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粮食生产与农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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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粮食生产与农民生活水平

2024-07-12 00: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几年前,笔者曾就清代的粮食生产写过些东西[1]。若干年过去了,现在重新回顾,感到不但在内容上有不少需要补充,而且在沦点上也有修正的必要。另外,鉴于学术界对明代的亩产至今触及不多,故又向上追溯,写了明代一段。因为课题的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尽管笔者作了较多的思考,但一定还有很多漏洞,只是作为学术探索,供方家指正。

一、粮食亩产记录

  计算粮食亩产量,从方法上说属于统计学的范畴,其前提必须有大量系统的数字资料。遗憾的是在明清两代,这样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并不存在,即使已经掌握的数字,也因各地的亩积或量器衡器方面的差异而难以做到精确划一[2],出于如此等等情况,我们在计算明清粮食亩产时,只能根据现有条件,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作出大体匡估。

  明清两代统共544年(1368—1911),其中明代276年(1368—1644),清代268年(1644—1911。虽然那时的农业发展速度不像今天有现代化科技作后盾,可以十几年、几十年一大变,但是前后500多年,毕竟不是个短时间,其中充满着治乱变化及诸如政府政策的调整、人口的增减、生态环境的改变、工商业的兴衰等,都会对农业发展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反映在粮食亩产上,也会有升有降。

  请先看一下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明清粮食亩产所持的看法,见表1[3]。

表1:有关学者对明清两代亩产的推算

  上述亩产数字,有的是照着这样的公式计算得出的:  [(按人计算的粮产量)×人口数]÷粮食耕地面积=单产量

  由此得出的单产数字是每一单位耕地面积的单产量,而不是每一单位播种面积的单产量[4]。也有的是根据当时记录的亩产量数字,再参照不同耕地的比例、复种指数等综合统计而成。对于各人的计算方法,作者不想妄评,值得注意的是三组数字间有很大的差距。当然,根据现有的资料,要得出完全相同的数字是不可能的。但出入那么大,说明学术界对明清两代粮食亩产的看法并不一致,基于以上情况,我们也根据掌握的资料,试着作了一些评估。

  先排列明清各时期的亩产数字。首先说明代。明代的亩产记录不多,所以无法按时期细分,不过因自然条件不同,作物种植和产量各有差别,可以分成南方稻作区和北方旱作区两大块。它们的自然分界一般以淮河和秦岭为界,以南为稻作区,以北属旱作区。当然,这不是说稻作区中没有旱作地,至少在某些丘陵山地和沿海沙地,因无法蓄水而只能种植旱作。在北方,稻田亦时有所见。

  在南方稻作区中,相对来说,亩产记录较多的是长江下游的江浙沿太湖平原地区。列表2。

表2:明代沿太湖平原区粮食亩产举例

 

  太湖平原区自宋以来,已是全国出名的粮食高产区。上述亩出米2石、3石,应是全国最高单产量。又据万历《通州志》言长江北岸的通州(今南通),丰年上田亩出谷3石,次田2石,下田工石,与出米相比,便少了一半。明代中期后,湖广和广东也有与太湖平原区大致相同的亩产,见表3。

表3:明代湖广、广东亩产举例 

  上述亩产记载中,广东南海县上田10石、中田7石、下田5石,以谷折米便是5石、3.5石和2.5石,其上田比太湖平原区同等则田一季出米3石,或加春花1.5石,共4.5石,还高出0.5石。不过据张履祥在《补农书>>中说,在浙江湖州的下路湖田,也有亩收米4—5石的,原因是“田宽土滋也”。看来水沃地肥,再加上亩积偏大,是那里亩产高的重要条件。其实,南直苏松地区的浙江嘉湖一带,亩积窄小是众所周知的。顾炎武在谈到“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就对此有过议论[5]。今人陈恒力的《补农书研究》,专门就浙江湖州一带亩积作过考订[6]。广东南海县亩产量之所以高,一是亩积较太湖平原区大,二是南海县位于珠江三角洲,自然条件好。到明代后期,整个珠江三角洲的产量都提高了,南海不过是其中的典型。表3中,产量出入较大的是湖广长沙府(包括湘乡和浏阳二县。它们均系该府辖县),由谷0.7石至接近3石不等。这里除了土地等级不同以外,0.7石和1石酌说法,我很怀疑是当时官员为了说服朝廷不要再加征赋课,有意把产量朝低的方面说。另外,我们还收集到明代广西南宁和弘治时贵州兴隆卫(今黄平县)的两则粮食亩产记载,前者言“每一亩得谷二石者为上”[7],说的似乎是最高亩产;后者见于周瑛《兴隆卫学丁祭碑记》,有学田7亩,召田力耕,岁获白粲150石零,平均亩出米2石多[8]。同为2石,一说是谷,另一说的是米,后者产量要高于前面一倍。

  为了进一步弄清南方稻作区的亩产,我们试就祭学田的定额租进行推算。按照一般惯例,额租量约相当于正常年产量的一半,当然也有超过或不足一半的,但多数看来,用地租额的一倍计算正常年产量是说得通的。有关这部分资料,有的采自李文治的《明清时代封建关系的松解》[9]一书,也有一些是著者独自辑录的,其出处列于表后,见表4。

  将表4和表2、表3对照起来考察,明代的南方稻作区,单产稻谷一般在1石多到2石多,也有超过3石、4石,少数条件好的达到5—6石,甚至更多。当然在山区和海边湖滩沙地,土质差,生产条件恶劣,亩产不高,多的1石上下,少的不满石。在明代,南方的一年两熟制农业已相当普遍,少数还有一年三熟的。一般说来,两熟制以秋作为主,春作产量约为秋作的一半,如我们引《补农书》所言:秋作米3石,春花1.5石即属此。这样。一般田地可达2石到3石,稍上者4—5石,上上5—6石或7—8石。不过这都是指谷或原粮,米或精粮就会递减一半,灾年或大熟年另当别论。

(续)

 

  注:表中另见资料如下:  《明宣宗实录》卷六;万历《六安州志》卷二;嘉庆《芜湖县志》卷四;同治《南昌府志》卷一六;同治《广信府志》卷四之二;同治《茶陵州志》卷一三;道光《重辑新宁县志》卷一○;光绪喀潮州府志》卷二四;万历《雷州府志》卷一○;乾隆《海澄县志》卷二;  《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四,胡世宁:《为定册籍以均赋役疏》;道光《忠州州志》卷六;道光《遵义府志》卷二三。

  在明清时期,常有人这么说,南方生产粮食论石,北方生产计斗。石和斗是量器中的两个不同等级,通常10斗才算1石。论石或计斗,说明北方地区限于水土和自然条件,在产量上有着很大差异。嘉靖、隆庆间,户部尚书葛守礼言:“北方地土瘠薄,每亩收入不过数斗。”[10]又如叶盛提到成化二年(1466),在北直宣府(今宣化)一带种地4。万亩,待秋收获,得粗细粮74000石,平均亩收不足2斗[11]。还有像北直河间府故城县,  “履亩得五六斗、六七斗,即庆有余矣”[12]。不过也不是所有田地都那么低产,山东濮州一带,自黄河南徙,原来沿河床周围地区土地肥美,树艺丰沃,每亩竟可收7—8斛[13]。按照二斛为石的度量衡标准,7—8斛,便是3—4石;又如河南怀庆府,上田岁收可达2石,多的到3—4石,下田不满石,乃至3—4斗[14]。怀庆往北的彰德府临漳县,地居漳水卫河之间,土肥水足,沃衍无岗阜,“田收亩皆十斛或八斛”[15],亩产比怀庆府还高。还有同是宣府,以及宣府西边的大同一带,崇祯时,兵部尚书卢象升为解决那里的军食,曾大兴屯政,据说可亩收1钟[16]。钟也是古代的计量单位,每钟约相当3石。这样的产量,即使在南方也不算是低产了。不过据笔者考察,上述亩当指大亩。在明代,北方诸省向有以大亩为计的,如合2—3小亩为1大亩,甚至有6—7小亩为1亩的[17],所以3—4石也就是1石多。亩产1石上下,这在明代北方地区亦时有所见。明初陕西新垦地,就有亩产超过l石的。西边的岷州卫(今岷县)有学田140亩,均系“负郭沃壤”,雇人耕种,岁可收150石,平均亩产1.07石,后经兵燹,改为召田完租,定额39石,说明已不能维持往昔的产量了[18]。又据北直录人梁清标回忆他家乡老一辈人说:在正定,明嘉靖时垦田1亩,收谷1石,也是后来生产条件恶化,到万历年间递减到亩收不足5斗[19];再如天津葛沽、白塘一带,东边临海,多盐碱斥卤之地,间或近河有水滋润,可点种豆类,亩收不过2斗,但当改善耕作环境,开渠筑堤,又勤种勤粪,每亩竟得薯豆1—2石,较前增产4—5倍到7—8倍。说明只要土地有肥力,又耕作得法,即使是旱作区,亩产也可论石而计[20]。

  为了再对上面的亩产有所验证,也用实物额租换算产量的方法,试作表5。

  按照表5,再比较前面的说法,明代北方旱作区粮食亩产上地1石左右,其次是6—7斗、5—6斗、再次3—4斗,也有2—3斗,乃至不满斗的。明代北方两年三熟制已有一定的规模,这样上地可超过1石,如1.4—1.5石,1.2—1.3石以及1石上下,中等田地可达7—8斗,5—6斗,下地2—3斗。

  由于水稻的产量较麦、黍等旱地作物要高,所以在水源充足、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北方农民也有种植水稻的,有的还由政府直接试验、倡导。从所记亩产量看并不亚于南方,如:    嘉靖间山西沁州开渠引水种稻,亩收2钟有奇[21]。

表5:由额租估测北方旱作区的亩产

 

  注:上表资料出处,除李文治书外,另见光绪《重修广平府志》卷二九;康熙《黄县志》卷二;道光《招远县志》卷三;道光《文登县志》卷一;道光《蓬莱县志》卷二。

  山东青州府“海上斥卤,原隰之地皆宜稻,播种苗出,耘过四五遍,即生而待获,但雨暘以时,可收五六石、四五石”[22]。

  万历间,天津葛沽、白塘滨海区,开渠引水种稻2000亩,“粪多力勤者,亩收四五石”[23]。

  万历末,徐光启言北直房山、涞水二县,沿琉璃河和拒马河两岸,“可开渠种稻,每亩岁可收二三石”[24]。

  不过毕竟因种植零星,有的兴废无常,而且产量也不稳定,断以从总体看,还不能占有一定的位置。

  由于以上引用的亩产数据基本上都以嘉靖后为主,故所指产量只能代表明后期。在前期,虽然也有与后期相等或稍高的产量。但总体权衡,可能要低于明后期,这从元代或元末的亩产对比中便可作出估测。据有的学者考订,元代北方以种粟为主,照原粮计,低的3—4斗,高的可达1石,更低的还有不到2斗;南方出稻米:浙西(嘉兴路)上等和较好的田土每亩产米3石或2石,综合平均应在1—2石间。作高一点的估计,每亩1.5—2石。浙东地区的粮食产量高的可达米2石,甚至更多一些,低的则仅两三斗。就多数而言,应在1—1.5石之间。从整个南方农业生产水平说,浙西应是上等,浙东为中。浙东的平均亩产,大体代表南方的平均产量[25]。明初的水平,应与元代相差不远或稍有超过,但不如明代后期。

  相比起来,清代能够查见的粮食亩产数据较明代要多得多,笔者在先前发表的文章中,曾辑录了上千个亩产数。尽管要用这千把个数据来说明有清二百来年的粮食产量仍显得力不从心,但是多一些数据,总比像明代那样数据严重不足要好得多,因为它至少能多一点旁证,把估测弄得更准确些。

  从先前所录的数据来看,直到清代中叶,江浙沿太湖平原区的亩产继续保持着高势头。其中像浙江乾隆《长兴县志》记载的亩产米6—7石,顺、康时江苏松江府华亭、娄、青浦等县亩出米3—4石[26],康熙间太仓州亩产米2.4—3.6石[27],以及顺康之际,浙江海宁州,合米麦豆,中田产3石以上,腴田4—5石以上[28],说明出米3—4石乃至6—7石,并不是稀奇的事了。在广东珠江三角洲,明代已有高产纪录,至清代,东部的潮汕平原及其沿江地带都有亩产谷3—4石、5—6石,甚至7石以上的记载。据当时有人估算:  “粤田上者收十一箩或十箩,次八九箩,下者五六箩。”[29]闽粤一带有以箩为量器的习惯,通常2箩为石,这样上田亩收稻谷5—6石,次田4石上下,下田2—3石,大致代表了广东的水平。清代南方稻作区粮食生产发展最显著的当推湘鄂两省,湖南尤为突出。湖北、湖南即明代的湖广省,清初仍是,后一分为二。湖广省在明初农业生产位居中中,明中叶已有“湖广熟,天下足”的谚称。到了清代,这一谚传更为很多人所乐道,甚至连皇帝也不例外。两湖的粮食高产区主要分布在沿长江、洞庭湖以及汉江与湘、资、澧、沅诸水下游平原区,高产记录像湖北江陵县,“附郭膏腴之田,每亩收获不下五六石”[30];鄂东黄梅县泉甘土沃,计亩亦“可获五六石不等”[31]。在湖南,这样的记录就更多了,那里习惯以下种多寡计算田土面积,大致每斗种田便是1亩,湖南早稻“布种一斗,丰年可收毛谷六石,次收四五石不等”[32]。具体到各州县,益阳近“资水之田,亩收谷五石”[33];宜章“上田一亩,获谷五石”[34];在辰州,有人置义田255.2亩,岁收净谷985.74石,平均约估亩产达7石多[35]。再如湘乡朱爵生家有田产一宗,亩产谷5石,还说不是高产[36]。其他桂阳、衡阳、宁乡、城步、邵阳、安东等许多州县都有亩产4石或超过4石的记载,甚至连僻居湘西多山的永绥厅,水田也可亩收谷4石。到了清末因改良土壤,亩产增至6石[37]。当然,两湖地区也有亩产1—2石田,但总体产量提高,这是无可否认的。

  清代粮食生产大发展的还有四川。那里的成都平原号称天府之国,本来就是粮食高产区。明清之际由于连年战乱,曾给四川经济造成很大的破坏,都江堰灌区亦处于严重失修状态。清朝政府为吸引外来劳动力进川,曾发布了各种优待政策,并出现了“湖广填四川”的说法。这些从两湖、闽粤以及其他省份到来的农民,不但是一批劳动生力军,同时也带去了不少好的生产技术和新农作物品种,及至雍正时,已有“产米之乡”的美誉[38],并被人称之谓“各省米谷,惟四川所出最多”[39]。当时成都平原的水稻亩产达到4—5石、6—7石,就全省水平而言,亦与两湖相差不远。再有像台湾的开发,以及广西成为粮食输出省,等等,都说明清代粮食生产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其实,清代粮食亩产的提高,更多的应归功于增加复种指数。当时,在南方稻作区,除少数山区缺少水利条件者,已普遍推行一年两熟,有的还有一年三熟的,如种植双季稻或稻麦杂连作。清代北方亩产提高主要也体现在两年三熟制。它较之明代有更大的发展,比如像直隶:  “地亩惟有井为园地,园地土性宜种二麦、棉花,以中岁计之,每亩可收麦三斗,收后尚可接种秋禾,棉花每亩可收七八十斤。其余不过种植高粱、黍豆等项,中等每亩不过五六斗,计所获利息,井地与旱地实有三四倍之殊。”[40]园地因为有井水浇灌,既可三年两熟,又能时时保证旱涝丰收,这与无井之田只能一年一作,两相比较,亩产悬殊就看出来了。为方便了解,下面我们根据有关资料,试对清代实行多熟制土地的亩产作了计算,见表6[41]。

  据表6,在北方实行二年三熟制土地比一年一熟制,低的可增产12%,高的达32%。在南方实行稻麦二熟制,最低增产20%,最高91%。双季稻,最低25%,最高250%。旱地一年二熟,以陕西汉中盆地为例,可增产162%—186%。实行多熟制,等于提高了单位土地利用率,其意义十分重大。

表6:清代多熟制亩产量

 

  *以上根据康熙五十五年、五十六年两年数字平均得出,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338、455、468、1229页。

  **以上根据康熙五十四年到五十九年的6年数字平均得出,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册,452页;第7册,245、456、1043,1220页;第8册,327、545、609、718、733页。

  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推广,对增加亩产量也有一定的关系。玉米、番薯都是明中后期由美洲辗转传人的,真正大发展是在清代。番薯是乾隆时才由南方推广到北方。玉米的传播种植虽早于番薯,大概在康熙、雍正之际,内地各省区以及东北盛京都有其踪迹,但人们真正认识它的优势,并大规模得到推广,是在18世纪中到19世纪初。也就是乾隆中到嘉庆、道光时期,与大批流民进山垦荒有很大关系,并很快成为那里的主要粮食品种[42]。根据不完全统计,此时全国已有441个府州县厅明确记载种植玉米,这是笔者查阅近3000种资料得出的,当然还有遗漏,不过基本情况已反映出来了。在这些新发展的地区中,进展最大的是四川省,有68个州县厅,其次是陕西40个,湖南30个,江西26个,湖北25个,其中如陕南、湘西、鄂西和江西的赣南、赣西北、赣东北,都是外地客民进入的丘陵山区。此外皖南、浙南等山地也发展迅速。

  有关推广玉米、番薯对我国粮食生产的作用,有的学者曾作了如此估算:在清代,北方有玉米参加轮作复种的耕地,比不种玉米的耕地可增产32.75%,南方28.33%;在同块土地上种植番薯,  比不种番薯的,北方可增产50%,南方可增产86.73%[43]。当然,这基本属于理论估算法,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差距,不过有一点应该肯定,即推广种植玉米、番薯对提高农业产量不可低估。

二、各个时期的粮食平均亩产和总产

  在介绍了明清两代的粮食生产情况后,接下来便需就平均亩产作大致估测。基于整个数据本来就少且不完整,加上对诸如各种田土等则、比例或同样是旱作或南方稻作制的双季稻、稻麦、稻杂连作、单季稻的高低产量中,选择哪个数字比较适中等,都掺杂着不少主观的成分,因此所谓估测,充其量不过是个近似值而已。

  先说明代的平均亩产。鉴于我们见到的明代亩产记录绝大多数都是嘉靖以后的,也就是明朝后期,所以,我们估算的明代亩产亦即明后期的亩产。前面提到,明后期北方的上上田亩产可超过1石,上地1石左右,中地0.7—0.8石、0.6—0.7石,下地0.3—0.4石、0.2—0.3石。明代北方亦有种植水稻的,但为数很少,大部分种植麦、黍、粟、高粱、豆类等旱作。在这些田地中,上上地约占10%,平均亩产以1.3石计,上地占30%,出粮以1石计,中地占40%,出粮以0.7石计,下地占20%,出粮以0.3石计,合各等地田地,平均亩产为(10%×1.3)十(30%×1)+(40%×0.7)+(20%×0.3)=0.77石,往高里算(其中包括种稻的因素),也就是0.8石。

  南方有水田、早地。水田种稻,分双季稻、稻麦与稻杂(如黍、粟、豆等)连作,还有相当数量的单季稻田。种植情况不同,产量也不同。与清代中期相较,明代的双季稻种植比例很小,约占南方总耕地3%[44],平均亩产5石;稻麦和稻杂连作占20%,平均亩产4石;单作占47%,亩产3石;另有30%的耕地种植旱季作物,不过南方因气候、水文等原因,多数都能一年两收或两年三收,所以产量亦较北方要高,我们确定亩产为1.2石。这样南方诸省的平均亩产为(3%×5)+(20%×4)+(47%×3)+(30%×1.2)=2.72石。

  在估算了明后期的南北亩产后,下一步就是将它们合在一起算出全国的平均亩产。根据万历《明会典》的记载,万历初全国田士数是70139.7万亩。对于这个田土数,目前学术界的看法是:这只是课税民田,没有把诸如军屯田土和皇庄、王府庄田包括进去。再,湖广田土22162万亩,占全国总数的31.59%,数额过大,不足凭信。明万历初军屯田数64.424万亩,加上皇庄和王府庄田和各地学田,共约8550万亩。湖广清代分成湖北、湖南,康熙二十四年(1685)这两省税田数681.3万亩,雍正二年(1724)866.6万亩。我们参考清代的这两个数字,866.6万亩数可能偏大,681.3万亩则稍嫌偏小。两湖的农业大发展是在清代。大概从明后期起,两湖百姓不断围湖造田,及雍乾之际达到高潮,可在清朝初年,两湖因经历长期战争,特别是康熙十三年到二十年的8年里,清军曾与吴三桂军队在湖南相持近7年,给那里的经济造成严重破坏.所以我们把两个数字作适当平均调整,将明万历年间的湖广田土数定在750万亩左右。照此,当时的数额为(70139.7万市亩—22162万市亩)+750万市亩=48727.7万市亩。明清两代的课税民田除隐漏外,还有个折亩的问题,需要作适当修正。章有义教授曾用(1.2×1.2)=1.44系数来校正清代田亩数[45],明代的情况差不多,这样48727.7×1.44=70167.9万市亩,加上8550万市亩的屯田、学田和皇庄、王府庄田数,统共78717.9万亩,按1明亩等于今0.9216市亩,折合便是72546.4万市亩。明代田土,北方旱作区约占45.6%,南方稻作区占54.4%,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北方约占7%,南方占8.2%,两者分别是33081.2万市亩—2315.7万市亩=30765.5万市亩和39465.2万市亩—3236.l万市亩=36229.1万市亩。北方亩产0.8石,1明石等于1.025市石,折成0.82市石,旱作产麦、豆、高粱、粟等,麦每市石145斤,其余品种重量各有高低,为计算方便,每石统以140斤为准,0.82石即115市斤,合计产粮25227.7万市石、3538032.5万市斤。南方亩产2.72明石,合2.788市石,稻谷每市石为130斤,另稻麦、稻杂连作和旱地种麦和各种杂粮,笼统合算,以135斤为准,即376市斤,共计产量101006.7万市石,13622141.6万市斤。南北总产粮126234.4万市石,17160174.1万市斤,平均亩产1.88市石、256市斤。

  有了明代后期的亩产数,我们就可拿它们作为基数,大体匡测一下明前期的亩产。前面曾提到,明后期亩产略高于明朝前期,理由是后期的农业耕作技术和复种指数都较明初有所发展。试想,要是没有足够的粮食保证,明后期的桑、棉、麻、烟草、甘蔗等经济作物种植也不会获得如此明显的发展。不过明清时期的传统农业毕竟不是今天有现代科技为后盾,所以,即使从明初到明晚期,经历的时间有一二百年,用今天的尺度衡量,充其量不过是走了一小步。如果明后期全国的平均亩产是256市斤,那么前期也就是220—240市斤左右。

  清代的亩产,我们选择乾嘉之际为基本时段。此时清朝的发展高峰已走向末端或者说业已终结,但因社会还未遭到足以引起急速逆转的重大政治、军事变故的影响,在经济上,包括农业生产,按照惯性滑动的趋势,仍维持着较高水平。据表6,水稻单季最高出谷5—6石,一般3—4石,也有2石左右或更少一些,综合平均应在3石上下,若种双季稻,高的可达9石、10石,多数5—6石,亦有不足5石或4石左右,清代的双季稻较之明代得到很大的推广,技街上也有一定进步,平均亩产应高于明代平均数,约6石左右。稻麦二熟,或稻与杂粮二熟,高的7—8石、5—6石,3石以下的亦有,平均4石。南方旱地以汉中盆地为例,一年一熟是0.7—0.8石,一年两熟在2石上下。汉中盆地旱作农业的生产条件,在南方各地中属于中等水平,考虑到不步边疆地区还有一年一熟的,我们采用了略高于明代的数字,即平均亩产1.5石,这不至于太离谱。

  据闵宗殿教授的研究,明清两代是我国历史上双季稻种植的繁盛时期,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又大大超过明代。大概有90%的地区是在清代发展起来的。又据闵教授的统计,在各省种植双季稻的州县中,比例最高的福建,种植量约占整个州县数的56.6%,其次是广东占48.9%,江西41%,台湾26.6%,再次是广西、安徽、浙江,分别占15.7%、11.6%和11.5%。但也有一些省份,特别是像湖北、湖南、四川,清代均属产粮大省,也是商品粮的重要产地,可双季稻的种植比例不高,仅占9.6%、3.9%和0.6%。另如江苏也只有2.8%,综合南方12省,种植双季稻的州县是159个,约占全部912个州县数的12.4%。按照闵教授的统计,再考虑到159个州县中,有68个县的最早记载存我们断限的嘉庆以后,虽然最早记载的年代不等于最早种植的年代,不过也不排斥有一部分是在嘉庆后种植的。另外,即使记载有双季稻,也不等于该州县的全部或大部耕地都在种植了。以我家乡浙江上虞为例,那里早在嘉庆时已明确记载种植双季稻。上虞自然环境是北靠杭州湾,西边有曹娥江流经人海,东北便是著名的夏盖湖围垦区,南部则系丘陵地。湖区地势低,只种一季稻,海边和曹娥江人海一带属沙地,除晒盐外种植旱作,南边丘陵坡地旱作也占有相当比重,真正能种植双季稻的,直到民国时,还不到其中的2/3.根据以上情况,我把双季稻的耕地定在15%,另稻麦、稻杂连作占30%,单季稻占28%,旱作地27%,都是根据民国时的数据适当匡估出来。据此,清代单季稻和旱作地的比例都较明代减少了,特别是单季稻,减少的比例还相当大,反映了清代农业的进步。按照以上确定的比例,南方各省的平均亩产约计为(15%×6)+(30%×4)+(28%×3)+(27%×1.5)=3.345石,调整为3.35石。

  清代北方地区农业的进步,更多表现在两年三熟制,这与平原地区井灌的普及有着重要的关系。在陕西关中平原,甚至出现了两年十三收的间套复种法[46]。此外像水稻种植地区和面积的扩大也很惊人。截至嘉庆年间为止,北方8省区有水稻的州县已达到330个,较明代128个,增加了122.67%。诚然,类似关中的两年十三收,或几百个水稻种植点,都不足以改变北方旱作农业的整体格局,但确实反映了在自然条件可能的范围内,人们力图通过精耕细作或改变种植方法,以实现农业产量不断提高所作的可贵尝试。照此看来,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与南方稻作区一样,应有较大进步。笔者在《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一文中,估算平均亩产约在1.1石,大体仍司维持不变。

  清代全国的平均亩产,我们也按照明代的方法加以计算.根据嘉庆《清会典》,嘉庆十七年(1812)全国耕地数79152.5万亩,按1.44系数校正为113979.6万亩,再以每清亩等于O.9216市亩,折换成工050436市亩,其中北方占46.68%,南方占53.32%。经济作物土地北方占9%,南方占11%,两者应为49034.4万亩—4413.1万亩=44621.3万市亩和56009.2万市亩—6161万市亩=49848.2万市亩。北方亩产1.1石,1清石等于1.025市石,折成1.13市石,158市斤,合计产粮50422.1万石,7050165.4万市斤。南方亩产3.35石,折成3.43市石,463市斤,总计产粮170979.3万市石,23079716.6万市斤。合南北共产粮221401.4万市石,30129882万市斤。全国平均亩产2.34市石,319市斤。

三、估算农业劳动生产率

  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指每个农业劳力年平均产值.从粮食生产的角度来看,亦即每个从事生产的农民收获的粮食在除去必要的开销外,还能养活几口人,它是衡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要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首先必须弄清楚明清两代的农业劳动队伍的大概数量。

  在中国一向有“成丁”之说,所谓成丁,就是指虚岁16以上、60以下的男子。凡符合此年龄段而身体又无伤残无慢性疾病的,都必须承担政府的劳役差派,或缴纳代役银和丁银。国家招募兵丁,也从这些人中挑选。虽然自明代后期起,因赋税征派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把原先丁的含义和赋税中丁的概念弄得混乱个堪,但成丁意味着由此必须向国家尽子民百姓的义务,这应是确定无疑的。成丁,从社会角度而言,也是一种标志。尽管16甲只相当于今天的15岁或14岁多,可在当时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条件下,已是一个重要劳动者了。从此他可以结婚,成家立业,并负担起奉老养家的责任.按照有的学者对族谱资料的研究,自工6世纪到18世纪中,凡年龄15岁以上者,平均死亡年龄约在50至53岁之间[47]。在平均寿命不高的情况下,15岁(虚岁16岁)便要踏进社会,成为一个完整的劳动者,那是不足为奇的。

  瑞典人口学家桑德巴根据人口年龄构成与未来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的关系,将人口构成划分成增加型、稳定型和减少型三种类型,然后计算出每种类型各年龄段的人数比例。明和清后期的人口发展趋势属于稳定型,清康熙到嘉庆中的人口发展趋势则应归于增加型。稳定型人口的各段人数比例是0—15岁占26,5%,15—49岁占50.5%,50岁以上占23%;增加型则分别为40%、50%和10%[48]。桑德巴所称15至49岁,约相当中国传统虚岁16至50岁,正好是参加劳动的合适时期,也就是从事农业的壮劳力。明万历时全国人口,册籍记载为5600余万到6000余万之间,很多学者认为过于偏低,估计应在1.2亿至1.5亿之间,有的甚至估计在2亿上下。我们选择1.2亿数字。又,清乾隆中的人口为2亿左右,乾隆末约3亿,嘉庆中3.5亿,清末人口一直徘徊在4亿上下,以4亿计,这样,15岁至49岁的人口数,明万历时有0.606亿,清乾隆中1亿,乾隆末1.5亿,嘉庆中1.75亿,清末2.02亿。关于男女性比例,有的学者推算清代为113—119:100[49],明代也大体如此。为计算方便,我们取中,以116:100作为准数,照此,明万历时的男性壮劳力人数是3254.2万人;乾隆中5370万人;乾隆末8055万人;嘉庆中9397.5万人,清末10847.4万人。

  以上算的是全社会的劳动力数,明清时期农业是主业,在社会劳动力中,绝大多数人从事农业劳动,但仍有约10%或10%以上的人从事其他劳动,或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如官吏、士兵、地主、商人及寄生游食者等。他们在明后期和清乾隆中约占10%,乾隆末到嘉庆超过10%。减去这部分人后,便分别是:2928.8万人,4833万人,7088.4万人,8269.8万人,9545.7万人(后三个数是以减去12%数算的)。前面说过,在全国农田中,约有不到8%至10%的土地种植经济作物,一般说来,经济作物的劳动力投入量较之种粮食要多得多。我们把约8%耕地的经济作物劳动力投入量估算为10%,10%耕地定为15%,这样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万历时达到2635.9万人,乾隆中4108.1万人,乾隆末6025.1万人,嘉庆中7029.3万人,清末8113.8万人。应该说,上面推算出来的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

  劳动力,只能算是综合理论匡估数。首先,我们在计数时以15岁为准,事实上,在农业生产中,真正称得上成熟完整的劳动力,怎么也得18—19岁至20岁才行。再,我们把50岁以上的男子完全排除在外,可实际是50以上的人,并不截然地退出劳动者的行列,有的甚至还是个好劳力。还有,我们也将妇女排除在外,这在原则上没有错,照着中国的传统旧制,男子在外劳作养活家口,妇女在内主中馈,从事家务活动,不属于社会生产性劳动。在农业生产中,情况也是一样。如说:“百亩之家,除老幼妇女外,其力田者不过两三人”[50];又说:  “农民八口之家,耕不足二三人。”[51]此地的二三人,就没有计算妇女和老幼。不过,这也只是笼统而言,因为在南北不少地方,也有妇女直接下大田耕作的。另外,还常常作为农业辅助劳动力出现。至于像养蚕、摘棉花、纺纱织布等,因与粮食生产无关,就不计在内了。最后,在估算劳动力时,我们没有把符合年龄却有病残的人员除掉,合算起来,也是一支不小的队伍。如果将所有因素都匡计在内,姑且算是加减相等,那么上述各时期的劳动力人数,绝大部分应是完整的成年男丁,但也包含了一些合几个半丁乃至某些妇女而成的一个农业劳动力的数的概念。

  将每一时期的粮食总量与各时段劳动力数相除,便可得出每个粮农的粮食平均生产数,见表7。

表7:各时期每个粮农的平均产粮数

 

  表中①②③分别为[52] [53] [54]

  从所列的四组数字中,每个粮农平均产粮数最高的,也就是年劳动生产率最高的是乾隆中,约为7037市斤。然后是明万历时的6510市斤、乾隆晚期4749市斤、嘉庆中4286市斤、清末3584市斤。就平均亩产而言,由明至清中期虽增长有高有低,总的是上升的,可反映在劳动生产率上,自乾隆中达到最高点,而后便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耕地增长速度,跟不上人口快速增长的要求,造成同量土地上投入过多劳力,使劳动生产率下降。当然,这不单是指粮食生产说的。在小农经济下,每个农户只要条件允许,总要尽可能地把富余出来的劳动力安排到其他方面,以补足生产的缺口,如副业活动,或将一部分土地改种经济作物,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于是,又可能出现劳动力边际产量的递减。因为这些都牵涉到经济学的理论问题,在此不想作过多讨论。下面我们要说的是每个粮农所生产的粮食,在扣除必要的再生产花费外,剩下的还能养活多少人。

  农业再生产花费,也就是农业生产的成本,包括种子、新添或修理农具的支出、牲口、肥料,有的还有雇工(包括短期雇工)以及必要的社会储备等费用,有的学者估算每亩投入约合米0.3—0.5石,若以亩产米2石计,则占15%—25%。北方某些地方。  “下种一斗,所收不过三斗”[55],或“播谷一斗,获仅倍之”[56],也有按种子数计产量,“丰年可收七八倍,即荒年亦可二三倍”[57]。仅种子一项,就占了生产成本相当大的部分。若高下权衡,再生产费用约占产量的20%。扣除再生产费用后,余下的原则上便是供生产者本人、家口和社会其他成员食用和消费(如做酒、造酱等)的了,不过以上算的都是成品粮,必须加工成精粮才行。将稻谷磨成食米,雍正时河东总督田文镜言:“新人仓者每谷一石,得米六斗五升(此米必糙,惟荒年拯济可用之),其次则六斗有零矣(盐煤工匠所食之米,每石辗五斗),若成华所卖之纯粹米,每石辗四斗,多则四斗一二升而已。”[58]稍晚的民国《鄞县通志》中说,每石稻出米4.5斗,估计是成华的纯粹米。按照清代加工条件和多数农民的食米标准(应比城市居民略低一些),1石稻米也就4.5—5斗左右。小麦等旱地作物的出粮情况,据光绪《清会典事例》记载,麦扬晒后碾面,“每小石一石,九十四斤七两有奇”,这里的1石是以官方160斤为准,出面率相当于59%,其他像秫、谷、玉米、高粱等,从毛粮加工成精粮,高的可超过90%,低的也在60%多。鉴于清代粮食作物以稻米所占比例最大,所以在权衡后,把总加工率定为58%,然后按人均粮365斤计(每天1市斤),求出每个劳动力可养活的人口数(包括劳动者本人),列表8。

  据表8,自明末至清,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粮农,可养活人最多的是乾隆中期,达到8.9人,其次是明末8.3人,乾隆后期起便呈下降之势,由6人,5.4人,直至4.6人。一个5口之家的农户,如果仅有一个完整劳动力,嘉庆中只可勉强维持生活,清末出现缺口。当然,农民也有农民的办法,如粮食富裕时多吃些,粮食紧张时降低口粮标准。加上瓜菜代等。前面我们曾把年乎均口粮消费定在精粮365市斤,实际上清代农村普遍达不到此数。有关情况,容随后再加讨论。

表8:平均每个粮农劳动力生产率估测

 

四、对农户全年收入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推算[59]

  推算农产生产收入和农民生活水平,与前面讨论的农业生产率既有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所谓关联,是指一个时期农业生产率的高低必然会影响到农产的整体收入。至于区别,前者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而后者则具体到即使在同一时期,不同农户的收人和生活水平也不一样。

  要推算农户收入和农民生活水平,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在农民队伍中,因掌握生产资料程度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阶层,如自耕农、佃农,还有介乎自耕农和佃农之间的半自耕农,以及农业雇工。他们身份不同,收入和生活水平也会有所差异。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比如在自耕农中,就有少数上等富裕农民和多数中下等自耕农之分;佃农也是一样,尽管他们需要把将近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收获物(少数也有折成银子的)缴给地主,但有的佃农比如明代投靠于绅衿势豪之家的佃户,颇有一些原来就是富裕自耕农,乃至中小地主。在南方,由于定额租制的普遍化以及永佃权齣流行,独立的佃农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些具有永佃权的佃求和佃富农,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一定次于自耕农。在八旗旗牠庄园和曲阜孔府田庄中,我们还看到这么一种情况,有的人对于八旗庄园主或孔府,身份是佃农,可同时又是个拥有百亩乃至几百亩土地的地主和绅宦。其次,各阶层间的人数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李文治教授曾对比明清时期自耕农队伍的消长说过这样的话:“总之,明清时代自耕农的消长趋势是,明代前期,自耕农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中叶以后,不少地区地权趋向集中,很多地区地主所有制占统治地位。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60]随后,因土地兼并加剧,自耕农人数又有下降。自耕农人数的盈缩,直接影响到佃农队伍的多或少。另外从明到清,农业雇佣工人的队伍是在持续扩大的,特别到了清乾隆以后,由于人口急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被排挤出土地,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成为农业雇工。国家政策的变化像实行“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使人丁编审变得没有必要,下令予以取消,于是政府对农民流动的控制放松了,许多在本乡本土无法获得生计的贫苦农民,可以通过外出选择更多的谋生机会。求雇的地域大大开阔了。再如在法律地位上,雇工,特别是临时雇工,可与雇主同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同属“凡人”一等。这也有助于农业雇工市场的发展。如果说在明前期,还很少有农业雇工一说,很多使用的是奴仆、佃仆,那么到了清中后期,雇工在各地已是相当普遍了。

  在农业生产条件和耕作水平变化不是很大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拥有土地的多少,对于家庭生活的好坏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从社会整体来看。在当时,每个农户大体需要多少土地才能满足基本生活要求,关于这方面,因为清代的资料较多,故且以清代为例。嘉道时人洪亮吉说过:“一人之身,岁得四亩便可以得生计矣。”[61]现在很多人引用这句话来说明清代中期的农业生产水平,这与我们前面计算的数字大体可以呼应起来。不过因为南北耕作水平不一,收益有大有小,即使同是一人之身,需要的耕地数和劳力可以达到的耕地数也是不同的。在南方,素以精耕细作出名,江南太湖平原区和赣南、湘西等丘陵山区,就存在差别;北方的关中平原或豫、鲁、冀平原区和陕北、晋北、冀北等三北地区,在耕作、出产和投入劳力等许多方面,更是参差不等。由此看来,洪亮吉的话充其量不过是就全国大范围而言的十分笼统的说法。

  从粮食生产的角度说,平均每户以男女大小5口为计,太湖平原区,亩产米2—3石、3—4石乃至4石以上,每户只需5—6亩、7—8亩便可足食。清末人薛福保在谈到嘉道间苏南一带农户的生活情况时说:“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少田,佃十五亩者称上农,家饶裕矣;次仅五六亩,或三四亩,佐以杂作,非凶岁可以无饥。”[62]这是指佃农说的。一般自耕农更可宽松一些。当然农民的生活不只是吃饭问题,还有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以及政府的赋税杂派(佃农可免缴地丁税)等,另外还有扩大再生产需投入的费用,这就要靠种稻以外的其他收入来解决。江南地区城镇星罗棋布,农民与市场联系密切,商品意识强。农民只要够吃、够缴纳地丁漕粮,就可把余下的耕地用来种植收益更大的桑、棉、菜子等经济作物,还可挖塘放鱼、种藕、植菱,以及豢养鸡、鸭、兔等。有的地方因为土地不适宜种稻,竟把主要力量放在种植棉花等经济作物上,然后又靠外地输入粮食。基于这种情况,所以有人说,江南佃农“工本大者不能过二十亩、为上户,能十二三亩为中户,但能四五亩者为下户”[63]。此地的上、中、下户,指的是生产能力。家有20亩者就是生活较富裕的上等农户;其次是十二三亩的中等户;再下4—5亩户,不是灾年,也能独自过活。应该说,类似太湖平原的情况,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区亦大体存在,因为那里粮食亩产也很高,普遍种植经济作物,而且市场网络完整。从农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考察,尽管江南太湖平原区和广东珠江三角洲,都属于人稠地缺的窄乡,但因为自然条件好,再加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那里成了全国农业生产率最高、农民生活最富裕的地区。然而人们付出的代价也很大,“男子耕于外,妇女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64],男女老少由大田劳作到蚕织,以及从事各种副业活动,几乎没有休闲的时刻。在此地,农业实际上包含着现今所谓的农业与林、渔、牧、副等各种经营相结合的大农业概念了。

  比太湖平原区和珠江三角洲略差一等的是两湖、四川、江西、安徽等省的沿江沿湖平原区,像湖南安福县(今临澧),地邻洞庭湖区,土地肥沃,“官民买田招佃,斗种岁取百担,贫民五口之家,佃田贰石,中熟之年,俯仰足以自给”[65]。若以斗田为1亩,五口之家种20亩,还租外人均4亩,便可自给。对于自耕农,更用不了4亩。湘东醴陵县,“农夫八口之家,耕不过二三人,田不过十数亩,收不过数十石”,加上缴赋应役,以及戚里间往来庆吊、衣食嫁娶,必须省吃俭用,开支有度,方可“自给”[66]。照此算来,老少相匀,人均耕地不过2亩左右,过的是中等或接近下等的生活。不过在顺康时,因为土广人稀,有足够的土地供认领耕种,只要没有天灾兵祸,国家差赋有度,个人家庭无突然变故,多数农民的生活是平稳过得去的,少数还致富成了地主[67]。雍正到乾隆初中期,因全国粮价持续上涨,两湖、江西、四川等省作为粮食输出省份,又有不少农民通过卖粮得到好处。像湖南衡阳县,“素称鱼米之乡,连岁又值丰稔之余,家有秋仓,人皆饱安”[68]。农民为了得到更多的结余,常“广种杂粮以当再熟”,原因是杂粮可留作自食,而“以谷售人”[69]。在湖南,不少农民一岁中需有三月以粗麦、甘薯、南瓜当饭食,“入谷卖钱,不以田为食”,借此收“地利之盛”[70]。说明这种积累亦不容易。

  在一些山区丘陵地带,农业条件较平原区要差很多,为维持生计,需要的耕地数量也比平原区高出不少.嘉庆时,政府在湘西实行屯田,凡勇丁每名分田4.5亩。苗疆山田瘠薄,仅种谷稻,收成无多,  “单丁尚可敷用,有家口者即难度活”[71]。这是说,在那里需人均4亩才够生活。江西宁都直隶州,计口授田,人不及二亩,也是崇山峻岭之地,只靠单一种植,难以应付粮赋和衣服、饮食、医药、婚嫁丧葬之资,故得倡导“兴农桑之利”以补救开销之不足,但比起湘西山区似乎要稍好一些。乾隆初,贵州总督张广泗主持黔东南军屯事宜,在规定分田标准时,定每军户给上田6亩(亩产谷5石),或中田8亩(亩产4石),或下田10亩(亩产3石),说如是可供“一年五口家”[72]。照此看来,上田人均不过1.2亩,中田1.6亩,下田2亩,便可满足吃喝,不过论其生活质量,显然比不上条件较好的平原区,更不用说与太湖平原和珠江三角洲农民相比了。

  北方因农业生产水平总体较南方要低,所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土地量也相对要大得多。乾隆时,孙嘉淦在谈到直隶一带生产情况时说:“若土肥水浇之田,得三五十亩即可家计饶余;若系沙碱瘠薄之区,即有三顷五顷,而丰年岁出有限,旱潦即须赔粮。”[73]按照清人文献所记,常以5口或8口为一户,那么水浇肥田,人均3—4亩或5—6亩,多的到9—10亩,才得家计饶裕。证之某些府州县志,亦大抵如此。如保定府所属望都县,丰年上地亩收7—8斗,下地2—3斗,“均匀计之,每亩得谷五六斗,须六亩可养一人”[74]。照此推算,上地须4亩多,下地10亩至15亩。甘肃省岷州:“每亩下籽种二斗,遇丰稔之岁,在平地所收尚可盈石,山地仅可得五六斗。合数亩之利,止供一口之需。”[75]若依望都县的标准,在岷州平地需3—4亩养一人,山地得要6—7亩。河南河内县,有井灌者称水田,无井灌者称旱田,全县水田十之三,旱田十之七,  “大率岁二熟”,假如“家有百亩,计岁所人,百指之需,足以有余”。大致人均有田10亩,便可过上岁足而余的小康生活。不过因为水田少,旱田多,天不作美,特别是旱田,便会有旱涝之忧,小康之家也难免要靠政府救济[76]。陕西关中平原土沃水足,开一井灌田4—5亩,“薄收亦可得谷八九石,更若粪多力勤,且可十二三石”[77]。约计年亩收谷2—3石,因为产量高,所以像三原县,“中人之家,不能逾十亩,世世守之,可资俯仰”[78]。一家5口,人均2亩就可以了。乾隆时,陕西耀州知州侯珏说,该州北境位于深山穷谷中的一批土瘠力薄原马厂地,“垦地一顷,间年歇力,仅种其半,大有之年亩获三斗”,除去牛工种籽及租银,“合五十亩净剩利银二两”。租种如此劣等土地,即使人均10亩或10多亩,生活仍困苦不堪。

  由于土地等次和产量的不同,承种者身份不同(佃农或自耕农),以及人们对生活标准看法的不同(是家计饶裕的小康生活,还是勉强维持生计),所以人们在评议需要多少土地才能生活的问题上出现了高低不同的差别。不过从维持生活必需来看,首先,要解决的是口粮问题,这实际上也有不同的标准。按照清人通常的说法,是日食1升,全年365天,便是3.65石,折米475斤,面或杂粮500斤左右,前头我们曾笼统以365市斤为准。但据20世纪30年代南京金陵大学师生在江苏的调查,在农村每人年消耗食米只288市斤[79]。又有人在广东调查,  “中数每口岁率食谷400斤”[80]。四川民谚有每人每年“不饱不饿三石谷”的说法[81]。更低于江苏的标准。北方旱作区富裕农户年吃粮480斤;贫苦农民年仅吃粮150斤左右[82]。当然,不管是米288斤或谷400斤、300斤等,都是一家男女老少拉平作计的。清代估摸不会超过这个水平。把米面和杂粮合在一起作稍宽估算,定全年消费350斤,再除去估收获物20%的种子、饲料等耗费。这样从粮食生产的角度,可以算一下明清各个时期的农民平均生活水平,见表9。

  表9是按全国平均数计算的,在我们所选4个时段中,清末不计,平均亩产是在提高的,可因粮农及家口的土地拥有量不断降低,及嘉庆中竟降到万历时的约半数以下,从而造成农民人均粮食产量的减少。如明万历时,平均亩产除本身食用外,还可向社会提供458市斤商品粮,而后乾隆中降至441市斤,嘉庆中只有441市斤,光绪时只有121市斤了。将这121斤加到五口之家,不过600来斤,拿这区区粮食应付全家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以及其他额外费用,显然难以为继,更不要说清末了,这就需尽量压低口粮标准,还要像前面说的,以副补农,弥补差额。自明至清,中国农村副业被不断地突出强调,而每个农户只要可能,总要使尽力气,采取亦副亦农的做法,其道理就在于此。    

表9:明清各时期农民平均生活水平估算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在粮食生产上,由明及清,明末比明初有提高,清代又超过明代,说明农业是有进步的。但从劳动生产率的角度看,就显得不那么乐观了。它自清乾隆初达到最高点,以后便不断滑落,至清末,连平均亩产也下降了,从而呈现出中国传统农业后劲不足的一面。美国黄宗智教授把这种情况称之为“过密型变化”。就是说:因人口压力加大,农民为在有限的土地上得到更多的收益,不惜采取增加单位劳动时间的办法,从而造成劳动生产率下降、边际报酬递减[83]。黄宗智教授的观点无疑是值得重视的,但也没有理由悲观.正如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一文中指出的:小农经济是精打细算的经济,它不浪费资本,也不会浪费劳动力。农民不会在自己的田场上“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或去搞什么“人海战术”。以为人口压力会迫使农民将剩余劳动力无限投入土地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又说:在晚清,即令粮食亩产有所下降,亦不等于总产也一定下降了,因为耕地仍在增加,农业耕作方法仍有改进,农业技术投入也有所进展[84]。就以我们匡算的各时期粮食产量为例,晚清的总产略低于嘉庆中期,却比晚明和清乾隆中晚期增加了,或大有增加。正是如此,使得中国的粮食生产在明后期养活了1亿多人口,至清中期,人口增加到2亿、3亿、接近4亿仍能维持。进入清晚期乃至民国时,人口达到4亿多、5亿多,在全国也没有因为粮食问题而闹出危机。纵观中国历史,农业生产与社会治乱一样,不是平直延伸的,有曲折,也有停滞倒退,然整体而言,它总是前进的。清代中期后劳动生产率下滑和后来亩产量的降低,不过是农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波折,究其原因,有的已超出了农业本身的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农业的进步和80年代的跃进,便是证明。

注释:

[1] 《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2]见拙著《清代的亩制和流行于民间的田土计量法》,载《平准学刊》第3辑;又《清代的量器和量法》,载《清史研究通讯》1986年第1 期;黄冕堂:《清代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考辨》,载《文史哲》1990年第3期。

[3]以上数字本自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l984年,17页;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l985年,173、188页,史志宏:  《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4年,196、197页。

[4] 《中国农业的发展》,12页。

[5] 《日知录》卷一○。

[6]见该书附录《所记亩积度量衡与今市制之比较》,中华书局,1958年。

[7]嘉庆《广西通志》卷八八,引明人王济《日询手镜》。

[8]嘉庆《黄平州志》卷九。

[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10] 《葛端肃公集》卷二,《宽农民以重根本疏》。

[11] 《水东日记》卷三,《土薄收入少》。

[12]万历《故城县志》卷一。

[13]万历《东昌府志》卷二。

[14] 《明经世文编》卷一四四。

[15]嘉靖《彰德府志》卷二。

[16] 《明史》卷二六一,《卢象升传》。

[17]参见郭松义《清代的亩制和流行于民间的田土计量法》。

[18]康熙《岷州志》卷五。

[19] 《雕丘杂绿》卷一五,《晏如斋檠史》。

[20]汪应蛟:《抚畿奏疏》卷八,《海滨屯田试有成效疏》。

[21]崔铣:《沁州水田记》,《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三。

[22]万历《青州府志》卷五。

[23]汪应蛟:《海滨屯田试有成效疏》。

[24]徐光启:《家书墨迹》第7通,引自梁家勉《徐光启年谱》13年条。

[25]陈高华等:《元代经济史》第四章“农业生产概况”,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

[26]叶梦珠:《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22页。案文中的钟当指为石。

[27]陆思仪:《思辨录辑要》,见《正谊堂丛书》本。

[28] 《陈确集》,中华书局,1979年,366页。

[29]吴宗汉:《岭南劝耕诗》,阮元辑《学海堂二集》卷一九。

[30]乾隆《江陵县志》卷二一。

[31]光绪《黄梅县志》卷六。

[32]郑光祖,《一斑录·杂著》卷二。

[33]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七○,《致汪梅村》。

[34]嘉庆《宜章县志》卷七。

[35]道光《辰州府义田总记》上卷。

[36]参见黄冕堂《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86页。

[37]宣统《永绥直隶厅志》卷一五。

[38] 《清世宗实录》卷一二七。

[39]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6辑,99页。

[40]乾隆《无极县志》卷末。

[41]该表由闵宗殿教授帮助计算的,特此致谢。

[42]参见拙著《玉米番薯在中国传播中的一些问题》,刊《清史论丛》第7辑,中华书局,1986年。

[43] 《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185—187页。

[44]闵宗殿教授根据地方志记载的统计,明代种植双季稻的只有广东、云南、福建、江西、浙江等5省的15个县,比起清代有广东、广西、云南、福建、台湾、江西、湖南、浙江、安徽、四川等12省159个县,相差了很多。见闵宗殿《从方志记载看我国明清时期水稻的分布》,《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

[45] 《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再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46]参见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和耕作法》,农业出版社,1981年,23—24页。

[47]刘翠溶:  《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研院经济所”,1992年,143页。

[48]刘铮等:《人口统计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32页。

[49]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300页。

[50] 《乾隆初西安巡抚崔纪强民凿井史料》,《历史档案》1996年第4期。

[51]同治《醴陵县志》卷一。

[52]乾隆中数我们以乾隆三十一年(1766)田地额作准,经校正为103610.9万亩,除去10%的经济作物用地,粮田数等于93249.8万亩,平均亩产约估310斤(以嘉庆中平均亩产,考虑玉米、番薯等高产什物推广的程度,斟酌而定),总产粮28907438万市斤。

[53]乾隆晚期我们以乾隆四十九年(1784)土地数为准,经校正耕地数为100935.4万市亩,除去10%的经济作物用地,粮田数90841.9万市亩,平均亩产约估315斤(原因同上),总产粮28615198.5万市斤。

[54]清末耕地数以光绪十三年(1887)为准,经校正约112596万市亩,除去10%的经济作物用地,粮田数101336.4万市亩,关于清末的亩产,很多学者认为是下降了,我们也是这样看的,但最低点应在咸丰,同治之际(19世纪60年代前叶),以后逐渐回升,但仍低于乾隆、嘉庆时期。究竟下降了多少,学术界至今缺少明确的意见。在此,我们姑且确定为下降10%,那就是287市斤,算出总产粮29083546.8万市斤。

[55]汪景祺:《读书堂西征随笔》,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18页。

[56]光绪《保定府志》卷二六。

[57] 《清高宗实录》卷五九三。

[58]钟琦:《皇朝琐屑录》卷三三。

[59]这里推算的农民生活水平只就粮食生产角度说的,没有把经济作物和各种副业收入包括在内,所以不能算是对农民生活的完整推算。

[60] 《明清明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81页。

[61] 《洪北江诗文集》,《卷施阁文甲集》卷一。

[62] 《清经世文续编》卷四七,《江北本政论》。

[63]章谦:《备荒通论上》,《清经世文编》卷三九。

[64]薛福保:《江北本政论》。

[65]同治《安福县志》卷三○,王宏瑛:《谕士民四条》。

[66]同治《醴陵县志》卷一。

[67]当时每户农民手头的土地都较富裕,如长沙每户“大率三十亩”(嘉庆《长沙县志》卷一);浏阳“种田五七十亩,或百亩”(同治《浏阳县志》卷一八)。

[68]嘉庆《衡阳县志》卷一一。

[69]乾隆《岳州府志》卷一二。

[70]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

[71]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六,傅鼐:《禀办均田屯守酌议章程三十四条折》。

[72]乾隆《贵州通志》卷三六,《议复苗疆善后事宜疏》。

[73] 《尹少宰奏议》卷三,《敬陈农桑四事疏》。

[74]光绪《望都县乡土图说》。

[75]康熙《岷川志》卷一一。

[76]道光《河内县志》卷一二。

[77]雍正《陕西通志》卷九三,王心敬:《与张岫庵邑侯书》。

[78]乾隆《三原县志》卷八。

[79]转引自民国年间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编《江西农村经济》一书。

[80]赵天锡:《调查广州府新宁县实业情形报告》,《农学丛书》第6集第14册,转引自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22页。

[81]赵永康:《清代川粮储备及其意义》。《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82]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

[83] 《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72、99页。

[84]见《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集刊》第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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