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4,14,15],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审美的愉悦体验[3],或出于愉悦需求的满足、现场审美体验、特殊的生活方式[6],或人诗意地栖居[5],或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觉活动[16]等,关于旅游的本质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 ... 批评性话语分析述评 2004 批评话语分析研究新动态 Language and Control 1 1979 ... 本文采用话语分析研究方法.语言是社会权力、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反映,话语则是社会组织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17—19],因此从话语视角进行分析能够较深入地了解话语背后的背景、社会权力,挖掘内部意义.话语视角则是指从话语的角度审视相关问题,包括:表征和建构,即考察事物在陈述或语言运用中如何被呈现;权力和意识形态运作,即考察话语表征和建构带来的后果和影响[20].在各种分析书面和口头沟通信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话语分析法不仅非常适合对田野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也非常适合验证或重释数据信息.通过数据格式化得到一组标准化的信息后,任何的话语分析都会涉及一系列循环的和不断调整的步骤:数据压缩(选择、集中、简化),数据展示(通过模型、图表)以及总结和检验结论[21,22]. ... 遗产研究的话语视角:理论 · 方法 · 展望 1 2013 ... 本文采用话语分析研究方法.语言是社会权力、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反映,话语则是社会组织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17—19],因此从话语视角进行分析能够较深入地了解话语背后的背景、社会权力,挖掘内部意义.话语视角则是指从话语的角度审视相关问题,包括:表征和建构,即考察事物在陈述或语言运用中如何被呈现;权力和意识形态运作,即考察话语表征和建构带来的后果和影响[20].在各种分析书面和口头沟通信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话语分析法不仅非常适合对田野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也非常适合验证或重释数据信息.通过数据格式化得到一组标准化的信息后,任何的话语分析都会涉及一系列循环的和不断调整的步骤:数据压缩(选择、集中、简化),数据展示(通过模型、图表)以及总结和检验结论[21,22]. ... Qualitative Data Analysis:A Methods Sourcebook 1 2013 ... 本文采用话语分析研究方法.语言是社会权力、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反映,话语则是社会组织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17—19],因此从话语视角进行分析能够较深入地了解话语背后的背景、社会权力,挖掘内部意义.话语视角则是指从话语的角度审视相关问题,包括:表征和建构,即考察事物在陈述或语言运用中如何被呈现;权力和意识形态运作,即考察话语表征和建构带来的后果和影响[20].在各种分析书面和口头沟通信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话语分析法不仅非常适合对田野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也非常适合验证或重释数据信息.通过数据格式化得到一组标准化的信息后,任何的话语分析都会涉及一系列循环的和不断调整的步骤:数据压缩(选择、集中、简化),数据展示(通过模型、图表)以及总结和检验结论[21,22]. ... Combining discourse analyses to enrich theory:The case of local land-use policies in South Eastern France 1 ... 本文采用话语分析研究方法.语言是社会权力、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反映,话语则是社会组织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17—19],因此从话语视角进行分析能够较深入地了解话语背后的背景、社会权力,挖掘内部意义.话语视角则是指从话语的角度审视相关问题,包括:表征和建构,即考察事物在陈述或语言运用中如何被呈现;权力和意识形态运作,即考察话语表征和建构带来的后果和影响[20].在各种分析书面和口头沟通信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话语分析法不仅非常适合对田野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也非常适合验证或重释数据信息.通过数据格式化得到一组标准化的信息后,任何的话语分析都会涉及一系列循环的和不断调整的步骤:数据压缩(选择、集中、简化),数据展示(通过模型、图表)以及总结和检验结论[21,22]. ... The framework of tourism:Towards a definition of tourism,tourist,and the tourist industry 1 1979 ... 而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与Leiper(1979)对tourism的整体性定义具有共通之处,但又具有本质的区别.Leiper将tourism定义为一个包含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等多方面的开放系统,其系统内部各方面相互连接,对外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互动[23],强调了“游客”“客源地”“通道”“目的地”“旅游产业”多个方面.这些领域下发生的吃、住、行、游、娱、购行为,以及相应形成的餐饮业、住宿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零售业构成了政府视角下的旅游.虽然政府理解的旅游范畴涉及了Leiper开放性系统的各个方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所理解的旅游是一种消费活动或一个产业,和Leiper所理解的tourism是一个开放系统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即政府更强调的是旅游与经济、产业等密切相关的方面.这种差异不被学界所接受,不少学者认为正是因为政府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导致人们把旅游的经济属性误以为是旅游的本质,进而把“旅游业”与“旅游”相互混淆[9,15]. ... 旅游是什么?——评《旅游学纵横:学界五人对话录》 1 ... 再者,政府理解的旅游既包括异地性的旅游活动,也包括日常休闲与游憩,因此旅游的界限限于休闲性,不对异地性这个特征作区分.从政府对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会议旅游、温泉旅游等旅游形式的定义来看,都强调了旅游的愉悦性、休闲性,并将这样的特征作为旅游与其他活动区分的标准.但是不少学者认为休闲性并不能将旅游完全进行界定,旅游与日常休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随着愉悦性、异地性、原真性等成为旅游学进展的标志性关键词[24],不少学者认可旅游发生于非惯常环境(人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以外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即异地性或异域性是旅游的一大特征[15,25].这样的一种特征能够将旅游与日常休闲进行划分,辅助界定旅游的界限,但并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其中虽然提到境内到境外的地理空间跨越,但是境内旅游并没有提及空间变换,异地界限的含糊使得日常休闲活动也囊括在旅游中.而且《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中的第一点“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今年‘两节’期间游客出游人数将进一步增长,出游时间集中,出游形式多样”就把“旅游”和“出游”等同,没有对出游中可能并不是旅游的游客进行区分. ... 旅游学研究的新框架:对非惯常环境下消费者行为和现象的研究 1 2008 ... 再者,政府理解的旅游既包括异地性的旅游活动,也包括日常休闲与游憩,因此旅游的界限限于休闲性,不对异地性这个特征作区分.从政府对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会议旅游、温泉旅游等旅游形式的定义来看,都强调了旅游的愉悦性、休闲性,并将这样的特征作为旅游与其他活动区分的标准.但是不少学者认为休闲性并不能将旅游完全进行界定,旅游与日常休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随着愉悦性、异地性、原真性等成为旅游学进展的标志性关键词[24],不少学者认可旅游发生于非惯常环境(人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以外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即异地性或异域性是旅游的一大特征[15,25].这样的一种特征能够将旅游与日常休闲进行划分,辅助界定旅游的界限,但并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其中虽然提到境内到境外的地理空间跨越,但是境内旅游并没有提及空间变换,异地界限的含糊使得日常休闲活动也囊括在旅游中.而且《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中的第一点“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今年‘两节’期间游客出游人数将进一步增长,出游时间集中,出游形式多样”就把“旅游”和“出游”等同,没有对出游中可能并不是旅游的游客进行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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