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两大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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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两大关键问题

2023-05-30 10: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两大关键问题

作者:黄丽丹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能否撤销?

现实生活中,夫妻协议离婚后,经常会出现一方反悔,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甚至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曾经的赠与行为。那么如果房屋没有过户,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呢?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系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该协议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可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情形,协议就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践约履行。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故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孩子的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

展开全文 二、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能否做为原告起诉?

确定离婚协议中赠与孩子房产的行为不可撤销,那么赠与房产的一方或双方不履行赠与房产的义务,子女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违约方呢?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人认同另一种观点,即子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房产所有权。因为离婚协议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一经民政局确认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受赠子女在离婚协议生效时便取得房产所有权,受赠子女与父母关于房产的赠与关系成立且不可撤销,基于成立的赠与法律关系,受赠子女当然系适格的原告主体,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

若子女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如果父母双方都反悔,不愿意履行赠与房产的义务,那子女岂不是求助无门了?

综上,子女应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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