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新规:有关锅炉的31个环保要求!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环保在线监控设备 环保部新规:有关锅炉的31个环保要求!

环保部新规:有关锅炉的31个环保要求!

2023-07-30 08: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赵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 话:(010)66103145

传 真:(010)66103146

联 系 人: 张涌新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李达三楼506室

邮政编码:310027

电 话:1396805795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需要注意的几点:

1

“锅炉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锅炉排污单位,大气和水污染物均纳入许可范围,不包括执行火电标准的锅炉。

2

锅炉排污单位申请许可证时应该填报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实际核定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蒸汽计量单位为吨/小时,热水和有机热载体计量单位为兆瓦。若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3

“锅炉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要求相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有所突破:一是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之间的固体/液体燃料锅炉也需实施在线监测,主要理由是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之间固体/液体燃料锅炉数量也较多,且排放污染物较大;二是规定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的燃气锅炉按HJ 820的规定采用手工监测法进行监测,但应将手工监测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出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对比,并选取较大值作为企业的最终实际排放量,同时规定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的燃气锅炉的监测频次全部放宽到按年监测,以杜绝企业在手工监测时故意降低产能以减小实际监测值,同时放宽监测频次,尽量降低企业负担。

来源:公众号中国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锅炉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201□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排污单位boiler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有通用工序锅炉的排污单位。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基准烟气量benchmarkgasvolume

指在基准氧含量条件下,单位燃料与空气完全燃烧后生成的干烟气量(标态)。本标准规定燃固态燃料锅炉基准氧含量为9%,燃液态/气态燃料锅炉基准氧含量为3.5%。

3.4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其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仅需填报《排污许可证登记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内容参见附录A。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锅炉排污单位填报“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或相关工业行业类别。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锅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除燃煤锅炉生产单元中的输送系统、备料系统以及燃生物质锅炉生产单元中的输送系统为选填项外,其他均为必填项。4.3.2生产设施编号

锅炉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产品名称

分为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

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蒸汽计量单位为吨/小时,热水和有机热载体计量单位为兆瓦。

4.3.5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6其他

锅炉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如:脱硫剂(石灰石、石灰、消石灰、氧化镁、氢氧化钠、碳酸钠、电石渣、白泥、其他)、脱硝还原剂(尿素、液氨、氨水、其他)、常用水处理药剂(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离子交换剂、阻垢剂、降碱剂、缓蚀剂、消沫剂、防油垢剂、其他)、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轻油、重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生物质、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4.4.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4.4.3燃料工业分析、元素分析及热值

实施重点管理的锅炉排污单位,固体/液体燃料锅炉的燃料信息需填写设计燃料工业分析数据(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元素分析收到基数据(碳、氢、氧、氮、硫)、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锅炉的燃料信息需填写设计燃料组分分析数据(一氧化碳、氢气、硫化氢、甲烷、碳氢化合物、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及燃料低位发热量;实施简化管理的锅炉排污单位的燃料信息可简化填写,固体/液体燃料锅炉至少应填写设计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锅炉至少应填写设计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其中实施重点管理的燃煤锅炉排污单位还需填写设计煤种的汞等重金属成分及占比。

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设计值填报,投运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上一年燃料检验报告中的实际值填报。

4.4.4其他

锅炉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4.5.2.1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13271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排放口类型锅炉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设置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对应的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锅炉对应的烟囱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4.5.3废水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锅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废水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2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锅炉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外排去向及排放规律。废水去向为废水在厂区内的流向,包括进入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处理系统、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等。外排去向为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环境排放);进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排放口类型锅炉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设置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循环冷却水等其他废水外排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其他要求锅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锅炉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

5.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还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仅说明排放去向。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锅炉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锅炉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锅炉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锅炉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以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锅炉排污单位按照GB13271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锅炉排污单位,除按上述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并实施监管外,还应填报超低排放浓度限值。

5.2.2.2废水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执行相关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值浓度。

5.2.3许可排放量

5.2.3.1一般原则锅炉排污单位应明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锅炉排污单位应优先采用理论公式(以设计燃料元素分析数据或组分分析数据为依据)计算燃料基准烟气量,其次采用经验公式(以设计燃料低位发热量数据为依据)估算燃料基准烟气量。

5.2.3.2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许可排放量包括全厂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a)年许可排放量锅炉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由许可排放浓度、基准烟气量、锅炉年燃料使用量相乘确定。1)燃料基准烟气量(理论公式计算法)单位固体燃料基准烟气量按式(1)计算,单位液体燃料基准烟气量按式(2)计算。式中:Vgy—燃料基准干烟气量,标立方米/千克;Car—收到基碳含量,百分比;Sar—收到基硫含量,百分比;Nar—收到基氮含量,百分比;Har—收到基氢含量,百分比;Oar—收到基氧含量,百分比。单位气体燃料基准烟气量按式(3)计算。式中:Vgy—燃料基准干烟气量,标立方米/立方米;CO2—二氧化碳体积百分数,百分比;N2—氮体积百分数,百分比;CO—一氧化碳体积百分数,百分比;H2—氢体积百分数,百分比;H2S—硫化氢体积百分数,百分比;CnHm—烃类体积百分数,百分比,n为碳原子数,m为氢原子数;O2—氧体积百分数,百分比。2)燃料基准烟气量(经验公式估算法)锅炉排污单位若无设计燃料元素分析数据或气体组成成分分析数据,可根据设计燃料低位发热量计算基准烟气量,相关经验公式见表4。固体/液体燃料锅炉的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式(4)计算。气体燃料锅炉的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式(5)计算。式中:Ej为第j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吨/年;Cij为第i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毫克/立方米;Vi为第i个主要排放口基准烟气量,标立方米/千克或标立方米/立方米;Ri为第i个主要排放口所对应的锅炉年燃料使用量,吨/年或万立方米/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年燃料使用量或前三年平均年燃料使用量进行选取。b)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锅炉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式(6)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特殊时段锅炉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式中:Ej日许可为排污单位特殊时段第j项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千克/天;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为排污单位第j项污染物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千克/天;α为特殊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削减比例。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一般原则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锅炉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锅炉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应用案例的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锅炉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待锅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废气6.2.1可行技术可行技术应根据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燃料性质、锅炉容量、燃烧方式和排污单位现场条件等进行选择。对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颗粒物,燃煤/油锅炉主要采用袋式除尘、电除尘和电袋复合除尘技术,燃生物质锅炉主要采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技术。对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二氧化硫,燃煤锅炉主要采用低硫煤(硫分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