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明确我区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环检“三检合一”收费标准及完善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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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明确我区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环检“三检合一”收费标准及完善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4-07-10 1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推进我区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全面实现营运货车 “三检合一”,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聚集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办〔2018〕161号)和《关于落实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三检合一”政策的通知》(新公发〔2019〕1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区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三检合一”收费标准和完善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一是全区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三检合一”(即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州、市)在此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下浮20%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当地的“三检合一”收费标准。“三检合一”中货运车辆年审喷漆、调修、调灯光、照相、拓号、复印时不再收费,所需更换的材料费用按实际成本计收。二是营运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统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检验周期,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的,以该车辆的安检周期时间为准。其它机动车辆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按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三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减轻经营者负担,依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办〔2018〕155号)等规定,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四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所以,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该项工作时,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被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支付费用标准分别按照4.5吨以下危险货运车辆、中、大型车辆50元/次、80元/次、100元/次确定。

《通知》要求:一是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和收费公示手续。二是各检验检测单位(机构)收费时要严格落实《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支持安检、综检、环检网络信息传输平台的整合优化,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加强对相关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垄断经营。

《通知》的制定和出台,对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落地实施,切实有效的降低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进一步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对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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