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办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7-12 09: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助企纾困力度,优化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审批程序,切实提升疫情防控中企业、群众办事和服务保障便利化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审批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一)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下,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顺延惠企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延期审批工作正常开展。跨省、跨地区外出经营企业应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持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延期审批事项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证书有效期应记录为审批通过之日起 3 年,不再扣除上一截止日后至企业正常延期申报审批通过时间空挡(如: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20年12月到期,2022 年 1 月 15 日申请正常办理延期、1 月18 日通过延期审批,主管部门核发证书有效期应为2022 年1 月18 日起至2025年 1 月 18 日止)。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为房建和市政总承包资质以外其他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安全生产标准化佐证资料以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标准化批复文件、企业自评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代替;主项含房建和市政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安全生产标准化佐证资料按照住建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佐证资料以企业自评结果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代替。劳务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参照新申报资料提供,不再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合格证明。   (三)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正常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限不得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考核事项中按照“无在建项目”情形提交的申请,考核主管部门应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核实在建项目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律评定为“不合格”,主管部门一年内不予再次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一)严格审批程序。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考核事项,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 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 号)。各地要及时出台完善本地区“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电子证照有关要求和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考核发证流程,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二)规范人员调动。对省外调入安管人员,必须向调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原证书颁发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或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对调出省外的安管人员,如需我厅出具相关证明的,由原证书颁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及附件资料后,于每月10 日前统一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集中办理。对于安管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其他原因未能正常办理证书注销或单位调动的,个人可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单位调动手续。严厉打击安管人员挂证行为,省内安管人员单位调动申请一年内不得提交超过2 次;对安管人员新取证不满 3 个月或距上一次办理单位调动不满3 个月的,不得提交单位调动申请。对人员调动频繁或安管人员配备不足的企业,我厅将在建筑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标记异常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安管人员”履职管理。各企业、从业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延期考核申请;有效期满且未提交延期考核申请的,证书将自动失效,相关失效证书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将无法查询和办理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安管人员”配备及履职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管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一)新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可根据就业地点,向我省任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评机构提出考核申请,不受区域限制。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前,向原考核发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复核申请,也可通过证书颁发地考核培训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证书,应向最近一次办理延期复核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复核申请。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点的培训和考核行为,明确审批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各环节管理,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强化审批服务和日常监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证照、证书到期延期的提醒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就近办”,切实提高服务审批效能。要严格执行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对审批事项中存在的特殊情形和疑问,要及时与我厅沟通对接并主动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不得推诿扯皮、无故拖延。要严格落实“谁发证、谁负责”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资格、履职情况监管,推动“打非治违”持续深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电话:0851—85360308;0851—85360058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7日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