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88岁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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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88岁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之责?

2023-12-13 22: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8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牵狗女孩及其家属、狗主人、死者家属三方还在协商处理此事,后期镇政府将加大对养狗市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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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黄可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李立军

广东佛山88岁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关注。8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牵狗女孩及其家属、狗主人、死者家属三方还在协商处理此事,后期镇政府将加大对养狗市民的教育。

佛山市政府官网显示,今年5月1日实施《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同时要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律师认为,女孩和狗主人两方均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狗绳将老人绊倒后,牵狗女孩离开现场。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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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老人被狗绳绊倒后死亡

8月17日,广东佛山一位88岁老人被狗绳绊倒后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7时许,身穿粉色T恤的女孩牵着一条白狗过马路。数秒后,白狗突然挣脱束缚,拖着狗绳追逐前方另一条狗。当白狗从一位老人身边跑过时,狗绳缠在老人脚踝上,致老人面朝下摔倒。女孩寻狗时,发现倒地的老人,随后小跑着离开现场。

视频内容发生在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市场一名商户告诉新京报记者,老人倒地后头部流血,后120赶到现场后确认老人已死亡。

此外,这名商户提到,小女孩和老人为均为杏坛镇罗水村人,小女孩并不是狗主人,当日她只是将同村邻居家的狗牵出来遛,其间因为这条狗追逐其他小狗,狗绳从女孩手中挣脱。

18日晚间,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就此事发布通报,确认老人不幸离世。通报显示,经过调查,牵狗的小女孩只有12岁,在与狗玩耍期间,狗挣脱绳索将老人麦某绊倒,初步认定为一起意外事件。

▲佛山当地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19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杏坛镇政府了解到,目前,女孩及其家人、死者家属、狗主人等三方当事人还在协商处理此事,后期镇政府将加大对养狗市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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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狗主人及牵狗女孩均需承担责任

佛山官方对此事的定性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认为,将此事认定为意外事件并不恰当。

▲律师解读“狗绊倒老人致死”4问: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大狗主人责任较轻。新京报动新闻出品(ID:xjbdxw)

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官方对事件的定性是有道理的。该事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也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上的过失要求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女孩主观上并不具备上述条件。狗挣脱狗绳后,根据一般人的常理认知推断,不会预料到会发生致人死亡事件。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也提到,从客观上讲,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构成,从主观上,女孩的责任年龄问题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该事件的侵权责任划分,付建表示,女孩和狗主人两方均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由于女孩为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狗主人承担的是在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与其是否知道狗被同村邻居牵走无关。“若狗主人知情,存在一个管理上的‘瑕疵’,若是不知情,其管理不善,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针对赔偿问题,韩骁认为,赔偿主要由女孩一方承担。考虑到老人已经死亡,赔偿的内容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老人的年龄大小对具体金额也有所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意外死亡,责任方一般获赔五年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

▲今年5月1日,佛山实施《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手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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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

事发前三个月当地正式实施养犬条例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1日,佛山市《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同时要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此外,新京报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因狗主人管理不善,导致宠物狗伤人的事情并不少见。

今年5月,山东青岛奥林花园小区内,一只未拴绳的狗从居民家中跑出,之后向路人发起攻击。1个孩子屁股被咬破皮,另外2个孩子胳膊上被狗抓划出血印子,一个成人腿上被咬出牙洞。事发后,狗主人与伤者就责任赔偿情况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2月,西安西郊蔚蓝花城的周先生和怀孕的妻子出门吃午饭,当两人走到离小区西北门三五十米远处,一只小狗扑过来,两人被吓到。周先生因保护妻子将小狗撵开,狗主人见状后不满,双方发生冲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因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杭州、西安、武汉等城市均有颁发和实施本地养犬管理条例。其中,云南文山市政府曾发布《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规定在文山市区域养犬的,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捉,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市区内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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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文/杨宜桐(法律工作者)编辑 胡博阳 校对 危卓

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新京报报道,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通告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老人被绊倒身亡、遛狗者为小孩、犬只是他人的……不得不说,此事“集齐”了各种巧合因素。

在官方的“意外事件”的定性出来后,很多人担心,既然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人来负责任,那么老人岂不是白死了?

从有关方面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件的确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岁的小女孩罗某牵他人的狗出来玩,基于较低的年龄和有限的生活经验,无法预见玩耍途中牵着的狗只会失控挣脱约束绳。在这种情况下,她本人对88岁老太太麦某绊倒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故而不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罗某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责的范围之内。但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小女孩罗某而言,尽管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客观上的确存在擅自动用他人动物、管理约束动物不严等过错,故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从侵权责任“三要素”来讲,小女孩罗某的过错行为与老太太麦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均已具备,侵权责任已然清晰可辨,罗某的监护人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牵的狗只其实另有主人。对于狗只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让“蒙在鼓里”的他来承担侵权责任,可能会感到很冤。

但也应看到的是,主人将狗只拴在房前,“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为小孩牵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机”,故而也应为自己的管理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从情理上讲,这份责任较轻。

要言之,就这起事件而言,比较罗某与狗只主人的民事责任,显然罗某一方的责任更重,承担的赔偿比例应更大一些。

▲律师解读“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狗主人和女孩父母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确是一幕悲剧。在这起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固然有若干不可预知的因素,但说到底,悲剧发生的“根子”,还是在动物管理、未成年人监护上“掉了链子”。

倘若这个世上真有后悔药,狗只的主人恐怕最想做的事,就是把屋前拴的狗看紧了,不让他人把狗只牵走而不觉;而小女孩的父母家人也会主动监护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乱动别人的物品或动物,注意与动物相处的安全措施,特别是在出现意外情况后,担负起应尽的责任,该求救求救,而不是溜之大吉等。

“意外事件”并不意外,关键的是如何杜绝“意外”。随着事件的调查处理,罗某和狗只主人虽然可以免于刑事追责之虞,却也少不了一笔民事赔偿,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难平。故而,对于当事人还有广大公众,这既是一堂社会公德课,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值班编辑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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