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抓捕”凶犯被判死刑后供另一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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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抓捕”凶犯被判死刑后供另一命案

2024-07-16 17: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王占领下车拦住该女子向其借钱,该女子大声喊叫,两人打在了一起,王占领用路边的石头击打女子头部,后将其拖拽进了金杯车的后座,女子此后开始反抗,并掏出手机,王占领于是掏出刀来胡乱划向该女子,并用脚把其踹倒。

为了不让该女子喊叫,王占领用车上的胶带把女子缠上,“我就胡乱缠了几下,没留意缠在了哪里。”随后,开车到中关村东路后,停车抽烟的王占领发现女子没了反应。

“我感觉她已经死了,心里很害怕。”王占领开着金杯车沿着金五星市场向北,经过上地附近时,把尸体扔到路边的树林里。当天中午,他驾驶公司另一辆金杯车到抛尸地点,用铁锹把尸体埋了。

根据王占领的供述,侦查员找到了死者尸体,并联系到其家人。经过办案人员核实,死者葛某27岁,案发前刚刚离婚不久在京打工。其父母离婚,母亲表示,2015年葛某更换手机号后,便没有再与家人联系。

在出现新的事实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一中院重新审判。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王占领追加起诉,一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根据检方指控,除了抢劫刘某案外,王占领于2016年5月某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对27岁的被害女性葛某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王占领将葛某杀害。此后,王占领将葛某尸体弃于海淀区画眉山路太舟坞村口东100米路南绿化带内。

■ 释疑

为何主动供述再审仍判死刑?

法院认为,王占领虽主动交代同种罪行,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不足以减轻处罚

2018年9月,一中院再审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占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王占领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所犯抢劫罪行,致二人死亡,且其中一起犯罪事实系入户抢劫,犯罪手段恶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同时认为,王占领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于王占领的辩护人关于王占领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所犯同种罪行,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再审一审宣判后,王占领再次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王占领因沉迷赌博不能自拔,先后以暴力方法实施两起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占领第一次抢劫被害人葛某并致其死亡,后将尸体抛弃、掩埋;第二次在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并再次采用胶带缠绕口鼻的方式致其死亡,后将尸体抛弃。

王占领两起抢劫行为间隔时间短,在被害人葛某死亡后,仍不思悔改,利用其从事快递业对承包小区较为熟悉的特点,精心挑选作案目标。在进入被害人刘某的屋内后,虽然刘某已清楚地表示愿意配合,但王占领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对刘某实施了捆绑,并用胶带缠绕刘某的口鼻致其死亡。刘某死后,王占领仍穷尽各种手段非法牟取被害人财产,并将钱财继续用于赌博,毫无悔意,上述行为漠视他人生命、无视国家法律。王占领所犯抢劫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北京市高院裁定驳回王占领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王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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