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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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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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6号

当事人:王永进,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时任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王永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永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永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初,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与温岭市东部新区人民政府开始商谈到东部新区投资事项。2011年6月,温岭市领导到爱仕达调研实行“退二进三”工作的可行性。根据市政府规定,政府对爱仕达原厂区地块进行收储公开挂牌出让后,爱仕达将获得出让成交总价50%的补偿款。爱仕达要享受“退二进三”政策,必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搬迁到东部新区,并经政府审议通过。2012年2月12日,爱仕达起草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退二进三”的请示》。2012年4月17日,爱仕达向政府提交了请示文件,明确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市政府“退二进三”工作,愿意到东部新区投资,但希望政府给予优惠政策。2012年4月19日,温岭市东部新区副主任王永进与工作人员李某佳共同起草爱仕达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书中包含了土地价格、容积率和优惠条件等主要信息。2012年4月19日,温岭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4月20日下午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通知,会议议题包括讨论产学研园区“退二进三”工作事项。2012年4月20日,东部新区与爱仕达签订投资协议书。2012年4月23日,爱仕达股票停牌。2012年4月24日爱仕达发布关于与东部新区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和关于公司“退二进三”的公告,当日爱仕达股票复牌。

  爱仕达到东部新区投资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爱仕达享受政府“退二进三”政策将使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这两起事件互有关联,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两项信息尚未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二、王永进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根据对王永进办公室台式电脑查询结果:2012年4月19日12点24分,王永进使用[email protected]的邮箱给自己发送了一封附件名为《爱仕达》的邮件,经查询,该附件内容为《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其电脑“桌面”上有一份名为《爱仕达》的WORD文件,经查询,该文件内容为《投资协议书》,文件创建时间为2012年4月19日10时24分56秒。上述两份协议书内容相同,且与2012年4月20日东部新区与爱仕达正式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内容基本相同。

  根据王永进询问笔录:2012年4月19日之前,王永进和李某佳已经草拟好《投资协议书》文本,经过管委会内部讨论并修改成熟,并由王永进将内容发给律师。当时起草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基本确定东部新区投资事项。

根据上述证据,王永进作为《投资协议书》起草人,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相关交易情况

  “王某青”账户于1997年4月14日开立,王某青是王永进的岳母。该账户于2012年4月19日、20日累计买入“爱仕达”42,100股,成交金额398,812元;4月26日、27日累计卖出42,100股,成交金额442,672元,净盈利42,571.80元。

该账户2012年4月19日之前未交易过爱仕达股票,日常交易单笔委托数量基本上为几百股,从未超过1500股,但交易“爱仕达”时单笔委托数量基本上为1000股以上,数量大的甚至达到22,900股和8100股,买入“爱仕达”股票的意愿强烈。

  “王某青”账户资金除由2012年4月19日王某青同名工行账户转入10万元、4月20日王某青本人现金存款5万元外,4月20日王永进中行账户还转入22万元用于买入“爱仕达”股票。

  根据“王某青”账户2012年1月至5月的历史委托交易流水,“王某青”账户2012年1月至5月下单的主要MAC地址为00241D33D9A8,另外两个MAC地址F07BCB9F73BE和00166F1C5381均仅在交易“爱仕达”的委托中出现。根据对王永进电脑查询结果,王永进笔记本电脑MAC地址为F07BCB9F73BE,该MAC地址下单交易“爱仕达”时对应的IP地址与王永进办公室IP地址一致。

  根据王永进、王永进的岳父杨某尧询问笔录,二者均称“王某青”账户由杨某尧管理和操作,操作“爱仕达”的部分买卖行为由杨某尧打电话给王永进让其帮忙下单。根据王永进手机2012年4月份通话记录,王永进2012年4月19日上午8时26分45秒至9时40分04秒之间5次主叫杨某尧。“王某青”账户于当天上午9时34分开始买入“爱仕达”股票。

  以上事实,有交易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脑IP、MAC地址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某青是王永进的岳母,“王某青”账户交易“爱仕达”的MAC地址与王永进笔记本电脑MAC地址相同,对应的IP地址与王永进办公室IP地址一致。“王某青”账户交易“爱仕达”的部分资金来自于王永进。根据王永进和杨某尧的询问笔录,二者均称“王某青”账户由杨某尧管理和操作,操作“爱仕达”的部分买卖行为由杨某尧打电话给王永进让其帮忙下单。王永进在2012年4月19日上午多次主叫、与杨某尧通话后,“王某青”账户于当天买入“爱仕达”。因此,可以认定杨某尧操作“王某青”账户买卖“爱仕达”是由王永进操控。王永进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传递内幕信息给杨某尧、操作“王某青”账户买卖“爱仕达”,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王永进内幕交易“爱仕达”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永进违法所得42,571.80元,并处以127,71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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