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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05: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常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红动画形象“猪小屁”的侵害著作权案件,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万元。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系“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于2019年7月向常熟法院起诉称,“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上线50天即涨粉200万,目前该美术作品在“抖音”平台上的粉丝已高达千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某商贸公司未经其许可,利用开设的网店销售擅自使用“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的汽车摆件,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猪小屁”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并承担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美术作品“猪小屁”于2018年9月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该美术作品展示的主要形象为猪的卡通形象。在新浪微博,有“猪小屁”形象的视频展示以及相应的壁纸图片;在微信平台,有“猪小屁”形象的系列表情包下载。2018年11月,作品《猪小屁》被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组委会认定为“优秀动漫品牌”。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众多著作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提交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猪小屁”的形象表达与描述,在颜色组合、配饰搭配以及整体形象上均体现出创作人员的独特构思,具有创造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某商贸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汽车摆件的卡通形象,除细节有所不同外,在色彩搭配、线条勾画、服饰穿着、个性化特征以及整体形象等方面,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美术作品的模仿与抄袭,且该卡通形象的使用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该汽车摆件应认定为侵权商品。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网店的开设人,在其店铺内销售涉案的汽车摆件,其行为亦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猪小屁”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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